2017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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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法律教育历史悠久。据史料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律教育起源于春秋时期。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第一所专门的法律教育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取消或合并原来由大学设立的法律系,被称为这个过程?师资调整?。从哪里?师资调整?之后呢?政法教育?大学法律系的任务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而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法学教育机构的取消和大量没有受过法学教育的人被吸收进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分离的制度化。这种制度化一方面导致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另一方面,法律职业未能走上专业化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这种倾向仍然深深影响着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十五大?你对实施有把握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77年中国恢复招生时,中国只有三所法学院,本科学生超过100人。2008年,全国共有651所学校,法学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00人,形成了普通高等教育。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隐藏在中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角度看法律教育
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状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今天,它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动摇的制度。在此背景下,中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分层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时大量农民、工人、复员军人经过简单培训后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和分层化,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包括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和研究生教育。从教育渠道看,有普通高校的正规法学教育,也有法律函授、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包括公派生、自费生和委托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这些导致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不同,同时冲击正规法学教育,影响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加大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在没有师资、图书等教育设施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律基础薄弱、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日益复杂和新的社会关系,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处理不好将影响我国教育的发展。
在中国,不仅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相分离,而且法律职业的各个职业也是相互独立的。在中国,律师资格考试是律师最早的入职条件。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法院和检察院也开始对系统内的初任法官和检察官进行相应的资格考试。但难度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大量转业干部或复员军人可以不参加这类考试直接成为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有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获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为我国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和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报名的唯一职业资格。这既不同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实践,也不符合其他行业(如医药)的通行做法,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和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体系本身看中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这涉及两个基本问题: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为培训?精英?法律人才在综合理论素质、实践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达到一定水平。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不能满足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存在诸多问题。
1.在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以部门法学科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依据,侧重于教学原则和条文,忽视对原则和条文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观念的解释;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少;忽视学生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2.在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理论知识过多,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教学方法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难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审判、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
3.在师资水平上,我国师资来源单一。大部分老师都是高学历的法学院应届毕业生,没有法律职业实践经验。这样的老师教学只能是理论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视科研,忽视教学。很多教师为了评职称,重视学术研究,忽视教学,不利于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
第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如何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问题,如何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摆在我们面前。
(一)更新教育观念,明确法制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中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各种复杂的新型社会关系不断涌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通教育的培养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必须更新教育观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渊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科学人文知识;具有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和出色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学生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能训练和创新能力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完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分离。
1.取消专门的法律教育和非正式的法律教育。
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分为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三类。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本科,这是由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教育起点太低,容易导致法律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该取消法学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重点培养从事司法实践的实用型人才,研究生阶段重点培养研究型人才。
2.规范非普通高校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教育的唯一法律主体,禁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学院、司法学校、培训中心、各类广播电视大学、夜大学等非普通高等学校开设法学教育,这些学校的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律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完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
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法律职业的建立,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利于法学教育学术水平的提升;促进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进入司法考试的唯一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
1.改进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法学专业的主干和基础课程外,还应开设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交叉学科,拓宽学生视野;为适应中国与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国际条约及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律专业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脱离法律职业,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有必要增加法律技能课程,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书起草写作技能、实用侦查技能、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能、辩护技能)。
2.改变教学方式,注重培养法学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要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审判教学法、出庭等,让学生学习和体验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法学教育的基础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的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加强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法律实践。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法学人才的培养。目前,我国高校法学教师的法律专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尤其是教授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的教师,应定期参加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案。同时,高校还可以多渠道选拔教师,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担任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建设也要靠提高教师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把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100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来看,目前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尽管法学教育的改革错综复杂,障碍重重,但只要我们对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有一个科学的判断,有一个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就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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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与民法的范式整合
环境法与民法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范式对话。环境法和民法在内容上有很大的冲突,因为民法采用个人主义范式理论,环境法采用整体主义范式理论,两者自然会有差异。由于环境问题的突出,法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实现法律与民法的对话显得尤为重要。同时,环境法与民法本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二者实现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与民法产生的原因,然后分析了民法与环境法对话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与环境法对话的目的和功能,并再次探讨了民法与环境法对话的内容和现状。最后,提出了实现环境法与民法范式整合与重构的对策,即公序良俗原则?来整合和重构这两者。
关键词:环境法;民法;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范式
目前,环境法与民法的互动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焦点,而民法之所以关注这一问题,原因就在于现状?绿色?民法典的呼声与日俱增,而环境法之所以关注这一问题,是因为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这一研究有关,争议的问题也将通过法律分析归于这一互动研究。尽管当前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面,但仍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以充分发掘其深层意义,从而为两者之间的对话构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与民法范式整合边界的确定奠定基础。
第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动因
(一)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在努力探索解决方案,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得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跨学科研究更加活跃。因此,基于社会强大的政治和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是可以实现的。
民法立法。
随着民法典立法的进展,为了进一步明确环境问题对民法的影响,民法学者需要与环境法建立对话,以迎接民法典立法重任带来的挑战。民法立法中,物权法的制定涉及自然资源的立法,侵权行为相关法律的制定涉及环境侵权的救济。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探索者火上浇油
鉴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如何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成为环境法学者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符合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此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成为环境法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所以突破了传统的束缚,实现了跨学科研究,而民法是整合了很多部门法的法学理论?储备?成为环境法学者交流的对象。
第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环境法和民法之间对话的可能性
1.两者都属于中国的法律部门。
环境法和民法存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和意义一般用* * * *来表征。所以环境法和民法的对话是建立在* * *。因此,民法与环境法对话的实现只是基于不同的学科。
2.两者的历史渊源。
两者的历史渊源体现在最初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上:在我国环境法出台之前,与环境有关的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说,环境法是民法的继承和发展。这种关联为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但民法与环境法之间也存在冲突,二者的差异和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不同的法学学科,这在目前的法学研究学科划分中也得到了判断。因此,环境法和民法在讨论同一理论问题时,有必要给予明确的区分。
3.他们之间冲突的本质是选择。
鉴于民法与环境法的冲突,其根源不在于正确与否的判断,而只在于二者之间的选择。在它们之间建立对话的实质是集合它们的力量来更好地解决当前社会和环境问题带来的困难和挑战,从而在完善自身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所以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我们面对的是民法和环境法。在解决问题时,我们面临着选择谁,用什么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法的问题。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总的来说,他们之间对话的必要性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当前的局势?挑战和危机?它的挑战来自于当前社会和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它的危机来自于民法和环境法的危机。对它们的挑战是实现它们之间对话的根本动力,关于它们的危机的实质是理论研究范式的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范式,是指从事某一特定领域科学研究的学者所达成的* * *知识和基本观点,是某一学科同一主体在研究标准、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种* * *一致[1]。目前,范式在国内学术界的应用非常广泛,其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库恩最初给出的定义。具体来说,现行范式是指学者在涉及一个学术身份时所建构的知识体系,包括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人们对世界的认识等。
2.环境法的范式危机
衡量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可以充分反映出中国法学尚未建立起自己的理论研究范式,这证明了环境法范式危机的存在。中国环境法之所以至今没有构建自己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以从以下几个例子中找到答案: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理论?它在环境法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对中国整个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一理论充分证明,我国环境法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不能因为中国的环境法没有建立自己的理论范式,就片面地认为中国的环境法是一门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中国的各种法律学科中。3.民法的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继承了大陆法系的司法制度,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是建立在个人主观观念的基础上的。在20世纪私法公法化的呼唤中,这一观念的危机凸显出来。因此,民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在其完善的过程中不断受到各种新的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岌岌可危。中国的民法继承了大陆的民法体系,同时也继承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保持我国民法的不变,显然它在今天的改革阶段要完成使命任重道远。但是,不能因为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不规范,就认为应该把它当作全部的任务和使命,全身心地投入进去,这不是我们国家法的主要任务。所以,作为中国整体法学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中国法学还是太?年轻?只要需要一定的时间,就一定能茁壮成长。
4.范式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基础,是理论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所以,无论承认不承认范式危机,都要把理论还原到实践中,通过实践来验证,通过实践来成就。羽翼丰满?只有直接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挑战,理论体系才能越来越成熟。目前,环境问题是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环境法才诞生,也正是因为环境问题越来越多,法律?绿色革命?新范式的出现充分说明传统范式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求,一种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与民法的对话是理论突破众多危机、构建新范式理论的最佳途径。实现二者的对话,可以使环境法和民法明确各自的概念和立场,从而达到理论重构的目的,即实现环境法和民法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第三,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目的和功能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目的是使二者明确界定各自的概念和价值,从而实现各自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功能
民法与环境法对话的功能是:拓展双方的视野,转变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方式,更新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建。在他们对话的过程中,他们会改变原有的观念,从而更新自己的立场和角度,协调他们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促进他们的发展和完善。即环境法和民法在对话中实现了同理心,通过改变原有思维实现了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从而形成了对环境问题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对话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实现对各自概念、立场和价值的重新理解和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关系的过程中实现环境法与民法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内容和现状
环境法----用民法的力量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法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和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不言而喻。特别是当环境法面临一些环境问题时,用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找到解决的办法,往往需要转用民法。另一个世界?这就是民法对环境科学的影响。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政府对其主导作用的重视。因此,环境法具有行政法的相应特征。因此,其执行通常受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范的支配,从而将其自身局限于此。行政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目前,中国乃至全世界在环境法立法界已经成为同一个声音。其中,引入市场机制的理念是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环境法体系的制定,从而借助民法的个人主义理论重构环境法的理论范式。
(二)民法——环境问题给民法和民法理论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体系的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这一挑战也成为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的对话,可以促进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理论的构建。目前,民法理论已经走上了重建之路,但要实现深入研究和总结还需要时间。比如民法中的物权法、合同法理论:目前在民法中的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当前民法学者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公法的支配和公法的义务被整合到物权的概念中,这表明当前的物权充分关注社会群体的利益。因此,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的起点,有学者提出将环境保护纳入产权理论,从而构建生态产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准物权理论的设想。在合同法领域,还有一种合同法生态理论,即所谓?环境合同?。
第五,环境法与民法范式整合的实现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它在现行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其作用在于修正和限制?私法自治原则?。目前相关学者总结出治安秩序的原则,大致可以分为十种,包括?危害国家程序的行为?这个原理需要进一步的概念性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概念修正的环节。所以环境法和民法的关系也在这里?公序良俗?体现在原则上。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理论也自觉地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并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化、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当民法的社会化、生态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民法无法再调整是必然的。所以,这也是环境法产生的原因之一。正是基于上述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把自己当成社会法,强调的是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还有这种?社会法?它们之间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规范中,都存在着许多必然的关联,在调整过程中也表现出一定的继承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斯提出经济法、劳动法和传统商法是一样的,都是?特别正义?。先忽略这个论点的正确性,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调整上与民法有着必然的联系。事实上威尔。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和?社会法?调解分工可以算是现行法律体系中的一种新的思维方式。
不及物动词摘要
综上所述,本文立足于民法与环境法的整合,进行研究和探讨,以期为两者的对话构建一个系统的框架,为确定环境法与民法范式整合的边界线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与环境法对话的原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了以“民法”为例的设想。公序良俗原则?为了融合和重建。
参考资料:
陈新峡。康德的目的论和?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01): 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应对——环境法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通则的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