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的商誉会计论文可以从哪些角度入手?

新准则下商誉的财税处理

2009-2-16 16:31我想修改一下秦文娇的大中小印刷。

新会计准则出台以来,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因其特殊性而具有不同于一般可辨认有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在上市公司的实际应用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一些处理方法,来探讨商誉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企业间的兼并和竞争日益加剧。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源,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商誉的会计处理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商誉的处理。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商誉和商誉会计的一些处理方法,来探讨商誉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新准则下商誉的全新内涵

1.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

根据《应用指南》和《应用指南》,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与企业本身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

2.新准则主要确认“正商誉”,排除“负商誉”。

即“企业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作为商誉处理(正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负商誉的,计入当期损益。

3.商誉的确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4.商誉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减值不允许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商誉测试的减值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

5.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商誉”、“商誉减值准备”等会计科目。

6.商誉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根据应用指南和应用指南,在会计期末,商誉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栏中反映。

商誉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1.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不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

我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购买方应当将合并成本与合并中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可见,我国商誉的初始确认和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差额的间接计量。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不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不能确认商誉。

2.不同控制下的并购成本内容。

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应当按照准则分别确定合并成本和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并比较两者的大小。合并成本应该包括以下三项: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支付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企业合并发生的所有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能够合理估计购买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应首先检查两者的测量值。如果经复核,前者仍小于后者,其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换句话说,新准则对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应单独确认为资产。结合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应相应调整根据合并成本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负商誉不以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当前合并期间一次性计入损益。

商誉的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执行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股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属于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被投资企业当期费用。长期股权投资支出无论大于还是小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都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分期计入投资企业。即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与按照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任何股权投资差额,不予确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申报纳税时,不得确认股权投资差额,也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成本的调整项目。因此,税法上既不承认正商誉,也不承认负商誉。

例1A公司以1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

一、如果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应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000

贷款:银行存款1000。

注:1。商誉100万元(1000-3000×30%)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

2.税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成本为654.38+00万元,商誉654.38+00万元不作为费用税前扣除。

3.在这种情况下,税法上的应税成本等于会计上的初始成本。

二、如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则A公司应执行的处理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1000

贷款:银行存款1000。

成本= 3500× 30% = 10.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成本)50

贷:营业外收入50

注:1。50万元的负商誉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

2.税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应纳税成本为实际支付价款654.38+00万元,核算初始成本654.38+00.5万元,财政差额50万元。

3.在这种情况下,税法中的负商誉不作为当期收入,也不能递延到以后期间。所以报税的时候要减50万的税。

商誉减值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商誉减值的会计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相似,但也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商誉的减值测试和确认应当与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相结合。首先,企业应当从购买日起,将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以合理的方式分配到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中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由若干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其次,在会计期末,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认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将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配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减值损失;最后,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不能转回。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实际扣除的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0.5%的坏账准备除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税法不承认商誉减值准备。

例2企业A于2007年6月65438+10月0日以16万元的价格取得企业B 80%的股权。购买日,B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为65,438+05万元,不存在负债和或有负债。因此,

1.企业A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

(1)商誉400万元(1600-1500×80%);

(2)企业B的可辨认净资产为15万元;

(3)少数股东权益300万元(1500×20%)。

2.假设企业B的所有资产都被确定为一个资产组,该资产组包含商誉。至少在每年年末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3.企业B 2007年末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135万元。

减值测试流程

1.确定资产组(企业B)在2007年末的账面价值:

(1)合并报表反映的账面价值= 1350+400 = 1750万元。

(2)计算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1600/80%-1500)×20% = 100万元。

(3)资产组账面价值(包括完全商誉)= 65,438+0750+65,438+000 = 65,438+0850万元。

2.资产组(企业2007年末的可收回金额为65,438+00万元。

3.将资产组(企业B)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确认减值损失。

公司先将减值损失850万元分配到商誉减值损失中,其中654.38+0万元分配到少数股东权益,剩余750万元在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和企业b的可辨认资产之间进行分配,甲公司应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为400万元。

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商誉减值损失400

贷款:商誉减值准备400

关于商誉处理的思考

1.商誉减值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商誉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源,因其特殊性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可辨认有形资产,其确认和计量内容也不同于其他资产。在实际应用中会出现一些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不高;二是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复杂;第三,该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将其定义为企业能够识别的最小资产组合。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大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发展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加强监管,减少企业确认减值损失的不良行为,实现国际会计的真正趋同。

2.新会计准则通过全面引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使商誉会计真正成为中国企业的会计实务,进一步缩小了中国会计实务与国际惯例的差距。然而,公允价值的应用也给会计实务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例如,商誉的初始计量取决于合并成本和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这两者有时需要更多的估计和判断;再比如,商誉的减值测试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对于不同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减值的确认是不一样的。

3.新准则对负商誉的处理值得商榷。负商誉和商誉具有相反的性质和特征,是现行财务会计模式无法计量的各种不利因素,这些不利因素使企业的利润水平低于一般水平。显然,这些不利因素会在企业中存在一定的时间,而企业并购过程中形成的负商誉,实际上就是买方从买方接受的价格折扣,以弥补其未来可能为应对这些不利因素而支出的费用。因此,将负商誉计入当期损益显然不符合稳健性原则。

4.新准则下的商誉会计在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国情,在涉及合并会计问题时分为同一控制和不同控制。目前,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合并属于同一控制下。区分不同的合并类型进行会计处理,既照顾了这类企业合并的现实情况,又充分体现了企业合并的本质。此外,由于商誉不再采用直线法摊销,无论采用何种企业合并模式,收购方或投资方支付的合并溢价都不会因商誉的巨额摊销而降低未来业绩。

责任编辑: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