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研究
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算能力汇聚融合,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丰富了电子商务等大量活动,满足了人们的社交、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需求。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活动是为了“隐形”一些商品在网络环境下的流通。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订合同、订购商品以及最终获得商品的商务活动,引起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专利问题、域名问题和商标问题。在网络传播的电子商务中,已经涉及到版权产品的无形销售,造成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出现了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问题,如商标及其商业标志的保护、商誉的保护、商业化形象的保护等。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对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巨大影响。
与传统商务活动一样,电子商务活动中也存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然而,中国现有的电子信息和商业贸易法律法规并没有涵盖电子商务中的所有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的立法给商业贸易制造了障碍。人们既不能准确把握以非传统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也不能完全相信电子商务的安全性。
3.1.1互联网版权保护
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拥有控制权。在传统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和播放权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面临着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互联网上的版权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
(1)直接侵权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编、翻译、播放、表演、展出、拍摄,均构成直接侵犯著作权。此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因其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以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其计算机系统的自动复制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仍在争论范围内,需要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
(2)间接侵权主要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和互联网所有者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关于网络间接侵权责任的问题,服务商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也在研究中。
3.1.2互联网上的专利保护
网络技术也给专利领域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对象;互联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的新颖性提出了挑战。此外,电子申请专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等。,都是网络环境下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1)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
许多国家的法律在利用版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时采取了一些灵活的做法,并吸收了一些专利保护的内容。然而,不同的国家对是否直接在计算机程序上申请专利有不同的态度。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附录,要申请专利的东西是这样描述的:“任何发明创造,无论是产品还是程序,只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就可以在任何技术领域申请专利。”显然,专利制度成为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手段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有很多人认为,应该把专利和版权两个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对软件的真正保护。
(2)互联网对专利法的影响
专利法一般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必备要素之一。传统的专利法没有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开发明创造应该采用什么原则。因此,在广泛开放的互联网上发表的发明是否仍然新颖,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3)电子专利申请。
3.1.3互联网上的域名
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为了方便计算机联网和在线交流。然而,由于它易于记忆和使用,它已被广泛用作商业标志。商业机构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因此,商家尽力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象征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始消费者并扩大在线市场的知名度。
域名虽然具有越来越多的商业价值,但却缺乏与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必要联系和沟通。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域名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联系,减少二者之间的冲突。但是,更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对域名进行“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价值,就应该考虑赋予其知识产权地位和法律保护。这不仅解决了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也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
3.2这些问题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成熟,电子数据交换逐渐成为21世纪主要的经济贸易方式。虽然中国电子商务的贸易额不到美国的十分之一,但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相当快。在这个虚拟世界中,和现实世界一样,也存在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这也成为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
3.2.1域名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为了方便计算机互联网与互联网之间的交流。然而,它作为一个商业符号被广泛使用,因为它很容易记住。商业机构已经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并尽力使用商标、商号和其他公司象征性词语作为其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始消费者,扩大在线市场的知名度。商业机构的域名也被广泛应用于广告中,作为该商业机构在互联网上占据一席之地的标志。
因此,单个制造商参与全球电子商务的前提是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域名系统的技术特性决定了域名的唯一性。因此,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出了将他人的驰名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注册为域名,并将这些域名高价出售给其知识产权所有人的馊主意。
在某些情况下,域名的注册人并没有抢注的意图,而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使用了一个域名,而该域名与他人用英文字母表示的注册商标或商标偶然相同或近似,即该域名对互联网上电子商务发展的危害性不亚于罪犯。这种行为在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受到了法律的惩罚。那些注册了几十个或几百个他人驰名商标或商号的域名抢注者,被强制要求将抢注者的域名归还给知识产权所有者。
后者纯粹是域名引发的权利冲突。要解决争议,首先要赋予域名应有的知识产权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然后制定域名与注册商标关系的法律规则。这样,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就不难解决了。目前,没有明确的国内或国际知识产权法保护域名。这种“不可能”的状态会阻碍全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3.2.2版权知识产权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改变了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客体,信息网络作品、多媒体作品以及工具产生的衍生作品的存在给作品的分类带来了苦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
二是难以界定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边界。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经济利益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得营利与非营利难以划清界限。
第三,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用户被动获取作品的条件和环境,这极有可能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人的利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步而调整,并不断加大调整力度。
3.2.3电子商务技术成果保护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技术成果是创新者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电子商务中的技术成果不仅包括通过互联网交易的商品,还包括交易过程中创新的交易技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中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贸易技巧层出不穷。仅靠著作权法很难有效保护这些技术成果的方方面面。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探索,寻找新的保护方法。
(1)专利保护。
创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公布其技术成果并获得专利法的保护,是创新者享受专利垄断、提高技术信息价值的有效途径。因为创新者一旦取得了技术成果的独占权,使用的时间越长、范围越广,其价值就越高(在新的替代技术出现之前,其价值可以无限积累),权利人除了自己使用外,还可以通过权利转让和使用许可获得极其丰厚的利润。
(2)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后,才成为商业秘密”。在电子商务中,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计算机软件、客户订单、成本核算表、核算方法、市场研究报告、营销策略和物流配送流程等。商业秘密具有很高的价值,表现为其现在或将来的使用会为权利人赢得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优势。
因此,企业往往会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有些企业为了省钱或者了解对手的情况,可能会不择手段地窃取对手的商业秘密。为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商业秘密权来救济技术成果创新者的权利。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中国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利益损失。
5.1开展政府电子商务示范工程,提高全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来看,虽然电子商务涉及的领域和形式很多,但行业和地区差异很大,企业管理水平有高有低,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也不统一。因此,我国政府应适当开展必要的电子商务示范工程,重视试点,强调宣传引导,在试点的基础上取得经验,逐步推广,在宣传的基础上普及电子商务基础知识,提高国民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吸引更多的企业或消费者加入电子商务行列,引导他们有效积累和保护知识产权。
5.2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信息服务系统,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这种开放的网络平台使得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而电子商务的安全保护必然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标准化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网络平台,我国必须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发类似于IBM“密钥容器”的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和软硬件技术产品,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与国际知识产权界紧密合作,探索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特色域名体系。
只有立足国情,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才能有效保护域名权。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颁布专门的域名保护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立法经验和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对与域名权利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利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5.4修订中国《著作权法》,充分考虑电子商务下国际版权保护的新要求。
我国现有著作权法普遍陈旧,甚至对网络信息著作权保护的描述也比较模糊,容易导致侵权纠纷和审判结果的随意性,无法满足电子商务中著作权保护的需要。中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复制”、“合理使用”和“著作权保护期”的现有规定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充分考虑电子商务中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新要求,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内容。
我也写过这个题目,目前就这几个。先看看你会不会用,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