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民法通则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降低到6岁?

您好,民法通则最终版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低到了8岁,而不是草案中的6岁。

《民法通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能够独立进行纯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我认为存在重大制度风险。”苏泽林委员说,设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平和安全的交易,维护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在草案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降低到6周岁,就是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符合儿童的生理特点。

许振超委员说,现在很多孩子六岁才开始上小学,他们不认识所有的字,所以他们不一定会算数,他们也不知道任何法律。我觉得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理由很牵强。这个年龄问题要好好论证一下,看6岁能不能画线。

有些成员认为,6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孩子上学前,每天都有大人陪伴,没有独立接触社会的机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更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经验和起码的知识。给6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

陈国玲、严以信、苏泽林等委员建议将年龄下限调整为8周岁,或者恢复到现行法律规定的10周岁。因为孩子上小学,对社会和行为的认识加强,比6岁更适合。

如果能给出详细的信息,可以给出更详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