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大学生犯罪的论文
三,减少大学生犯罪的途径
(1)惩罚犯罪的大学生是减少犯罪最直接的方法。它有两个作用:一方面通过罚款或监禁大大降低和控制犯罪大学生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对其他大学生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但对于该方法的实施和效果,理论界持不同态度,主要有三种观点。
有人认为,定罪量刑的方法对青少年犯罪不太理想,尤其是第一次犯罪情节不太严重的。相反,如果教导他们,在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并且有悔罪的意思以后,或许可以暂缓起诉,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中学习生活。事实上,鉴于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在校表现良好,他们违法后,学校大多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受害者给司法机关写信,有的坚持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的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
基于上述意见,不久前,南京浦口检察院刚刚成立的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推出了一项新举措,对部分整形学生的犯罪行为暂缓起诉,而是通过帮助和教育,公平公正地处理犯罪的大学生。同时制定大学生犯罪后处理实施意见,使大学生犯罪后处理有章可循,加强与高校的协调和联系,预防和处理大学生犯罪,降低大学生犯罪率。
此消息一出,立即遭到很多人的反对,认为此举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有悖司法公正。甚至有人认为这其实是法律纵容大学生犯罪,为社会培养“犯罪精英”。如果这种法律在全国推行,高科技犯罪会越来越多。这些反对者指出,大学生犯罪应该一视同仁,容忍就是践踏法律的公正性和公证性。作为大学生,他们学习知识的能力应该更懂得是非,更懂得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法律对他们在法律之外的犯罪行为大发慈悲,认为大学生犯罪是一种溜,人才难得,法律对他们应该采取宽容的政策,只能起到纵容的作用。犯罪后后悔的人很多,法律从来不会因为罪犯的悔悟而改变原则。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法律条文是无情的,有些硬性规定不允许人为操作。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和一定的情节就是犯罪。但如果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能不突破法律界限,又能有所创新和突破,兼顾公平、公正、公开,自然是最好的解决方案,而这个问题急需各界研究。
实践中,法院采取的态度是:依法尽量适用缓刑。为了挽救他们的失策,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一些法院在量刑时试图对大学生适用非监禁刑,除了将他们放在少年法庭进行审判。比如2002年有41.8%的犯罪大学生被判缓刑。
但从目前的案例来看,这个比例并不高。法院在实践中也认识到,缓刑适用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一些高校基于对其校规校纪管理的考虑,对违法犯罪的大学生不分情况一律开除。对于居住在外地的大学生,即使具备缓刑的主观条件,但由于所在高校的排斥,也失去了缓刑的客观条件,法院只能对其适用监禁。
笔者认为,南京浦口检察院的新举措可以借鉴,而反对者则倾向于简单地将问题“标签化”。因为,首先,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法理论,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过去,惩罚往往是对犯罪的机械对抗,很少关注惩罚的实际效果。在现代社会,惩罚的重点已经从犯罪转移到罪犯身上。在适用刑罚时,要注意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以防止犯罪分子再次犯罪。刑罚从着眼于过去到着眼于未来已经成为刑罚演变的相同趋势之一;其次,对于社会来说,任何犯罪都是一种损失,法律责任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预防犯罪,减少损失。从处罚上看,大部分犯罪大学生都是单独罚款,也有少数受到处罚。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些学生有些确实不需要被抓,有很大的机会改过自新。但学校往往放任学生,实际上有不负责任之嫌。应该说,检察机关采取这种措施让学生先完成学业,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毕竟学习的机会来之不易,社会培养一个大学生也不容易。而在不起诉对一个人的改造影响不大甚至有利的情况下,为什么不选择不起诉呢?而且,暂缓起诉制度还具有诉讼经济效益的价值,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投入和消耗。当然,暂缓起诉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应当是有选择性的,只适用于那些主观恶性大,可以改造,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能够真诚悔过的初犯,而不适用于那些主观恶性大,有不良记录,屡教不改的顽固派,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