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讨论一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笔者认为,三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作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统一整体上,体现在保证物权法立法目的和社会功能实现上的相互呼应、相互补充和内在一致上,体现在规定物权法符合经济要求上的各自职责和分工协作上。因此,对三者关系的研究不能脱离物权法的本质要求和“三大原则”的内涵及法律意义,而应从三大基本原则的立法基础入手,在立法基础上分析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从原则上把握它们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的相互关系。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基础
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物权本身的本质特征和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要求。产权是占主导地位的产权,其范畴、内容和变动直接关系到他人、社会和国家。只有通过物权法定,才能明确物权的归属,公开物权的变动,从而保护物权人、其他社会成员和全社会的利益,使物权秩序透明化,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和便利,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立法基础
一物一权原则是以保证物权控制内容的实现为基础的。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控制。为了在事实上成功地实现这种对事物的直接控制,国家必须客观地确定其控制对象的范围,并在法律上明确其控制的外部范围。一物一权明确了物的归属,简化了物权关系,抑制了纠纷的发生,从法律上规范了物的使用,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风险,保障了交易安全。
第三,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基础
物权是一种对世界的权利,其变动涉及的范围很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归属,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对于那些没有外在表现的产权变动,如果不公示,对利害关系人尤其不利。因此,物权变动的公示不仅涉及物权人自身的安全,也是维护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公信赋予公示法律效力,保证了相对人的信托利益,从而增强了交易当事人的信心,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降低了交易成本,客观上刺激了经济活动,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物权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在立法基础上是相通的,三者在立法上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商品经济中财产的安全使用和交易的安全便捷。在这一框架下,三者相互呼应,共同作用,保证了物权法主要任务的实现。
物权法定原则使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明确合法,从而规范了一物一权的内容和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同时,物权法定原则也为一物一权和公示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基础。如果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一物一权的内容和公示公信的权利就会处于不确定状态,于是一物一权的“权”、显示公信的“谁”和相信公信的“谁”就会变得不确定,而“一物一权”和公信实际上就会成为空谈,物权关系就会变得混乱。正是物权法定化,才使得一物一权、公信运营成为可能;正是物权法定化使一物一权有了法律依据,使公益信托的内容趋于统一,使物权易于公示,保证了公益信托的效力。
一物一权原则保证了财产所有权的明晰,从根源上降低了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落实了财产权利的法律效力,保证了公信的可靠性,便于财产权利的公示,规范了财产的使用和流通秩序。如果一物有数个相互冲突的权利,或者一权涵盖数物,则物权法定功能被削弱,从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和效力,公示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更谈不上公信。
公示公信原则使物权法定和一物一权在财产流通中得以充分实施,使其效力和影响深入于财产流通中,从而在商品经济活跃的交易行为中充分发挥其稳定作用。公示公信的内容是物权法定事务所的“法定”内容,以一物一权为基础,保证法定物权的实现和一物一权的效力。因为公信的公示往往体现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交易中的产权公示将始终处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起到规范产权合法化、一产权化的动态作用,使其在操作中不偏离其初衷。
三者相辅相成,* * *保证了财产的安全使用和安全交易,保证了交易的快捷方便,从而有效地保证了物权法功能的实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