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一个关于法律的论文题目。有哪些贴近学校或教育的话题?
现代正义观已经从传统的实体正义观转变为具有‘显示’功能的程序正义观,程序正义是程序法本身应该具有的独立的价值观念。事实上,实体正义是如此难以捉摸,而程序正义是一种大家都能看到的正义。[5] (P213)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程序正义在当前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包括:
1,不要做自己案件的裁判。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相应的事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或者认为行政机关有偏见或者成见,可能影响公正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回避或者应当事人的要求回避,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中的自然正义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回避制度的建立关系到人们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避免裁决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争议,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办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主持行政程序,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的疑虑,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度,保障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
2.非单边接触制。非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单独接触对方当事人,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非单方接触还包括,在对相对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中,行政处罚裁决机构或者听证主持人在被处罚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得与调查违法行为、提出控告的行政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私下讨论、交换意见、讨论处罚内容。非单方接触制度有利于防止行政执法中的腐败和偏见,防止行政机关偏袒一方,损害另一方的权益。
3.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就是行政公开,即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管理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前,必须事先告知相对人,听取相对人对有关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说明或者申辩(法律规定的紧急、特殊情况除外)。行政公开的实质是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要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告知相对人,是为了使相对人对相应的行为有所了解,有所认识和理解,为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做必要的准备。行政执法主体之所以要在行为发生前听取相对人的陈述、解释和申辩,主要是为了防止和克服行政执法的片面性和可能出现的错误,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4.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了制度保障。每一级都有自己的程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限,所以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和透明,从而建立起官民互信的关系。政务公开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保证了行政公正。
5.任何为自己辩护的人都应该得到公正的审理。听证制度作为行政机关听取陈述和申辩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听取当事人对有关问题的评论和意见,并同时予以说明的一种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保证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发挥着重要作用。
6.职能分离。职能分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某些内部相互关联的职能时,将这些职能相互分离,以便由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来行使。职能分离是权力下放原则在行政主体内的应用。职能分离可以防止行政执法人员的腐败和滥用职权,防止执法人员的偏见,保证行政决定的公正和准确。
(3)形象正义是行政正义的外在要求。
公务员执法的形象一定要公正。公务员在执法过程中,除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外,还应该在言行上符合公务员的身份,否则就会阻碍行政正义的实现。目前,政府机关中存在个别公务员对自身形象不够重视的现象,导致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对政府公务员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进而对行政机关是否公正执法产生怀疑。〔3〕(第48页)
第三,实现行政公正所需的平台
(一)市场经济平台
“市场培养市场主体的独立性。市场培育实际上是市场主体意识和能力的自主培育。这种独立是每个人的主体性和个性能量在市场经济中的充分合理释放。”[6] (P112)“这种主体性和个体性意味着个人要敢于用理性的标准来判断一切,个人要有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利进行社会活动的自由。"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