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关怀论文

中国的新闻传播缺乏人文关怀。

摘要:中国传媒正处于行政垄断和资本吸引的转型期。一方面,政府垄断了媒体的运作;另一方面,广告商限制媒体。

现实表明,中国当代媒体确实重新认识和关注了受众,但客观地说,媒体现有的对受众的人文关怀与受众所需要的人文关怀相比是相当微薄的,尽管它已经开始关注弱势群体和大众的生存状态。不可否认,当代传播中人文关怀的表达既不充分,也不深刻。主要原因是媒体的自我定位存在悖论。理论上,它知道自己是大众的引导者和教育者,但实际上,它徘徊在颐指气使的钦差大臣和满面笑容的侍者之间。其实这种悖论的根源在于媒体浮躁,急功近利,缺乏对人文关怀的理性思考,导致新闻观念偏颇肤浅。但是,只有以真正的人文关怀,即科学理性的人文关怀为回归和基点,媒体才能正确定位自己,具有最大的说服力和号召力,顺利完成引导和监督的责任。

中国的媒体在注入人文关怀和“突然示人”的过程中走向了极端。在市场利益的趋势下,视觉新闻被广泛用于传播,人们的感官受到强烈的刺激。这种“为了金钱而不得不进行的精神活动,会让人感觉到对一个完整的人的本质的否定。”这种传播只把受众当成自然人、本能人,缺乏对大众的情感引导和理性推动。显然,这是对人的简单理解,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忽视,是对人文关怀原则的违背。从这个角度看,当代传播缺乏对作为受众的“人”的深刻哲学把握。马克思曾经讨论过人的概念:“人”?如果这是指“普通人”的范畴,那么他根本没有任何需要;如果是指一个孤立的人站在自然面前,那么他就应该被视为非社会性动物;如果这是一个生活在任何社会形态中的人,那么出发点就是他应该具有某种社会人的性质,也就是他所生活的社会的某种性质,因为在这里,生产,也就是他获得生活资料的过程,已经具有这样或那样的社会性质。“简而言之,人的本质规定性包括自然性和社会性,人有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更重要的是人的社会性。作为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理性与情感之间,物欲与精神追求之间,个人与其他社会人和周围环境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它们是各种矛盾的统一体。因此,当代媒体应该全面地看待人,从人的本质规定性出发,实现对人的理性与情感、理性与非理性的全面尊重,真实客观地将外部世界呈现给受众,倡导回归人性真善美,建立健康积极的社会观念体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互助共济。

目前媒体做的更多的是对人的同情和关怀,但在这种所谓善意的关怀中,往往会随意侵犯他人的隐私,无视新闻人物和受众的心理,对受众造成实质性的伤害。这种崇高的同情和敷衍的关怀,让人感受到更深的冷漠,与真正的人文关怀毫不相干。真正的人文关怀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关心和善意的表达,也不是抽象的人道主义和空无一物的博爱精神,而只是眼泪和同情。它揭示了普通人内在的精神、品格、信仰、理想和尊严,弘扬了其中蕴含的朴素、坚韧、善良、互助等美德,这是人文关怀所坚持的人自身的真善美。这种道德价值观的存在是为了推动社会。

有一种新闻观叫“新闻本位”。贯彻这一理念的人,把事实、传播者、接受者、传播渠道、新闻信息都看作是新闻传播中的各个环节,把新闻信息作为本体。因此,新闻传播者在选择新闻时,只拿事件是否具有所谓的“新闻价值”,即是否不同寻常、是否令人好奇、是否能满足人们的好奇心、是否能引起轰动,甚至一味迎合某些人的低级趣味,最终导致媒体品位下降,不利于社会风气的净化。诚然,新闻追求新奇,渴望引起轰动,这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在于,在这种新闻理念的指导下,新闻中最重要的因素“人”往往被忽略,人们的目光只盯着事态的发展,而忽略了扮演主角的民众的感受。看(看、听)新闻的人只是一群好奇的围观者。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西方资产阶级记者信奉一个原则: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人才是新闻。这种夸张的说法无非是为了强调新闻事件的新颖性。据说有国外媒体报道了人咬狗事件,且不说新闻是真是假。从事件本身来说,这份报告对当事人有什么意义?他(她)能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并从中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吗?相反,也许当事人从此会被别人当成疯子!另外,这对广大受众有什么意义?!他们真的因为得到了神秘故事的轶事而感到快乐吗?还是从中体会到人生的意义或本质?最有可能的是,长此以往,观众的欣赏兴趣会下降很多。

我国新闻传播中人文关怀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文关怀的泛化和简单化。

自20世纪90年代文化思想界掀起人文精神大讨论以来,“人文主义”、“人文主义”、“人文关怀”等名词层出不穷,从社会精英的下凡到世人,几乎妇孺皆知。新世纪初,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后,“以人为本”、“人文关怀”一发不可收拾,形成了“言必称关怀”的怪局面。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被严重泛化。比如对权力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些工作进行表扬,就是人文关怀泛化的一种表现。据《北京晨报》2005年6月6日报道,河南许昌市国家税务局原局长姜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姜当庭感谢了检察院,因为在调查中,许昌市检察院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司法廉洁。那么检察院是如何做到“人文关怀”的呢?通报称,“在侦查中,考虑到姜年龄较大,有关节炎和高血压,检察院特意为其安排了较好的房间;天气变冷时,检察官及时给姜送去了被褥和衣物。在搜查姜国官家时,检察官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赃款。”。一位名为“谁的剑在西北”的网友不解地在论坛上发问:“这不是检察院应该做的吗?不谈“人文关怀”,就要让一个上了年纪的嫌疑人(不管他是腐败还是伤人)住在工作中“更差”的房间?天冷的时候我们应该让他光着身子吗?不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赃款?如果这种工作也叫“人文关怀”,那么公安局不打骂犯罪嫌疑人,监狱不虐囚,乡镇干部收税不抓人,难道也不能叫“人文关怀”吗?自新领导人提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以来,“人文关怀”迅速成为一个流行词汇。以前每次听到这个词,总让人觉得有点温暖,但现在有了它的滥用,我们只有厌烦。”(新华网65438+2005年10月6日)其实真正的原因是我们习惯了生活环境而没有在意。现在,有人“慈悲”,给一点点“关怀”,我们却受宠若惊,感叹社会确实进步了。如果只是普通人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还可以理解,但整体文化素质较高的媒体也在歌颂这些“珍贵的人文关怀精神”,不免让人感到悲哀。

(B)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和歧视

中国的媒体正处于行政垄断和资本吸引的时代。一方面,政府垄断了媒体的运作;另一方面,广告商限制媒体。于是,大量无力消费或者消费能力严重不足的弱势群体被媒体遗忘。这种情况首先表现在媒体留给社会弱势群体的版面和渠道太少,报道强度太小。比如,关于进城农民工的报道很少,只能看到零星琐碎的报道,而且大部分报道只停留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子女教育等问题上,没有对农民工整体生活状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报道层次很浅。下岗职工和新失业群体也是如此。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应该说是大部分)记者在报道政府关爱困难群众的时候,往往是跟着各级领导的队伍走的。报道的重点不是弱势群体的困难,而是领导的关怀,凸显了党和政府处处为民的形象。弱势群体的困难只是突出这个形象的一个辅助。我们看到的这种摆拍的人工镜头和照片是不是太少了?这是真正的关心吗?我们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可见,我们的媒体并没有真正把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放在重要位置,这显然与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神圣职责相违背。

此外,近年来,媒体非常喜欢对社会阴暗面的报道,他们采取暗访和卧底的方式来揭露社会底层的阴暗面。执法队走到哪里,我们的记者就跟到哪里。关于黑心棉、黑香肠、地下性工作者的报道层出不穷,甚至大张旗鼓地报道乞丐、流浪汉,而没有深入探究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现象。难道只是因为弱势群体贪钱不要脸没文化?最后,新闻报道的内容本身往往忽略了弱势群体。南京某电视台社会新闻栏目《服务到家》曾经报道过一个农村老人得了一种怪病,需要坚持行走。否则,他停下来的时候会喘粗气,甚至会晕倒。就连打点滴吃饭也要在家人的帮助下完成。很多医生都治不好。节目在报道这个消息的时候,并不是从试图治愈老人的角度出发,而是用好奇的眼光和调侃的语气。新闻里用的背景音乐竟然是摇滚歌曲,以快进模式播放病人边走边吃的场景。似乎记者和导演认为这很有趣。这让人哭笑不得。我们再来看另一个地方电视台的新闻,标题是“市区清理整顿算命、测字人员行动”:警车停在一栋楼前,执法人员下车,走到楼前一个算命摊前,拉起一个七八十岁的老人。老人吓得瘫坐在地上苦苦哀求,而执法人员则将老人扶起,拖到十几米外的警车上。其他执法者当场没收算命测字工具,并焚烧。而这个瘦弱的老人嘴里一直在恳求:“我改,我改,你放过我吧。”从这个电视新闻来看,很明显电视台是站在执法人员一边的,明确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当然有道理。但是,我们的记者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老人那个年纪在家不享受天伦之乐,却做出如此不雅的事情;这位老人的工具被烧毁后,他如何生活?除了这个老人,其他从事迷信活动的人呢?为什么文明社会仍然有大量愚昧迷信的活动。问题太多了,但有多少媒体认真思考过?!我们的记者没有深入这个调查,可能是因为觉得这样的人太普通了,没有新闻“价值”。而这种想法本身不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漠视和歧视吗?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的社会往往过分强调个人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而忽视了个人生存和发展的正当权利。

(3)无意中举报隐私

一般而言,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骚扰、知悉、收集、使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我国媒体对公民隐私的侵犯主要涉及公众人物和未成年人的隐私。前者,比如著名电影导演冯小刚,曾经在接受某娱乐媒体采访时破口大骂,因为媒体公开刊登了他的详细地址,以至于他的家屡屡被陌生人骚扰,干扰了他的正常生活。冯声称要诉诸法律手段解决。这是典型的媒体侵犯“名人”隐私的例子。更有甚者,一些媒体对去世的公众人物从不放过,捕风捉影,对他们的死亡和生前情况妄加猜测,无视死者家属的痛苦,恶意挖掘和炒作他们生前的私人信息。歌手高峰之死的报道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不仅是对死者及其亲属的不尊重,也是社会对人不尊重的根本体现。

此外,媒体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方面做得不够。报道未成年人的正确做法是,未经当事人同意,新闻不得披露姓名、出生地、家庭住址以及一切可能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还要注意不要暗示被告人和孩子本身关系的内容。比如2003年10月20日,65438,某报报道,一名14岁以下的女孩,因外出打工,误入妓院,感染了五种性病。虽然报道中使用了化名,图片也做了相应的处理,但还是不经意间泄露了一些相关信息,比如事发地点和时间,这也让一些“有心人”更容易推断出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未成年人是弱势群体,他们无力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我们的媒体必须更加谨慎,不能再伤害他们了。事实上,尊重公民的隐私权是对新闻媒体的最低要求。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或者做得不当,更谈不上人文关怀了。

(四)灾难报道缺乏人文关怀

目前我国媒体对突发重大事件的报道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不报道,认为灾难性事件容易给受众带来物质和精神上的伤害,报道会造成社会恐慌,在事件过去后才报道或根本不报道。二是报道不及时、不充分,对一些重大事件的拖延、拖延、简报,难以满足受众对事态发展的关注。媒体往往简单地把灾难表现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济损失等毫无生气的数字,这说明缺乏对生命的真正恐惧。第三,它太注重站在政府的立场上说话。灾难发生后,不是把重点放在受灾群众身上,而是大力夸大党和政府如何关心受灾群众,社会各界如何慷慨解囊,高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赞歌,而是把灾难的起因、发展、损失、严重程度和灾民的处境放在次要位置。第四,采访报道方式不当,不考虑受灾群众的感受,缺乏对人们精神和感情的关怀。比如“5·7”空难中第一个黑匣子被从水中打捞上来的场景,就被很多媒体拍摄和采用。照片显示,当黑匣子从水中打捞上来时,在场的工作人员都情不自禁地鼓起了掌。虽然记录是真的,但是我们在剪辑过程中有没有想过,遇难者亲属看到欢呼的场面会怎么想?在采访遇难者家属时,有记者将手伸过话筒问道:“能谈谈失去亲人的感受吗?”?

灾难新闻报道中人文关怀缺失和错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现实利益的驱动,有传统传播观念对人文关怀的漠视,有理性约束的缺失,也有一些技术上的失误,但归根结底是传播者人文精神的缺失。比如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问题,看似与人文精神无关,但知情权是当代信息社会中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为信息是最重要的资源。如果受众不能及时全面了解与自己、他人、社会相关的重要信息,那真的是媒体的一大失职。毫不夸张地说,满足受众的知情权是新闻媒体首要的也是最大的人文关怀。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再多的其他照顾都是多余的。

(5)不尊重女性

新闻报道中关于女性的问题越来越多。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女性的报道数量很少,说明对女性的关注不够重视。2000年3月,人民日报只有4.5%报道妇女,报道妇女问题的就更少了。其次,对女性的形象定位存在歧视。根据晋阳的报告。com 2002年6月5438日至2月28日,华坤女性调查中心最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受访女性认为“关于女性的宣传报道多以娱乐性、生活性为主,事业性较少”,“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强者形象较少”,“国内各大媒体关于女性的新闻报道难以放在显著位置”,“女性起配角作用”第三,宣扬落后的贞操观。贞操观念是帮助男人从肉体到灵魂占有女人的精神枷锁。如今这种落后的封建贞操观念还是有市场的。1997,四川女孩唐胜利,因不想当陪护,跳楼受伤致残。媒体抓住这一事件,争相报道。但有些文章不是强调她维护人权和尊严的可贵精神,而是强调她“宁死不做护花使者”、“宁死不屈”的高尚品格,说她“以献血保护自己的清白”。这些错误的思想倾向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一时间,各地出现类似“唐胜利”的事件,多名幼女致残。媒体的责任太大了。第四,有侮辱女性的报道。其中最典型的言论就是“女性诅咒论”。这本来是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把朝廷腐败、民风败坏的责任推给妇女的反动历史观。然而,这种愚蠢可笑的观念在今天的新闻报道中依然存在,实在令人悲哀。比如,很多媒体把政府官员的腐败归咎于官员家属,报道了为党组织一把手的妻子举办学习班培养“廉政帮”的新闻。大河报还用了个俗标题:好女人是学校,好干部的老婆熏陶她。甚至有女性刊物说:“一个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形象,与其配偶的影响密切相关。如果枕头风经常吹,领导干部势必先为个人或小家庭打算,甚至会腐化堕落。”多么荒谬的言论!新闻媒体一般主要以事件本身是否具有传统新闻价值来选择要报道的新闻。在这样的价值体系中,人被置于次要甚至无足轻重的地位。显然,这违背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不利于社会和人的全面进步。总之,新闻不能只看东西不看人。

注意事项:

1张宝欣: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北京大众出版社1997。

2张:《媒体应注重人文关怀——对当前一些新闻报道的思考》,《宁夏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3马守民:新闻报道中的性别歧视,《新闻工作者》,200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