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规则(试行)

一是具体执行《报纸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对报纸质量管理采用抽查出版质量和限定最低发行量的评价方法,判定报纸质量是否合格。

二、报纸出版质量的评价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

1.办报方针、宗旨和舆论导向是《报纸质量管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第三条中的质量评价标准(30分)。

报纸必须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和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思想。正确宣传我国* * *生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报纸刊登的新闻报道和其他内容不得背离办报宗旨,不得超出本报专业分工范围,不得刊登国家禁止的内容。

当报纸达不到上述要求时,根据不同程度扣30分以下分数。质量问题严重的,可扣除全部分值30分,或按《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2.报纸依法出版质量评价标准(20分)。

报纸的出版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和有关报纸管理的规章制度。报纸的出版、印刷、发行、变更登记事项、经营及相关活动必须符合行政审批登记程序。

对执行新闻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遵守其他法律法规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根据不同程度,酌情扣20分,一般违规扣5分,严重违规可扣20分,或根据《报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报纸版面综合质量评价标准(30分)。

(1)报纸所载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一般不真实内容,一次扣5分;重要新闻报道等重要内容不准确可扣30分。

(2)报纸稿件的选择要求导向性、新闻性、时效性、可读性、格调高雅、文章生动。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5分。

(3)报纸版面容量标准要求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体裁和手段。报纸的新闻、图片、文章数量平均应不少于7篇(专版、增刊除外),一版不少于10;4家报纸要求平均每版不少于5篇(特刊、增刊除外),每版不少于7篇。同时要求每份报纸一般要有新闻、评论、简讯和图片。达不到标准的,酌情扣除5分以下的质量分。

(4)报刊文章的标题应做到标题一致,表达准确,文字简练,形象生动。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5分。

(5)报纸栏目设置要求合理、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符合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5分。

(6)报纸文字校对要求严格准确,无明显错误。每份报纸的文字差错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达不到标准的,酌情扣除不足5分的质量分。

(7)报纸印刷质量要求字体清晰、墨色均匀、套色准确、不断笔、不模糊。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5分。

4.报纸广告质量评价标准(10分)。

报纸从事广告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应当以明显的广告形式刊登或者在报纸的明显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发布“有偿新闻”和收取广告费用。报纸刊登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可信,语言必须文明规范。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利益。报纸广告设计要美观健康。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10分。

5.报纸社会声誉质量评价标准(10分)。

报纸作为社会媒体,应该在读者中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和必要的社会声誉。报纸必须满足读者和顾客的正当要求,并应有良好的守法表现和记录。

报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的综合质量标准是通过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报纸评论、日常管理和社会综合反映(读者来信、社会调查)等手段进行评价的。

对不符合社会信誉综合标准的,酌情扣减10分以下的质量分。

第三,报纸发行的质量评价。

作为大众媒体,报纸的发行量应该达到与专业分工和读者范围相适应的水平。报纸的期刊发行量作为一个重要的质量标准,并没有规定评分标准,只是规定了最低发行量。并采用发行数量最低的“质量一票否决”方式。

出版两年后,所有级别和类型的报纸都应达到最低发行量标准:

(1)省委机关报65438+万份;地(市)委机关报3万份;县(市)党委机关报10000份。

(2)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的官方报纸和专业报纸3万份。

(3)省nbsp(4) 5万份晚报。

(5)面向社会团体的报纸:中央级报纸5万份,企业级报纸1万份。

(7)各类生活服务类报纸5万份。

(8) 5万份摘要报纸。

“发行量”是指报纸的实际订阅和零售数量,不包括送人和交换的报纸数量。未达到最低发行量的报纸判定为不合格,要限期观察或建议停刊。

解放军系统、对外宣传类报纸、少数民族地区和语言类报纸以及一些特殊的专业报纸在执行本标准时可适当放宽。

四、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结合报纸年检进行。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报纸,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不得通过年检;质量标准未达到60分的,视为不合格报纸,不再具备办报条件,应当停刊,撤销登记。

五、报纸质量管理标准的评定,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和报纸所在省级* * *新闻出版局依据报纸的年度数量按比例抽样评定;地方单位报纸由报社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根据年度报纸数量进行抽样评估。

六、本细则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