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和薪金规划的原则
1,薪资,薪资福利规划。获得高工资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时,新增工资给纳税人带来的可支配现金就会逐渐减少。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现金工资来提供福利仍然可以增加他们的消费满意度,但他们可以少交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假期旅行津贴、福利设施等。
2.税目转换与选择的规划。因为同样数额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一个重要的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是分开的,而在某些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会合并起来以节省税款。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之间转换收入,以节约税收。
3.用削山的方法来规划。对于适用累进税率的税目,各期计税依据分配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约税式支出。用“削峰填谷”的方法来分摊纳税人各个时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降低边际税率,节约税收。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税收筹划要合理合法,以不违反法律为前提,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筹划要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第二,税收筹划要时刻关注税法的新变化。使税收筹划工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使合理的筹划活动演变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个人所得税筹划时构造的事实要合理,需要注意:一是税收筹划要符合行为特征,不能构造的事实不能实现;第二,税收筹划的操作不能不正常,要符合常理;第三,税收筹划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的要求,而不能仅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
3.提前计划的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是指在确定个人纳税义务之前,必须进行个人纳税筹划。换句话说,如果个人的纳税义务已经设定,此时做任何规划活动都是徒劳的。因此,在确定纳税义务之前,必须进行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个人税收筹划的法律依据之一。条例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和税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的规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可以掌握以下原则:
(一)企业制定了相对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工资薪金调整有序进行;
(四)企业已就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收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