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事项进行上报和分类审批和备案。
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的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这一法律规定开创了我国保密责任人制度,为解决长期以来保密主体宽泛、保密责任不明确、保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是明确哪些机关单位需要确定保密负责人。根据保密法的规定,需要确定保密责任人,主要指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机关和单位。国家秘密是由没有保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其密级也是以该机关、单位的名义申请保密,并向上级机关或者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后确定的。
二是明确谁可以被认定为保密责任人。根据保密法,保密责任人是指有权保密的机关或者单位。按照保密法,确定或任命具体负责机关、单位保密工作的人员并对其负责。保密负责人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法定保密负责人,即机关或单位的负责人。一种是指定负责分类的人员,即机关或单位依法授权履行分类职责的人员。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为该机关、单位的保密负责人,无需另行办理确认手续。要指定专人负责秘密密级,必须严格履行确定程序。一是由机关、单位提出初选人选名单,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涉密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机关、单位正式指定,在机关、单位内部书面公布,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以任命保密负责人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保密工作量大的机关和单位可以任命保密负责人,如党政机关、重要涉密单位等。对业务工作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和单位,应当指定保密责任人,如公安、纪检等机关。涉密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负责涉密工作的人属于涉密人员。任命负责涉密工作的人员时,应当根据熟悉本机关、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和涉密程序等涉密人员的条件选择。
保密权限是指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决定改变和发布的秘密。
保密权是指保密法赋予机关、单位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特权。保密权是指法定主体或其他责任主体(保密责任人)在行使保密权时能够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行为,即保密权行使的有效余量。
关于保密权的法律规定
国家秘密属于国家,保密属于国家。机关、单位是否有权确定密级和密级,由法律规定。《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密级的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秘密的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密级和秘密级。具体保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规定。”
该规定对保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对实施秘密的主体资格有限制;第二,法律既赋予了有关机关、单位保密的权利,又明确了其相应的保密权利;三是授予了定密权限,取消了绝密级国家秘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盟)级机关确定的权限。《保密法》虽然不再将国家秘密的密级权和相应的密级权直接授予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和单位,但规定对于经常产生国家秘密而没有相应密级权的政府机关和单位,应当通过行政授权解决国家秘密的密级问题。同时,考虑到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的特殊性,法律赋予其在工作范围内依照规定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权限。
为确保保密授权审慎克制,《保密法》规定了授予何种保密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予以规范。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应当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机关、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保密权的申请、授予和撤销
保密权的申请和授予,是指经常超越保密权限产生国家秘密的机构、单位,或者根据有关保密事项的范围不具有保密权的机构、单位,可以向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保密授权。授权机关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确需保密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申请人授权。被授予密级权的机关、单位因职能变化调整或者撤销,不再产生国家秘密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授予的密级权。
保密证书怎么办理?
办理保密资格认证的步骤是:咨询备案,受理登记;根据具体情况,省国防科工办向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进行了解;省市保密局给予具体指导;成立安全委员会、安全办公室、安全小组等。,并按规定划分涉及安全的关键部门和人员;审查涉密人员。
2022新保密条例全文?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通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军事秘密,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保障军队建设和作战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事秘密是指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悉的,关系国家军事利益的事项。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全军各单位和人员都有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军队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预防、突出重点、确保军事秘密安全、方便各项业务工作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军事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控制秘密知悉范围,防止窃密活动,消除泄密隐患,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六条团以上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军的保密工作,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主管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安委会工作机构承担。
第七条安保工作的业务、装备和科研经费,应当纳入全军预算。
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
第八条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案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大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四)军事信息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等特殊情况的基本信息,军级以下部队和特种部队的编号;
(五)武装力量的组织形式,部队的任务、兵力、质量、地位等基本情况,军级以下部队和特种部队的称号;
(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装备和补给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
(八)军事艺术和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
(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用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
(十一)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保护;
(十二)军援、军贸等对外军事交流中的有关信息;
(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军事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对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秘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严重损害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损害国防和军队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条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等级的确定、调整和解除
第十一条军事秘密产生后,应当根据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在确定安全等级之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根据拟定的安全等级提前采取安全措施。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不确定是否属于军事秘密的事项,按照下列权限确定:
(一)秘密等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
(二)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
(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军事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取消,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军事秘密在保密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保密的,产生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秘密
第十五条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产生军事秘密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制作、发送、接收、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军事秘密载体的复制。确需复制的,必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或者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复印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携带或者传递军事秘密载体出境。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和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督销售。
第二十一条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和场所,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输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明码或密码传递军事机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掌握和管理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出境;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组织对会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图书、地图、音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技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拟发表的军事艺术、国防科技论文和反映军事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由作者所在单位或稿件主管单位保密。
第二十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第二十八条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向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迅速查明泄露的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范围以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保密教育列入军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其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保密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及其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规定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的指示和承担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全军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鼓励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人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安全技术、产品和设施的研究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紧急情况下保护军事秘密的安全;
(三)检举、揭发窃取、销毁、出卖军事秘密有功的;
(四)发现军事秘密泄露或者流失,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的;
(五)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惩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销毁或者出卖军事秘密的;
(二)泄露或者丢失重要军事秘密的;
(三)利用军事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泄密后不及时报告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玩忽职守,危害军事秘密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保密制度,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应当给予处罚的,从重处罚。
补充条款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军委10月27日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如何处理机密帖子?
1,固定秘密。符合保密申请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有关部门出具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建议书,包括军队资格考试申请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
2.建立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在单位内部成立安委会,开展单位内部各项安全制度建设;
3.机要室建设。根据《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建议表》,进行保密重点部门和部位建设,建立保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