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正义理论,顾名思义,就是对正义的研究。正义观在人类思想史和社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第1节)。罗尔斯将正义观的规定性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正义论》一书分为三部分九章。第一部分“理论”论述了正义的定义、历史发展、功能、内涵和原初状态。第二部分“制度”分析如何用第一部分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分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这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详细体现了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以及他作为学者对西方社会矛盾、冲突和内乱的解决方案。第三部分“目的”讨论伦理道德领域的话题,涉及善良、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情感、自律等一系列话题。这一部分与前两部分不同,讨论和分析似乎与他的正义原则略有疏离。事实上,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最后一部分的论证,正义理论就会被误解(前言)。的确,一个正义的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占上风,关键在于人们能否接受和相信它,这就涉及到道德心理和正义感的形成。如果人们没有一个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个正义的原则是无法被接受的,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公平的相对稳定性”。这一部分的内容虽然没有前两部分新颖,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

正义从来都是一个价值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最早的文字记载中,正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和正义,包括一切美德和健全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和慈善区分开来。然而,正义的概念仍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做出了不同的定义。比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各司其职,各守秩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可分为“等量”和“等比例”。前者指的是平均正义,即平等的个体之间每个人的收入在数量和能力上是平等的,后者指的是分配正义,即与之相称的东西在不平等的个体之间按照其不同的价值进行分配。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来源。密尔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仍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快速发展、矛盾凸显、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义之争,并非出于纯粹的学术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号召。关于正义的争论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感受引起的,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在科技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公正并没有因为经济繁荣而得到解决,反而越来越突出,成为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的源头。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义的研究,其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一个正义理论只是一个纯粹的学术产物,它绝不会引起如此大的轰动。

罗尔斯很清楚这一点。他在开篇就说,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的主要社会制度(第二节)。罗尔斯将主导西方社会的现有正义理论分为两类:(1)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括为:如果社会主要制度的安排获得了所有社会成员总是满足的最大净差,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第5节)。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收益来衡量自己的损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组成。个人的原则是最大化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而社会的原则是最大化群体的福利,最大化所有成员的欲望组成的总欲望系统。(2)直观的正义观(第七节)。直觉主义不是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去思考问题,而是通过自我反思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它可以用来衡量各种相互冲突的正义原则。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测量方法。人靠直觉,靠人眼里最接近正确的东西。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这使人们常常无法

在解释人们的判断时,直觉主义认为“没有更高的推定标准来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适当焦点。”这两种正义观有着明显的区别:一种是基于功利的,一种是基于直觉的。

罗尔斯不同意这两种观点。但他特别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一直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的主导道德哲学,就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制度。从这个角度出发,罗尔斯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作为批判的对象。事实上,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所传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些观念和原则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但是,这些制度并没有克服社会的深刻矛盾。罗尔斯是改革派。他认为,改善西方社会制度的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正义观。这是罗尔斯给自己定下的目标。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几个弊端:(1)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差异,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否定一部分人更大的利益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阻碍基本权利的理由;(2)它假设一个人类社会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展,这是不够的。在这里,人们一致同意的原则不被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不能成为规范所有人的宏观标准;(3)是目的论,通过最大限度地增善来解释正当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好的,从结果上看不出是否正义;(4)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是有价值的,没有区分这些欲望的性质,没有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会对幸福产生什么影响,比如如何看待人们为了提高尊严而通过互相歧视或损害他人自由来获得幸福的行为(第6节)。这里直接批判功利主义,间接批判西方社会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如分配不均、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等等。

既然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不够,错误很多,那么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正义观?罗尔斯的观点非常明确:“我所要做的,就是对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进行总结,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罗尔斯是以传统的契约论方法为基础的。契约论在西方有很长的历史,现代的一些思想都是契约论者,比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他们的契约思想曾在西方历史上起过惊世骇俗的作用,但后来时代变了,契约论让位于功利主义。可以说契约论代表了一种政治激进主义,功利主义则意味着一种经济利益理念。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功利主义取契约论而代之也就不足为奇了。罗尔斯再次举起契约论的大旗,这本身就是一个独特的契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句话,可以称为正义即公平的理论。要得出这个理论的原理,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前提,那就是社会契约是如何产生的。这里必须作出一个合理或合乎逻辑的假设。罗尔斯将这种假设的环境称为“原初状态”,相当于自然状态在卢梭、洛克等人思想体系中的位置。

原始状态纯粹是一种理性假设,在实际历史中是无法论证的。罗尔斯知道这一点。他说原始状态是纯粹假设的状态(第20节)。在确定正义概念的过程中,罗尔斯常常部分依赖直觉主义。他说,正义即公平的直观观点会把正义原则视为在适当指定的原始状态下达成的原始契约的目标(第20节)。原始状态的设计意图是排除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给人一种纯逻辑思维的状态,使人产生正义的原则。在原始状态下,各方都是道德主体,一视同仁。他们选择的结果并不取决于随机的意外或者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但仅靠原始状态不足以实现正义的第一原则,还必须设置其他条件。

为了设定原初状态,罗尔斯进一步提出了几个核心概念:(1)正义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人类合作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客观条件包括一定的地理区域,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相似,存在中度不足。主观条件包括各方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有各自的人生规划,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存在差异,所以人们既有合作也有冲突,所以需要一些原则来引导人们决定利益的划分(第22节)。(2)对正义概念的形式限制。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得不接受一定的限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这些限制是原则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具体的,第一个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有序社会的蓝图。在应用上,原则要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性条件要公开,让每个人都知道,各种相互冲突的要求要给个先后顺序。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导出的原则应该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上面没有更高的标准(第23节)。这里定义了正义原则的性质;(3)无知的面纱。这个概念是一个更大胆的假设,这样就可以应用纯程序正义的概念。原始状态是一种假设,要求人们摆脱目前的各种感觉和认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帷幕,使人们从零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无知之幕假设各方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背景、天然资质、天然能力、理性和力量,也没有人知道他对善的想法、合理的人生规划和心理特征,各方都不知道这个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因为每个人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都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所以必须用无知的面纱将它们隔开,这样才能建立原始状态(第24节)(4)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状态法的成功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就是假设原始状态下的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尽力推进自己的利益。他们的选择往往是有联系的,他们也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他们尽力寻求尽可能高的绝对分数,不考虑对方的得失(第25节)。当然,这样的人也是理论上假设的人,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现实生活中的人,比如世俗的欲望,受到社会和各种背景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像罗尔斯在理论上假设的那样行事。以上四个条件决定了原始状态的基本属性,从中可以推导出正义原则。

直到达到正义的原则。我们还必须解决人们如何实现正义原则的问题。罗尔斯首先确定了一个前提:原始状态下的各方都是平等的,在选择的过程中,所有人都拥有与道德主体同等的权利;对善有自己想法的人和有正义感的人是平等的。正是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决定了正义的原则(第4节)。根据原初状态和各种条件,罗尔斯推导出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达式:

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分配,除非任何不平等的价值分配对每个人都有利(section 11)。

这种普遍的正义观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罗尔斯最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可以与其他人的类似自由权利共存。

第二,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该使这种不平等不仅(1)可以合理地预期满足每个人的利益;以及(2)它与向所有人开放的状态和位置相关联(Section 11)。

这两个正义原则与罗尔斯的基本社会结构是相容的。第一项原则用于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和自由,第二项原则用于规定和确立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第一个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与西方传统价值观没有区别。最有争议的是第二个原则,这个原则一般适用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因为社会上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往往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应该是对所有人都有利的,所以人们把自己的权力地位向所有人开放,以实行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有争议的,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是绝对不平等的,那么平等原则如何实现呢?从本质上讲,罗尔斯的着眼点在这里,他的改良主义的理论起点也在这里。

在界定了这两个正义原则之后,罗尔斯将它们纳入了基本的社会结构。罗尔斯将社会解释为一个互利的合作事业,其基本结构是一个公共规则体系,规定了一个活动设计,使人们共同行动以产生更大数量的利益。并按收益份额给每个人分配一些公认的权利(14节)。如何使正义原则演化为具体的制度,罗尔斯提出了“四个阶段的顺序”(第31节)。在第一阶段,人们接受两种正义原则的选择;在第二阶段,举行制宪会议以确定政治结构的公正性,选择宪法并建立制度。这个阶段主要是确定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各种自由;第三阶段是立法阶段,其中第二正义原则起主要作用;第四阶段是规范的具体运用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将制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事务,而公民一般遵循规范。在这一部分中,罗尔斯还深入探讨了自由的概念、平等与良心自由、宽容与共同利益、政治正义与宪法、参与原则、法治以及关于自由优先的规定,清晰地展示了他理想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经过这次讨论,他重申了第一条原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最广泛、最全面、最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与每个人都享有的类似自由是一致的。

优先规则:正义原则应该按照词汇顺序排列,所以自由的权利只能为了自由本身而受到限制。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应该加强人人享有的自由的一般制度,(2)不平等的自由必须是那些享有较少自由的公民可以接受的(第39节)。

罗尔斯用这个抽象的标准来评判现代西方民主制度,他持批判的态度。他说,宪政的一个主要缺点是无法确保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并且没有针对这种现象采取任何纠正措施。财产和财富分配的悬殊,远远超过了可以与政治自由共存的程度,但却为法律所容忍。这种缺陷在于,民主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有控制的竞争,政治体系中的不公正影响比市场的缺陷要严重得多。政治权力积累起来,变得不平等。那些从中受益的人利用国家和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工具来确保自己。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平等迅速摧毁了任何政治平等,普选不足以抵消这种不平等。只要政党和选举是由私人捐款资助的,政治论坛就会被主导力量所控制(第36节)。罗尔斯指出了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缺陷,但他没有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在讨论第二个原则时,这种价值改良主义倾向表现得更为明显。

第一原则被确定为优先于第二原则。按照罗尔斯的话,这两个正义原则是按“词汇序列”排列的,即只有在第一个原则得到满足之后,第二个原则才能得到满足(第8节)。事实上,因为第一个原则已经讨论过了,罗尔斯并没有做任何创造性的阐述。他花了很大力气来论证第二个原理。在讨论第二个原则时,他提出了几个论点:(1)反效率原则。在分配上,效率原则不包含公正原则,所以一个人得到所有产品的分配或者其他不平等的分配方式可能是有效率的。因此,单靠效率原则是不可能公正的,要寻找一种既功利又公正的分配方式,超越单纯的功利观念(12节);(2)差异性原则。差别原则通过挑出一个特殊的位置来判断社会基本结构中的不平等,这将克服效用原则的不确定性。如果企业家比非技术工人有更好的前景,假设他们处于初始状态,差异的存在如何被证明是正当的?一定是这些差异对不幸的人有利。任何差别的存在都应该有利于处境不利者和受益最少者;这一原则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因为如果要实行这一原则,就意味着对西方制度的彻底改造,有人甚至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3)连锁关系。人们认为,如果一种兴趣提高了底层人们的期望,它也会提高所有其他层次人们的期望。当最弱势的人受益时,中间的人也会受益。正义原则实现了,这种连锁关系就实现了。经过这三个方面的论证,罗尔斯具体表述了第二个原则如下:

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使这种不平等不仅(1)符合最弱势人群的最大利益,而且(2)在公平和平等机会的基础上,将其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位联系起来(第13节)。

差别原则包含了一些平均主义,也反映了自由主义的一些倾向,其中最基本的是“平等的倾向”(17节)。差别原则是指:(1)补偿原则。即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应该得到补偿,差别原则不等于补偿原则,但它试图达到补偿原则的目的;(2)互惠的概念。差异原则是追求互利的原则;(3)博爱原则。在西方社会,与自由、平等相比,博爱处于次要地位。差别原则显示了一种民间友谊和社会团结。这些都是一些唯心主义的原则,罗尔斯认为西方社会还没有意识到这些原则,或者说还没有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为了指出西方社会改良的方向,罗尔斯着重在第五章讨论社会经济制度。他首先定义了“分配正义的背景系统”,它包括:(1)分配部门。负责保持价格体系的竞争力;(2)稳定的部门。负责实现合理的充分就业;(3)分配部门。负责维护最低社会保障;(4)发行部门。负责通过税收和必要的产权调整来维持分配份额的总体公正(第43节)。社会通过规范这四个部门的活动来实现正义的原则。

在全面考察了政治和经济制度之后,罗尔斯完整地陈述了两个正义原则(第46节):

正义的第一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享受最广泛和平等的基本自由的一般制度,与每个人享有的类似的自由制度相一致。

正义原则之二: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该能够使他们(1)符合最弱势人群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储蓄的原则,并且(2)与官方职位和在公平和平等机会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职位相联系。

第一优先规则(自由优先):正义原则要按词汇顺序排列,所以只能为了自由本身而限制自由。这里有两种情况。(1)不太广泛的自由权利应加强人人享有的自由权利的一般制度;(2)不平等的自由必须是自由较少的人可以接受的。

第二优先规则(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第二正义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和词汇序列中利益总量最大化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有两种情况:(1)机会的不平等必然扩大机会少的人的机会;(2)过高的储蓄率可以减轻那些为此受苦的人的负担。

一般概念:(见上)。

至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了大致的轮廓。如前所述,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是改良主义的,即他想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一些修正,以缓和和协调日益激烈的社会冲突。在《正义论》中,他多次表示,正义的两个原则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基本社会结构或轮廓,改革进程应该朝这个方向发展(第41节)。但罗尔斯并没有直接讨论现实问题,而是将正义原则及其扩展置于假设条件下,并将其提炼到高度思辨的层面。其实理论越抽象,内涵越大。正义原则、自由优先、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差别原则、自由概念、分配份额、代际正义、自然义务原则、非暴力反抗和平等基础,都与美国乃至西方现实生活中复杂的矛盾和冲突密切相关。罗尔斯本人在书中并没有花费过多的笔墨来描述这些场景,而是将所有的现实都变成了理性的概念,这给人们更好地理解他的理论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回顾美国近30年的历史,才能真正理解他的理论。

罗尔斯的《正义即公平》发表于1958,《正义论》写于1971。这些年,是美国社会的变革时代。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此起彼伏。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女权运动,贫困,抗越浪潮,学生造反,此起彼伏。这无疑会引起人们对社会公正的反思。罗尔斯正处于这样一个时代,认真思考和观察这些现象,把走出困境的希望寄托在对正义概念的澄清上。这自然是一个过于迂腐的想法,但他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必须指出,罗尔斯只是一个改良主义者,他的目的是在资本主义现有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改良,而不是改变它。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用作为公平的正义概念取代功利主义的正义概念来推动社会变革。他的注意力集中在两个主要问题上:公民权利和贫困。这两个问题在美国社会长期得不到解决,这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的。他的自由优先、考虑最少受益者的利益、平等和自由的思想也是为这些问题寻找出路。正如罗尔斯所说,政治生活中依然存在各行其是的权力集团,经济生活中依然存在巨大的分配差距,流浪街头车站的无家可归者依然对制度构成最大挑战,黑人的社会地位依然堪忧...这些问题也构成了一种正义理论流行的社会条件。只要这些问题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讨论就不会结束。

罗尔斯贬低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主张正义即公平的理论,有以下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和西方社会爆发了一场论战——新保守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论战。平等和自由这两个概念在现代社会被认为是两种不那么和谐的价值观。新保守主义坚持认为自由是西方社会的核心价值,过分强调平等会阻碍自由的实现。自由主义者过分强调平等,不仅给社会造成各种危机,而且侵犯了人的自由。而自由主义者则认为,只有强调平等,才能保证人的自由。否则,政治经济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必然会侵犯一部分人的自由。这场争论旷日持久,代表了社会不同的力量。可见罗尔斯试图协调平等与自由。他的第一个原则强调自由,第二个原则强调平等。但是,他总的倾向是强调平等。因为这个论点有制度根源,罗尔斯的调解努力很难成功。如果我们深入观察,不难发现这两种正义原则并不和谐,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排斥的。这也使得罗尔斯的理论实际上无法产生他所希望的社会效果。这就是为什么一种正义理论受到了两方面的批判。罗尔斯的批评者提出了各种观点,如: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原则高于一切功利考虑,无知的面纱完全是人为的,政治权利绝对高于社会经济权利是不合理的,第二原则是绝对不合理的,等等。恐怕在美国现有的基本社会结构下,正义即公平的理论很难被接受,至少很难被完全接受,也因此很难达到改良主义的目的。

正义的两个原则充满了理想主义和道德主义。正义观的产生需要客观的物质条件,不可能凭空产生。没有成熟的社会条件,就没有办法改变正义观。在西方制度下,两个正义原则没有这样的基础。罗尔斯看到了这一点,他把正义的基础放在个人道德价值、自律、自我统一和一致性上,但未能找到客观依据。整个第三部分都是为了这个目的。罗尔斯说,他将用基于个人主义的正义理论来解释社会价值以及制度、协会和交往活动中的内在善(第41节)。正义原则的选择使人们产生正义感和道德情感,这是正义原则得以持久的条件。这就变成了互为因果的道德论证。罗尔斯也非常重视获得人的“道德人格的能力”(第77节)。这似乎是把正义原则的实现放在了人类道德的升华上。但是,人的道德和正义感是受社会条件制约的。没有社会条件的创新,道德创新是不可能的。历史运动有时表现出道德与历史的互动,但单纯依靠道德恐怕是不完整的理论。

罗尔斯理论的这一缺陷还表现在他相信用观念改变现实。纵观罗尔斯的理论,他认为完美的正义观可以改革社会制度,几乎没有提到人的物质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历史唯物主义强调物质条件或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制约作用,却忽略了这一点。改变社会是不现实的。当然可以。思想不是无用的,但要和物质生活的发展相结合。也许罗尔斯看到了改变这些条件的困难,所以他寄希望于人们内心道德的升华。在这本书的结尾,他说:“心灵的纯洁(如果可以实现的话)将使一个人能够看透细节和...理智行事,自我克制。”(第87节)人们能获得一个纯净的心灵吗?这个简单的问题,道出了罗尔斯本人可能有的疑惑。

《正义论》是一本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大的书。它不仅反映了近20年来西方学术界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地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部矛盾,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一份极好的文献。因此,我们应该感谢谢廷光先生对这本书的辛勤翻译,感谢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这本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