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重方的简介

李重方

李重方,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副会长。出版了《法律、性与法律》专著,主编、编著了20多部婚姻法教材和参考书,发表了70多篇法律论文。其中,《论中国妇女的离婚权》等论文被翻译成日文在日本出版。

中文名:李重方

国籍:中国。

民族:汉族

出生地:吉林省农安县

出生日期:1939年7月23日

死亡日期:2011年4月3日

职业:教师

毕业学校:吉林大学

代表作:婚姻法

头衔:教授

人物体验

9月,1959,以优异的成绩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努力,成绩优异,工作出色,多次受到部门表扬。1964年9月,李重方同志毕业留校任教,1965年7月,加入中国* * *生产党。先后在吉林大学法律系获得助教、讲师、副教授职称,1991年3月晋升教授。

1984年4月,李重方同志任吉林大学法律系副主任;1988吉林大学法学院9月成立后,任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1991 65438+2月任法学院副院长,兼任吉林大学律师事务所主任;1992 65438+2月担任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在上述岗位期间,李重方同志忠于职守,努力工作,为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学院和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65438-0984加入吉林省律师协会,历任理事、常务理事。同年加入吉林省法学会,历任理事、常务理事。并参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历任理事、副总干事、副会长;1991年任中国法学会理事。

1993年8月,李重方同志调入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现国家检察官学院),任学院法律教研室党委委员、主任、教授。积极从事民事检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成绩丰富,贡献突出。

讲座课程

曾于1976至1987在吉林大学法律系为本科生讲授婚姻法和比较婚姻法课程。

主要贡献

先后从1987级到1992级招收并指导了8名婚姻法方向的民法专业研究生。他沉着冷静,谦逊温和,平易近人;讲课生动活泼,理论联系实际,讲解深入浅出,很受欢迎。

李重方同志在吉林大学工作期间,科研成绩突出,发表论文30余篇,主编或编著书籍20余部。

社会评估

李重方同志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他坚持用* * *的标准来产生党员严格要求自己,对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他的风格是民主、谦虚、谨慎;关心同志,理解;为人正派,乐于助人;遵纪守法,诚实正直。他以顽强的毅力和高昂的热情投入工作,为我国检察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李重方同志是党的忠诚卫士,是法制教育和检察教育战线的优秀干部。他投身于党和检察事业,倾注了大量心血。他的去世使我们失去了一位好党员、好同志、好朋友,我们将永远怀念他。我们要学习他刻苦钻研、专业过硬的法律思想,工作中兢兢业业、兢兢业业的精神,对同志谦虚、热情、宽容的优秀品格。我们要化悲痛为力量,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全心全意投身检察教育事业,为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修改婚姻法

法律不能不断地改变,也不能改变。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出台,对现有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些规范,细化了很多条款,加强了道德引导。但是,笔者想了很久,还是觉得还是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一、如何表达禁止家庭暴力

立法者不是发明或创造法律,而是表达法律。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其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家庭暴力涉及侵犯人权,受害者大多是家庭中的弱势成员,主要是妇女。国际社会非常关注其预防和控制。从65438到0993,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目前已有44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由此,修订草案第一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家庭暴力,这也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壮举。

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和虐待应当分开禁止,不能混为一禁。好像是一回事,有包容关系。其实家暴和虐待虽然有关联,但不是一回事。虐待的特征是经常对受害者进行身体、精神或性方面的破坏,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家暴有罪无罪。比如,一次打一个家人,不构成犯罪但违法;如果构成犯罪,不宜界定虐待罪,构成伤害罪和杀人罪。把禁止家暴和虐待家庭成员放在一起,会让人误以为家暴是一种虐待罪,一切家暴都要受到惩罚,都要“打死、关死、控制”。其实大部分不是犯罪的家暴主要是承担民事责任,以调解为主,通过说服教育解决,也可以按照党纪、政纪、社会治安处罚条例处理。婚姻法和刑法的调整范围不同,禁止家庭暴力不一定要以虐待罪论处。

第二,如何制裁“包养情妇”的问题

几年前的一部电影《第三者是谁?电视剧,媒体一片哗然,社会对“第三者插足”发起讨伐。如今,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恐惧。香港叫“小三”,上海叫“金鸟”,公然进入“豪门”。如何制止“第三者”,如何惩罚“包养情妇”?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可谓包庇“谋杀”。需要提到的是,前段时间,专家们试图起草一份确认夫妻间忠诚义务的提案。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了对另一方配偶权利的侵犯,遭到了很多人的反对。这真的很少见,很奇怪。早在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212条就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互相帮助、互相救助的义务。”有的同志说,夫妻是否忠实纯粹是良心问题,法律管不了那么多。这是道德控制的问题。有的同志说我国没有通奸法,惩罚通奸是违法的,这是残酷的法律道德主义。在我看来,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些是道德规范,已经上升为法律规范。比如,“诚实信用”既是道德规范,也是民法原则。婚姻法不同于刑法,违法不同于犯罪。通奸不是犯罪,但却是违法的。刑法不在乎通奸,婚姻法在乎。修订草案中确认的夫妻应当是忠实的,主要是在性方面。以“包养情妇”为目的,包含立法“杀人”。

问题是“包养二奶”不是法律术语,“杀人”也不能藏而不露。如何揭示“谋杀”?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实事求是地说,“包养二奶”不全是重婚,说“违反一夫一妻制”也不够准确。因为那些“婚外情”“婚外情”也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因此,笔者认为将“禁止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改为“禁止重婚及其他婚外性行为”更为妥当。禁止婚外性行为可以容忍“包养情妇”、“第三者插足”、通奸和纳妾,也可以排除“婚外恋”和“婚外情”,在法理上完全说得通。因为性禁忌和婚姻是互为因果的。有性的禁止,导致结婚;为了维护婚姻的稳定,必须禁止婚外性行为。这几乎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通行做法。不同的是,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私有制社会,性禁忌对丈夫比较宽松,对妻子比较严格。随着社会的进步,禁忌应该平等地适用于夫妻双方。

第三,如何增强离婚法定理由的可操作性

1980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实体条件,将“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程序条件。主张修改这一离婚法定理由的同志认为太抽象,难以操作;法律不调整感情,只调整关系;真正的婚姻大多是没有感情的,但还是维持着,没有离婚;国外往往把结婚或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国应该借鉴。

修订草案坚持认为“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第一,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离婚观。马克思早就说过,离婚只是对“婚姻已死”这一事实的确认。人的死亡一定要在人的内部找到原因,或者停止呼吸,或者停止心跳,或者脑细胞死亡。婚姻死亡也要找到其内在原因,即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第二,它是中国长期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人习惯称之为夫妻感情,不是爱情,更不是性。早在1943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就规定:“夫妻感情意志完全不合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离婚。”(第14条)虽然1950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自由的原则,并没有明确离婚的法定理由,但在其实施的30年间,司法机关一直明确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上世纪60年代,人民法院还总结出“三观一参”原则(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子女利益、看社会影响)。在此基础上,1980婚姻法制定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离婚法定理由。第三,符合当代世界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世界各国的离婚立法也有一个发展过程。总之就是从列举到概括,从断层到断裂。但破裂又细分为婚姻或婚姻关系破裂和感情破裂。西方国家的关系破裂与我国的感情破裂之间存在* * *和连接点,即都属于碎片化的离婚立法原则。在这个连接点上,完全可以求同存异。“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离婚是准许的,立法也比较到位,不必完全和国外结婚或夫妻关系破裂的立法模式一样。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修订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的七种情形,有利于加强这一法定离婚理由的可操作性,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打破了与过错原则妥协的原则。特别是对于这七种情形下的过错行为,如暴力、虐待、遗弃、重婚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行为,主体没有界定,即不确定是原告还是被告,操作中必然会出现混乱。因此,笔者主张,在上述情况下,需要明确规定被告有此行为或不良嗜好,原告坚持离婚可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此外,“修订草案”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婚姻视为无效,这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政策相悖;离婚过错赔偿仅限于受害人的过错,不仅对受害人要求过高,也不便于操作。在这里,我就不赘述了。

诗歌

你高举旗帜。

——为吉林大学法学院60华诞。

李重方

你好,法学院!

今天是你的生日,

风清,云淡,天高。

虽然我离你千里之外,

或者观看,

失踪了。

因为你是我的母校,

我是你的根苗。

亲爱的母校:

我投入你的怀抱,

你太年轻了。

随着大跃进的步伐,

有军人的风范。

“转学生”来学校学习,

老红军来学校教书。

讲授党的方针政策,

自然就像党校一样。

“三年经济困难”,你不弯,

“十年浩劫”,你排除干扰,

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一起,

成为两个没有解散的法学院。

在激情燃烧的岁月里,

你高举毛泽东思想的旗帜。

亲爱的母校:

197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吹响了解放思想、转移重心的号角。

到处载歌载舞,

法律的春天已经到来。

你坚持法律趋同,参考和比较,

带头“走出去,请进来”,

教学和科研与齐飞不相上下,

成绩在兄弟院校中名列前茅。

经济的发展,学习法律的热潮,

推动学生人数年年创新高。

现在,

你有成千上万的弟子,

政法英雄不乏,法律骄横。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你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

亲爱的母校:

我忘不了你给我的知识、力量和荣耀。

做一个“幸运的人”,

我感到荣幸和自豪。

无论我去哪里,

不管过去了多少时间,

你总是缠着我,

我总能看到你高举旗帜。

6月4日吉林大学法学院毕业生。

李重方赋

2008年元旦在北京

我的心依然爱着我的家乡。

——为吉林大学法学院60华诞。

政法摇篮党成立60周年。

激情燃烧靠“毛”,改革开放靠“邓选”。

“两个务必”入脑,忧患意识上主席台。

只有反腐才能公正,才是真正的“天清气正”。

虽然法理上深感不解,但法律条文简单解释。

书刊如山,专业实习生有才。

辛勤耕耘终有回报,桃李芬芳于天地之间。

身处大都市的繁华街道,我的心依然爱着我的家乡。

6月4日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

傅。

2008年元旦在北京。

获奖记录

由他主编的全国高校教材《婚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月出版,1982)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1987;主编教材《婚姻法》(吉林大学出版社9月出版,1984)获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作品奖。专著《性与法》(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9年2月出版)1991年获吉林省社会科学著作三等奖;2008年,该书被修改更名为《性别法的源流》,并获得首届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三等奖。荣获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全国检察系统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