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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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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一般将弱势群体分为生理弱势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两大类。前者成为弱势群体有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比如下岗、失业、被排斥。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总体情况来看,主体是社会弱势群体。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一般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人员、贫困人口、下岗职工、灾害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人员和劳动关系中的弱势群体。
一,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1,中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来看,应该首先推贫困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介绍,目前中国城镇贫困人口约为3000万,贫困程度约为8%。加上中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总规模约为6543.8+0亿人。而相关专家估算的弱势群体规模是1?Á 4-1?大概有8亿人,所以贫困群体构成了中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其次是残疾人群体。再次是老年群体。此外,中国还有一些弱势群体,比如单亲家庭,大部分由妇女和儿童组成;犯罪和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吸毒者;劳改犯的子女;无固定住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2.当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条件下出现的,许多人有强烈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所提高,但在地区、群体和个人之间并不均衡。中国已经从改革开放前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变成了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部分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造成了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以用一组数据来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有数百万失地农民,总人数已达4000万至5000万。由于许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征地补偿存在一些不公平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很大困难;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企改革和结构调整,向社会释放了约3000万下岗职工。此外,超过6543.8亿农民工在城市的基本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维护也迫切需要找到解决办法。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活状态,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的帮助或支持。无论是个人原因还是社会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虽然并不想改变上述困境,但依靠自身力量并不能改变其弱势地位。资本发展初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和“优胜劣汰”,人们把弱势群体的贫困状况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态度。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更多的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其形成的原因。人们意识到,外部力量的帮助和支持应该是改善和改变自己处境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支持不是被动的帮助或给予;它强调外部力量的支持,同时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的力量相结合,增强社会弱势群体的能力,增加他们参与社会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意义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是贫富分化。贫富分化已经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救助,促进社会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底线。
2.它是在回顾和反思中国改革开放历程的基础上提出的。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经济动机开始的,但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对社会发展和生态发展不够重视。例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日益严重,城市建设中强调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而忽视拆迁居民和失地农民的利益,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现在我们逐渐认识到,改革开放要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全面发展,当务之急是把中国从解决温饱的低水平建设成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保护弱势群体。
3.这是将人权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让中国难堪的攻击点。将“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的焦点。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的确越来越关注人权,尤其是劳动者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的中国当然应该顺应这一大趋势,重视和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工人和农民工,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重中之重。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几点措施
1.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存在覆盖面小、负担重、城乡“二元化”等问题。即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只是解决了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事实上,相当多的穷人需要一个全面的社会援助体系。这一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第三,制定相关政策,让贫困家庭的孩子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机会(通过教育补贴或减免教育费用);其次,要建立对遭受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的紧急救助机制。
2、快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社会保险不是以弱势群体为中心,而是通过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解除民众的后顾之忧。,并为防止被保险人成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提供社会救助就忽视社会保险,或者只关注贫困救助的倾向。根据实际国情和就业格局的新变化,必须在完善现有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1999只有36?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与发达国家差距巨大);第二,尽快全面推进医疗体制改革(2001年底,我国医疗保险覆盖率不到20%,城乡社会都存在低收入家庭不敢就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尽快建立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
3.加大社会保障投入。首先,要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政府应该承担起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因此,政府应明确社会保障投入在财政中的比例及相应的增长机制,并加强征缴管理,提高基金征缴率。二是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新的社会保险制度应按照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三是落实个人责任。就是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比如按照非营利的原则收取个人的社会保险费,收取相关社会福利的服务费。此外,还可以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以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和特别消费税制度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的分配,让先富起来的居民分担更多的社会保障责任。四是引导社会各界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4.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据统计,我国贫困群体总规模约为6543.8+0亿,其中8000万在农村。以农民工为主的城市流动人口已达1亿多,但城市中的农民工却完全游离于城市的社会保障网之外。在此背景下,必须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才能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群体,防止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成为弱势群体。一是进一步提高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二是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农民工,首先要保证他们获得与自身劳动价值相当的工资收入,保证他们按时足额到位。此外,应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以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职业病时的医疗和经济补偿问题。
5.有必要为弱势群体建立一个严格的保护网络。法律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根本所在。应从立法、执法、普法、法律援助等角度入手,打造一张刚性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网。特别是政府要带头杜绝保护合法权益的“行政不作为”现象,积极组织公益普法讲座,强化弱势群体的法律意识,特别是诉讼意识,引导和鼓励弱势群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部门,应将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同时也要看到,弱势群体的需求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或法律上的帮助,还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强弱势群体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为弱势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应加强实施知识富民,建立真正的贫困地区农民义务职业教育体系,着眼于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注重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应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增加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并将其用于农村地区的基础教育、基本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二是加强下岗职工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先,要加大对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的支出,以加强对城市贫困失业人员的免费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此外,可以设立政府基金来担保小额贷款,帮助他们获得小企业贷款。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解决与完善
字:3319字号:大中小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和范围
1,弱势群体特征。
(1)经济收入低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是经济上的低收入,他们的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在贫困线的边缘。造成部分社会成员经济收入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收入低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脆弱性。一旦遇到疾病或其他灾难,他们很难有足够的忍耐力。
(2)生活贫困。经济收入的低下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水平的低下。在其消费结构中,大部分或全部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3)政治影响力低。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分层体系的最底层,政治参与机会少,对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而弱势群体远离社会权力中心,很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很难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很难或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身的问题。
(4)心理敏感度高。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和社会生活上的贫困,他们在社会上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专业技能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或者失去了年龄优势,所以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低且不稳定,对生活前景悲观,心理压力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政治影响力较低,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比较严重,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心理上难以自我调节,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维护权益不力。比如进城农民工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个人能力和信息资源占有上的弱势,如“三无”人员的能力缺陷、城乡贫困人口的信息资源占有不足等。
2.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穷人。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和优惠政策,贫困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助对象仅占城市总人口的1%。然而,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开始显现并日益严重。
(2)失业群体。由于产业结构的变化,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城市开始出现大量下岗工人,许多人生活困难,一些退休和失业人员也生活困难。2000年中国城镇综合失业率为5.05%,预计2001年将上升到5.74%。随着下岗和失业的结合,中国的失业问题将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自身的身体缺陷,这个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世界上有5亿多残疾人,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0%。中国有51.64万残疾人。残疾人群体中,一部分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收入较低;无劳动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庭供养。据统计,目前,中国70%的残疾人依靠国家救济或家庭支持。
(4)老年人。老年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弱势群体。其中,独居老人和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接近6543.8+0.3亿,占全国人口的654.38+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和老年人口的数量在世界人口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靠养老金生活,或者说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群体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1,加强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1)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给予优惠政策,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保护它。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和立法制度的体系化。从广义上讲,社会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护法组成。从狭义上讲,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中发挥基本法的作用。当前,突出的立法任务是制定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应以权利保护为重点,从机会、能力、物质帮助等方面保护社会弱势群体。
(2)政府应有其他社会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例如,美国政府保护弱势群体的行动是一种法律设计,旨在促进社会正义的价值,公共机构通过其计划、政策和法律承担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它不仅反对就业歧视,还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制定和实施保护弱势群体的行动计划,减少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不能得到充分代表或就业的情况。
2.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因工伤、疾病、失业、年老等导致收入减少或丧失时,获得必要物质补偿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石。完善保险立法是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关键一步。
拓宽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失去劳动力的人提供工资补偿、医疗、伤残补偿和生活照顾。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在雇佣农民工时,根本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就和农民“私了”,厂家逃避责任,可能给农民工带来终身的痛苦。因此,立法应扩大工伤保险范围,强制所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立法上应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首先,应建立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努力登记每一个失业人员,减少“隐性失业”人数;其次,要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负起责任,共同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任务,做到防患于未然。
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责任一直是家庭。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如果农村一对夫妻要赡养4个以上老人,那就不堪重负了。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如从农村税收中代扣养老保险费,初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让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将来有社会保障。
(2)完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灾害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和低收入人群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对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保护,社会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扶贫济困。在中国,“穷人”是指广大的城乡贫困人口。据统计,这个群体的人数已经达到5000多万。救灾主要是针对自然弱势群体。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种自然灾害受损的人口超过2亿,救灾援助永远是一项任务。
(3)发展专门的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举办的除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以外的各种福利事业和公共服务。它包括公益事业和专门福利事业,后者是国家和社会对生理弱势群体的特殊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不仅在物质上,而且在精神上得到平等对待,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性立法规划,确保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
(4)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害时,应该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社会保障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有关,如养老金、低保等。在解决社会保障纠纷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情况,尽可能通过最简单、方便和低成本的程序给予弱势受害者救济。用现行司法程序法解决社会保障纠纷成本太高,不利于有效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利。建议以行政手段为主解决此类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申请费。只有这样,弱势群体才能得到有效的社会保障。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
西方国家于20世纪80年代出现了对“第三部门”的研究,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20世纪9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兴起了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人民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他们以开展人道主义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和其他似乎长期被政府忽视的目标为己任。”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人组织,具有自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的特点。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障,有效促进社会融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怀、精神生活和智力创造的蓄水池”。在新时期,我国应充分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在建立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中的支持作用。比如鼓励成立各种非政府组织,设立基金会,发展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在司法保护中,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弱势群体的经济贫困使他们难以支付昂贵的诉讼费用。当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无法寻求司法保护,因为他们无力支付昂贵的诉讼费用。因此,对弱者的司法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能转化为现实。因此,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应探索简化程序、降低诉讼成本的途径。国外“小额诉讼”的经验值得借鉴,同时应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
总之,能否有效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使他们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关系到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高效有序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