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税收筹划

一是利用国家对农产品的特殊优惠政策进行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部分一般纳税人购买这些农产品不能抵扣,暂行条例还规定:自200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允许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照进价和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自用自产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这个政策有一定的规划空间。

具体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有农产品(含畜产品)继续生产工业品的,应将农产品生产划分为独立法人,将农产品连续加工变更为独立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适用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例如,一家乳品厂既有奶牛场,又有乳品加工车间,将原料奶加工成含有不同成分的袋装和盒装奶进行销售。按照现行税制,这类企业是工业生产企业,不是农业生产者,其最终产品也不是农产品,因此不享受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待遇。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这类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主要包括饲养奶牛消耗的饲料。饲料包括草料和精料,草料由农场生产,从农民手中收购。但只有从农户购买的饲草,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可以根据购买凭证,按购买金额的13%抵扣进项税。因为精料饲料在前一环节是免税(增值税)产品,在这一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不能抵扣税款,但最终产品——加工销售的各种成品奶,要按照17%计算。这样,其实际增值税负担往往超过13%。为此,企业可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将牧场和乳品加工厂划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虽然原生产程序不变,但经过工商注册后,都成为了独立法人。牧场生产销售的原料奶属于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出售给乳品加工厂的原料奶按正常成本利润率定价。分离后,乳品加工厂从牧场收购原料奶,可视同农产品收购税。进项税按照专用购货凭证记载的购货金额的13%计提,销项税计算不变,其税负可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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