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化工发展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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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盐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食用盐;同时也是基础工业,尤其是化学工业(烧碱、纯碱)的原料,如工业盐。对于后者,中国一直重视其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计划管理体制。1990国务院颁布《盐业管理条例》;1994颁布《碘缺乏病用盐管理规定》;1996年,《食盐专营办法》颁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工业盐能否放开?工业盐管理体制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继续实行计划管理体制,还是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一个

在中国,中央政府对盐的国营垄断始于战国时期。此后,盐税一直是政府敛民财、充实国力的支柱税种。食盐专营是以食盐专营为基础的。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第一,人没有盐就无法生存;第二,盐税是当时的支柱税种。

历史上,盐的主要用途是食用。建国初期1950时期,食盐占食盐总产量的88.9%,工业盐仅占6.2%。1987工业盐已经超过食用盐。1992工业盐已达1458万吨,占盐总产量的63%。到1994,仅烧碱和纯碱工业用盐就占盐总产量的66.7%,食盐仅占25%。随着中国工业的发展,盐的用途在成分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同时,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也使得盐税不再是支柱税种。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食盐的生产和经营实行计划管理,生产纳入国家统一计划。无论是国营盐场还是集体盐场,生产的盐都必须由盐业公司出售,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人经营盐场,食盐价格由国家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盐业的计划管理由轻工业部实施,具体由中国盐业总公司实施,即中国盐业总公司和地方盐务管理局(或盐业公司)代表政府行使盐务管理职能。同时也是企业(地方盐业公司或盐务局,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负责食盐的管理和流通。它掌握着盐政执法权,负责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法规,实施盐政管理,监督食盐的产、销、运;同时掌握着制盐企业的经营权,盐卖给哪里、卖给谁,它说了算。

盐场没有经营自主权,不能销售,不能结算,只是生产。盐场不知道盐卖给了谁,价格多少,货款收回了多少。虽然有的实行盐碱直供,但盐场只能按计划调拨,企业不能直接结算,必须和盐业公司结算。

盐业企业必须按照盐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渠道、结算价格和计划采购;不按计划生产销售食盐的食盐生产企业,按私盐查处;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和准运证制度,由盐业管理部门核发准运证。

食盐价格的构成是复杂的。1994年2月盐改前,工业盐价格有出厂价、分销价、批发价、零售价四种形式。分配价格包括:出厂价(盐场可用款项)、盐业发展基金、盐税、中央差额、建筑安装管理费、中国盐业总公司服务费。运费在配送价格之外收取。批发价还包含各种地方费用,如地方结余差、地方盐业发展基金等等。销售费用和包装费在价格之外收取。在不同的地区,盐的价格和收费的数额是不同的。

在税收方面,盐也极其特殊。1994年税制改革前,只征收一个特殊税种——盐税。

党的十四大以后,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国家取消了烧碱和纯碱的指令性计划,投放市场。

两家进入市场的制碱企业开始考虑如何适应市场,如何增强竞争力,如何提高经济效益等问题。两碱的原料工业盐仍处于计划经济的“保护伞”之下。

65438-0993年,中国经济发展过热,货币发行量过大,通货膨胀压力大,物价指数成为全国政府和人民关注的焦点。今年,盐业又获得了丰收。经过几年的丰收,盐的库存量大大增加了。同年8月,在全国食盐生产过剩、积压严重的情况下,国家物价部门提高了工业盐价格。食盐均价上涨60元/吨,涨幅超过39%。国家提高工业盐价格的初衷,是为了解决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盐的生产成本上升,导致盐田效益降低,亏损减少的问题。然而,新的盐价让两碱企业难以承受。一是自身无法消化,将增加两碱每年成本约9.6亿元,而1993两碱利润约3.4亿元;第二,如果价格向下游行业转移,会引起下游行业和产品的连锁反应,如玻璃、陶瓷、造纸、肥皂、纺织、农业、医药、有色金属、冶金、电力、军工等。,增加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不利于国家控制物价指数;第三,盐碱产品接近国际市场价格,很难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转移。因此,两碱企业拒不执行,新盐价未能到位。两碱行业的企业、协会和化工主管部门开始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呼吁放开工业盐价格。

从此开始了盐碱行业的价格之争。盐方的利益就是整个盐业的利益;碱方的利益就是两个碱企的利益。

65438年至0994年,为适应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要求,国家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按照税制改革的精神,取消产品税,改征增值税。对于盐业来说,取消了盐税,改征资源税和增值税。由于增值税的计划和税负的原因,盐碱行业的价格之争演变成了价税之争,并开始愈演愈烈。盐业部门认为,税改后税负高于税改前,超额税负应由盐企承担;化工部认为,根据国家税制改革的精神,增值税是价内税,应该反其道而行之,不能因为税制改革就变相涨价。

除了上述解释,国税机关内部还有另一种解释。他们主张以1992为基数,两碱企业税负减少6.2亿元,食盐税负增加4.75亿元。因此,拟通过价税联动,将盐业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两碱企业。据化工部测算,两碱企业税负减少4.8亿元,1993年烧碱产品税由15%降至12%,税负减少15亿元。扣除这一因素,实际税负为3.3亿元,不等于盐业税负。如果加上12%,税负就减轻了。再者,这相当于继8月1993之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再次上调了盐价。两碱企业当然不能接受。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化工部门提出,海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流动性强,资源不会因采盐而枯竭。建议不征或少征资源税,以减轻盐业税负。盐业部门的主要精力是执行盐价,希望国家制定盐价时,将税负加到化工等下游产品上。通过相关部门协调,北方海盐资源税由25元/吨下调至20元/吨。虽然资源税略有下降,但总体来看,食盐的税负是增加的。税改前,盐税仅为15.4元/吨;税改后,工业盐资源税和增值税合计平均54元/吨,每吨盐税负比税改前增加39.5元,两碱用盐约654.38+06万吨/年,增加税负约6.3亿元。无论对于盐业还是制碱业,没有人能承受,也没有人愿意承受。为此工业盐价格没有确定,盐碱之间无法结算,盐业无法开票收回货款,两碱企业没有增值税票据无法抵扣,影响了盐碱企业的生产经营。

在此期间,两碱协会、化工主管部门和盐业主管部门曾多次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反映这个问题。

为了尽快解决盐与碱的价税矛盾,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进行食盐价格改革。5438年6月+同年2月,国家计委下发《关于改革食盐价格管理的通知》,出台了新的工业盐价格,简化了价格构成,取消了经销价格,适当收紧了经营费用,将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建筑安装管理费、运费收取费、服务费等商品流通费纳入批发价格。但是,一些费用已经从内部价格转移到外部价格。不含税盐价格略有下降,资源税降低,但含税盐价格提高,相当于又一次涨价。这次食盐价格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盐碱之争,盐碱企业之间的结算也还没有达成。

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工业盐的高价刺激了小盐场的发展,小盐场具有负担轻、用工机制灵活、成本低、产品价格低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大盐场被推到了不利的位置。盐业公司坚持按国家价格销售,但市场不接受这个价格,分配计划难以实现。大盐场受到小盐场的强烈挑战。同时,国家通过落实环保措施关闭了一批造纸小企业,两碱市场疲软。此外,盐碱价税矛盾一直没有解决,导致两碱企业拖欠盐款30多亿元,制盐企业也遇到很大困难。

在原盐供大于求的1993年8月和1994年2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两次上调工业盐价格,遭到两碱企业抵制。山东、四川、江苏、天津、湖北等地发生多起盐场停止向两家碱企供盐的事件。为防止企业停产,有两家制碱企业试图从国外盐场或与盐业部门合办的盐场购买食盐,但被盐政部门查封。

1994 65438+10月18,山东盐务局组织全省盐政大检查,重点查处非法食盐经销商和销售行为。全省5家负债较大的大中型企业停止供应食盐。比如省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潍坊化工厂门口设岗查盐,工业盐不准进厂。几家企业的食盐库存告急,随时可能停产。经过省经贸委的协调,工业盐的供应才得以恢复。

1994年,武汉葛花集团公司未按省盐务厅计划以较高价格收购调拨食盐,而是从鲁青与当地盐务部门共建的盐场购买食盐,被湖北盐务局以私盐扣押并罚款14万余元,迫使葛花集团公司与省盐务厅对簿公堂。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盐业管理部门多次向国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要保留现行的工业盐计划管理体制。1994 10,中国盐业总公司为筹备“全国盐业运销大会”起草了《工业盐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对工业盐计划管理作了更严格的规定,准备在会上抛出,企图重新树立计划管理的权威。

为什么盐业部门不愿意放开工业盐?一种理论认为,这将影响食盐市场。因为盐是垄断的,如果工业盐没有被垄断,有的人就当食用盐卖,有的不法商贩就用土盐、劣质盐当食用盐卖;同时,将对我国碘缺乏病的防治产生冲击。因为工业盐的放开将冲击非碘盐中的食盐市场,碘缺乏病的防治将受到影响。

据了解,在全国查处的案件中,工业盐和劣质盐的销售与两碱企业无关。在查处的案件中,大部分是盐业部门的一些人和不法商贩相互勾结、串通。

另一种说法是,制盐企业生产环境艰苦,经营困难,亏损严重,负担沉重,需要有计划的管理体制来保护大型国有制盐企业。

既然制盐企业陷入困境,为什么不能放开盐场,使其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什么在目前的盐价中利润不能向盐场倾斜,提高食盐价格,适当降低中间环节的流通成本?

国家物价部门8月份制定的工业盐价格1993,以山东潍坊盐为例,每吨工业盐配送价格为209.71元,其中出场价120元,支付给盐业公司10元,实际盐田能拿到110元,其他均为。这次调价,每吨盐涨价63.38元,其中44.3%给盐场,55.7%从盐业中间环节获得。并规定工业盐批发价格中的流通成本为69元/吨。此外,价格还规定中国盐业总公司服务费为每吨工业盐0.6元(此前为每吨工业盐0.2元)。如果加上食盐的服务费,每年约为18万元。在2月份制定的工业盐价格1994中,食盐的中间流通成本仍保持在59元/吨。

据介绍,辽宁省食盐出厂价和零售价格差非常大。碘盐出厂价266.6元/吨,销区零售价800元/吨,流通差价533.4元。粉洗盐出厂价317.6元/吨,销区零售价1200元/吨,流通差价882.6元。据了解,精制碘盐出厂价一般为360 ~ 440元/吨,市区零售价为1.400 ~ 1.700元/吨,差价近千元,中间环节利润丰厚。制盐企业普遍反映“管盐不如产盐,卖盐不如管盐”。

在某省物价部门4月份制定的工业盐价格1995中,规定了“外观价格中每吨6元的销售服务费交省盐业公司统一使用”,还规定了“外观价格中每吨4元的食盐价格补贴资金由省盐务局代收并专户储存”,“其支出须经省物价局批准”。一些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1994国家经贸委在调查某省盐碱问题时,发现该省盐业公司每年给有关电力部门拨款600万元。在调查中我们还了解到,当两家制碱企业拖欠部门的盐款时,盐业部门会先把自己的那部分费用留着,然后把剩下的给盐场。

1995 5月18日,国务院原副总理朱镕基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工业盐管理工作。朱镕基指出:“工业盐管理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改革,引入竞争机制,不能再搞计划经济了。”针对当时大型制盐企业的实际困难,朱镕基提出了三点原则性意见:1要在保护大型制盐厂的同时,支持小型制盐厂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两家制碱企业每年需要15万吨工业盐,约10万吨将由大盐场提供。将采取订货会的形式,产需直接对接,减少中间环节,不提高当地价格。另外500万吨可以由小盐场供应。少数部门和散户所需的工业盐由食盐销售部门供应。大小盐场供盐量不确定,可根据情况调查;小盐场价格放开,大盐场价格保护,由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上下浮动。

本着这一精神,经过多次协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本着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又要考虑到大型制盐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采取过渡性保护措施,使其逐步进入市场,参与竞争。 并提出了《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建议,得到国务院批准。 以及1995,11年6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完善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下发。这份文件明确规定,“将工业盐现行的计划分配改为在国家总量计划指导下的合同订购。即改变目前两碱企业只能按计划数量向指定盐场(厂)一对一采购,中国轻工业总会和化工部每年联合组织订货会的办法,使两碱生产企业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直接签订合同和结算,“取消现行的工业盐运输许可证和运输印章制度,盐碱双方可根据签订的合同向运输部门申请运输计划”;保护大型制盐企业的订货数量和价格”、“两碱企业每年至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目标数量向大型制盐企业订购10万吨工业盐”、“国家对这10万吨工业盐制定保护价”;10万吨以外的两碱工业用盐可直接向小盐场订购,价格由双方协商”。在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管好食盐市场,提倡有条件的盐碱企业联合起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至此,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持续两年多的盐碱价税之争得到缓解。

有关部门在制定工业盐保护价时,盐业部门还提出,国家物价部门2月份制定的1994价格“不规范”、“不完整”,没有包括企业内部发生的部分费用。出厂价只相当于一般企业的车间成本,需要重新审批。

1995 165438+10月底,由原轻工业联合会和原化工部联合举办的1000000吨工业盐订货会如期举行,但食盐价格迟迟不降。直到交易会开幕当天下午,国家物价部门才公布了1996 100000吨工业盐的保护价。保护价格以标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8%。设定的保护价高于1994 65438+2月设定的盐价,也高于在此之前盐碱企业的实际成交价格。每吨盐最高价比实际成交价高出60多元,超出了两碱企业的承受能力。比如大连化工公司,按照保护价,将增加成本2000多万元,而公司1994的利润只有300多万元。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控制着订货会。盐价太高,两碱企业被动观望,不订货。制盐企业无法自行调整盐价,只好坐在“保护圈”里,小盐场异常活跃,有将两碱企业推向小盐场的可能。在1996 11.0997年度100000吨工业盐订货会上,全国价格主管部门仍在会议开幕当天公布了保护价。保护价维持在1996的水平。参加订货会的代表对国家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反映强烈,认为不符合实际,不符合价值规律,难以实施。

两年订货会上,盐碱企业之间对保护价有一定默契。会上签的合同价格是给政府部门看的,实际价格是可以商量的。河北省部分盐场还立下规矩,给盐企增加10%的路损,相当于降低了盐价。

在1997年度交易会前,盐业部门还提出交易会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每1吨工业盐,盐碱双方应向其管理部门缴纳1元履约保护金,遭到化工部的反对。所以盐业协会出面(不是行政行为)在盐业内部推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制盐企业签订的合同每吨盐需要缴纳1元的履约保证金,按照预分配方案缴纳,否则不允许参加订货会。今后如有违约,企业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演出企业每年返还同期银行利息,本金结转至下一次订货会;如果你不参加明年的订货会,你将归还本金。所有参加订货会的制盐企业都交了一定的定金。制盐企业对此反应很大。

与会的盐碱企业代表感叹,政府定价为什么不能实际一点?工业盐何时能真正进入市场?

1995以来,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盐碱企业联合也取得了较大进展。然而,改革面临许多障碍。

——拒不执行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由于1990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虽然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改革工业盐管理体制的文件,但《盐业管理条例》没有及时修订,少数地区在此基础上管理盐业。比如北京发布的政府令规定“对工业盐实行计划管理”,由市商委指定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据悉,北京平谷化工总厂供应给该厂的食盐价格高达每吨830元,比从外地购进的每吨420元高出410元。他们直接与外地盐场见面签订合同,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次被北京盐政部门查获处罚,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也不利于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竞争力。首钢等工业盐主要用户也遇到了类似问题。

在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中,明确规定“取消工业盐准运证和准运章制度”,但少数地区仍死抱着工业盐运输“准运证”和“准运章”的特权不放,只是换个说法而已。如江苏省规定“工业盐运输实行工业盐承运人凭证制度”,盐业主管部门“出具工业盐承运人凭证”并加盖江苏省盐务管理局运输两碱工业盐专用章,实行一车(船)一证制度”。四川等地还对工业盐运输实行“放行证”、“运盐专用章”、“场外调拨证”等管理措施。

——曲解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精神。将工业盐改革解释为“两碱用盐”改革;对于其他工业盐,“由盐业公司组织供应”变为由盐业公司“垄断”,甚至同一企业使用的盐也分为“改革盐”和“未改革盐”,实行不同的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

在工业盐供销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家考虑到大型制盐企业目前的困难,采取稳步逐步放开的过渡办法,规定对大型制盐企业实行订单数量和价格保护,两碱企业每年向大型制盐企业订购至少654.38+00万吨(约2/3)工业盐,不受地域限制。江苏省规定“省内享受定点供应的两家制碱企业,每年必须向江苏省盐业公司订购国家规定保护价的2/3工业盐”,否则“不得订购非保护价1/3的工业盐”。

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还存在矛盾和问题,只能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可喜的是,工业盐管理体制改革受到了盐碱企业的欢迎,赢得了民心,维护了盐碱企业的利益。连续三年,10000000吨工业盐订货会已经完成了“过渡期”的使命,国家停止组织订货会,工业盐订单开始转入盐碱企业之间的正常秩序。

仅供参考,请大家自己学习。

希望对你有帮助。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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