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诉讼制度有什么特点?
明代诉讼制度的特点:
1.皇帝进一步控制了最高司法权。
在明代,皇帝对所有死刑和重案有最终的裁决权,各种联审都要“由刑部拟定”,然后按目的执行。皇帝亲自审理此案,任意使用刑罚。比如朱元璋说“有大牢,必当面对”,“重案更亲切(审),法部不委任”。当他成为祖先时,他下令“重罪必须重复五次。”明初,毛的严刑峻法和他的正规朝廷幕僚无人问津。只有成祖屠戮了建文帝的老臣,酷刑极其极端。“死了873人”,还有人被拔了牙,断了手,断了脖子。有用的油炸;有的人割耳割鼻,年中再割,对明朝的法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加速了明朝的衰落。
2、工厂卫生特勤机关干扰司法。
工厂,指东厂、西厂、内厂,是由宦官组成的特务机关,专事“登门谋反、恶言相向、十恶不赦”等重案。魏,即锦衣卫,原来是皇帝亲军“十二卫”中最受信任的一个。他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皇帝的礼仪和安全事务。从太祖开始,金农卫既判兵,又判囚,拥有逮捕权和监禁权。其中南北镇府司、北镇府司专设禁军监狱,又称锦衣卫监狱。厂卫制度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几乎凌驾于司法机关之一,被赋予各种司法特权。
(1)侦查权:其侦查范围主要是涉及国家权力的重要案件,不干涉一般刑事案件。比如有的乡亲在密室喝酒后诅咒魏忠贤,魏福龄却被工厂卫生特务抓住,后被处死。
(2)审判监督权:厂卫有讯问权,但无裁判权。
(3)法外处罚权:厂卫设立自己的专门法庭,任意刑讯逼供,捏造证据,刑讯逼供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