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为规范本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局)在本市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视察、调研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要和国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本市的访问、考察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CPPCC、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党委、人大、政府、CPPCC、纪委主要领导和知名学者出席的重要会议、视察、调研、工作指导等活动;

(六)全市党委、人大、政府、CPPCC、纪委等外事公务活动;

(七)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和宗教活动;

(八)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的救援和处理活动;

(九)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重大或大型活动。第四条重大活动档案管理遵循统一协调、加强监管、各负其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重大活动档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重大活动的组织者和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第八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还应当制定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案,明确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制定并落实收集、整理、移交、保管等相应措施,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完整、准确和系统。并在重大活动开始前10天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大活动档案登记手续。

涉及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重大活动和临时性突发重大活动,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工作专业素质,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第十条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开展的重大活动,并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的收集和指导;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措施,并提供相关档案。

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确定后及时通知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安排专业人员参与拍摄和档案资料收集。

重大活动由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录像、录音、摄影,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套原始材料声像档案。第十一条重大活动档案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按照规定验收。第十二条重大活动结束后档案的归属和移交:

(一)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档案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一套全引证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并对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二)设立临时办事机构,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

(三)未设立临时办公室的,将重大活动档案移交给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档案馆。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标准规范和科学管理重大活动档案;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没有义务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重大活动档案;不得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转让或者赠送,不得私自携带出境。因保管条件限制等原因不利于档案安全保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保管、收购、购买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