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保险票据
浅析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各种牢固的关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和允许。
以确保经济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的原则。
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任何利益关系都不能视为保险利益。可保利益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和可实现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指已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是指未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不是主观上可以获得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标的上损失的经济利益需要赔偿。但如果价值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就很难确定赔偿的标准。
(3)保险利益必须是法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主张的利益,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保险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
(l)可以防止保险变成赌博。判断保险行为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被保险人的保险。
标的物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如果将他人没有可保利益的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则属于赌博行为。
(2)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得保险赔款而故意作为或不作为。
结果造成或扩大了保险标的的损失。如果投保人与其投保的标的没有利益关系,就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一定的利益——可保利益,那么保险只是为了获得损失赔偿或固定给付。
(3)可以限制保险赔偿的程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因此,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对象通过保险获得保险利益的金额,从而避免违背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诱发道德风险。
第二,保险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条款决定了双方所承担风险的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与可保利益转移时间密切相关。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保险的安排。进出口货物都需要投保,所以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都很重要。只有根据交易中使用的贸易术语,才能判断货物受损时,买方或卖方是否享有保险利益,谁有权向保险人索赔。国际货物运输中通常的国际贸易术语所确定的风险转移时间和保险利益转移时间随不同的贸易术语而变化。
根据国际商会颁布的(Incoterms 1990),有13种不同的特性。
价格条款可以归纳为四组:e(启运)、f(未支付主要运费)、c(已支付主要运费)和d(抵达)。基于此,可以详细解释买卖双方风险和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
1.e组。E组只有一个术语,EXW工厂交货。这个贸易术语代表货物的来源和储存
货到付款的条款,所以这种交易在形式上类似于国内贸易。EXW成交一笔交易时,卖方只会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其本国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交由买方支配,即使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他所承担的风险也将随着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给买方。买方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然后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目的地。因此,买方接受卖方国家的货物后,将承担货物需要装载运输的所有风险,从而具有可保利益。如果事后货物受损,买方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2.F组。F组包括FCA(自由承运人)货物交付。
补充:
人,FAS(船边交货)装运港,FOB(船上交货)装运港。F组中,卖方应自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的主要运费和货物灭失风险由买方承担。具体来说,当采用FCA术语时,风险转移被定义为货物交给承运人处置的时间。因此,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前,卖方应当承担货物的风险,并对货物享有多重利益。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给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到买方,由买方承担从交货地点到目的地仓库的风险,享受可保利益。采用FAS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由船方分担。卖方承担货物风险,直至货物被运至装运港,因此卖方承担内陆运输风险,并在船舶交货前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买方应在货物有效移交至船边后承担风险,并从此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以船舷为界,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包括装货过程中货物落入码头或海水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因此卖方在装货前具有可保利益,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时,买方承担全部风险。此后,买方享有可保利益,卖方失去可保利益。3.C组C组包括CFR(6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 (stInsurane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支付到指定目的地。
补充:
在目的地,运费和保险费应支付到指定的目的地。使用C组术语,虽然仍类似于F组术语,属于“运输合同”,但这类合同的卖方将承担主要运费。具体来说,使用CFR术语,就像FOB一样,卖方将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同时承担主要运费。在此之前,卖方对货物有多种权益。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除运费外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此时,买方具有可保利益,并有权在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要求赔偿。使用CPT术语,风险转移以向承运人交付货物为界限。和CFR一样,卖方必须承担主要运费,即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运费,但和CFR下的卖方一样,卖方不承担货物的保险费。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前,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但在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之后,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CIF类似于CIP,它们与CFR和CPT的区别在于卖方是否承担到达目的地途中的保险费。在CIF和CIP条件下,卖方必须承担额外费用,即不仅是运费,还有运输途中的保险费。CIF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和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与FOB和CFR相同,而CIP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和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与FCA和CPI相同,此处不再赘述。4.n组D组包括DAF(交付至前沿)边境交货、des(交付装运)目的港交货、DEQ(交付码头)目的港交货、DDU(交付关税)未完税交货和DDP(交付关税)完税交货。以D组条款订立的合同属于“Arriva合同”(arr Cbntract),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货物到达目的地交货前的所有风险、责任和费用。因为
补充:
因此,根据D组条款,卖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并在标的物灭失后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在目的地(包括边境、船舶、码头、指定地点等)交货后。),买方将承担相应的风险,享受货物的可保利益。限于篇幅,我就不一一分析买卖双方的风险以及每个条款下可保利益的具体转移时间了。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海上保险的实践,由于国际贸易货物在卖方、承运人和买方之间多次转让,保险人往往不追求被保险人时间的可保利益(即保单允许被保险人背书转让)。但在发生责任事故时,必须强调索赔权必须属于对被保险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结论通过对上述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仓至仓”原则应根据具体的条款区别对待。买卖双方何时何地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决定了买卖双方何时何地享有保险合同规定的货物的可保利益。只有享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以投保的一方,即合同约定的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的一方,才能在货物遭受损失和损失并享有自身权利时,根据经济赔偿原则向保险人索赔。只有在此基础上,保险人才能判断何时有效履行保险赔偿义务,何时拒绝不享有保险利益的索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