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其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在推广应用现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软科学研究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五)为科学技术著作(包括科学技术专著、科普读物和科学技术教材)的编纂出版做出创造性贡献,其作品正式出版两年以上,对加速科学技术传播、培养人才、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全民文化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6)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中取得的科技成果主要论文已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主要科学理论被国内外同行引用或采纳。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证书20000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证书8000元。
三等奖为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证书,奖金5000元。第六条对自治区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可以给予重奖。
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厅(局)、行署(市)级和县(市)级奖励经费解决。第八条自治区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申报,经自治区(局)、行署(市)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主持单位联合申报。
申报获奖项目,必须缴纳评审费。第十条经批准的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评标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异议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部门予以协助;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异议及处理意见报告评审委员会,并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0天内将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批准意见通知相关当事人。第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根据贡献大小,主要完成人的奖金,一般不低于奖金总额的70%;几个单位* * *同完成项目,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第十三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奖项目通过上一级评审已提高奖励等级的,只补发前后奖励的差额部分奖金。第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获奖项目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应予撤销,奖金应予退还,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