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律主观性:

第一,质权人行使权利缓慢。

随着市场价格的变化,还存在价格下跌或质押物意外丢失的风险。因此,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质权人应及时行使质权,避免出质人遭受损失,出质人也有权请求质权人行使权利。因质权人迟延行使权利,致使质押财产价款下降,或发生其他毁损、灭失,致使质押财产无法实现其原价变动。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应当对出质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迟延行使权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1)质权人可以占有质押财产。

质押物应该是动产,这些钱以专用账户、印章、存款等形式明确后也可以作为质押。

(2)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销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质押财产,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押物的保全。

质押财产可能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能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约定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4)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押财产,并以全部质押财产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质物价格下降的,质权人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权人出质。

质押期间,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以其占有的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定质押,以担保其债务。但应在原质押物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超出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的效力优于原始质权。质押存续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其债务而为第三人设定质押无效。质权人应当对质押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证书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权利证书所代表的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权利证书兑现为价款,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只有在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才能行使质权。在此之前,直接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人应当履行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质权人应根据质押财产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行使质权,动产可以折价、拍卖或变卖;对于权利证书,可以兑现、提取、拍卖或转让。

质权人处分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物的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质权人与出质人因行使质权而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质权人未及时行使质权,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