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专题论文心得
中国古代对残疾人有开明的政策。夏商周时期就有对残疾人减免税收的规定。《李周地官大司徒》中记载,“六益养众,一日养幼,二日扶老,三日济困,四日济困,五日除病,六日乐”。到了春秋时期,这种政策就采取了问病养病(收病养病,为官员提供衣食)的形式。从秦汉到明清,开明的统治者设立专门机构关注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为他们提供“丧田”、“福田制”、“养老院”等制度。在中国古代,残疾人在就业机制上受到平等对待。到了周代,就有了盲人乐师和相应的官职。孙膑和司马迁身体残疾,被判刑后仍被重用。
特殊教育的早期:现代特殊学校的出现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特殊教育的发展极其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直到1874年,土生土长的苏格兰教会人士威利-阿姆·默里(Willi-am Murray)在北京建立了“瞽叟·文同馆”(现北京盲人学校),美国传教士麦尔斯夫妇(C Y & amp;在山东登州(蓬莱)创办了“薛凯琪关”(烟台聋哑中心学校)。20世纪初,张骞、周月仙等人率先创办了专门学校。1921年,江苏省第三师范学院附属小学开设了智障儿童“特长生”,开启了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新纪元。
中国近代制度化的特殊教育起源于向西方学习。1922“新学制”的“补充规定”中,要注意特殊教育,这是中国学制史上的特殊教育。陈鹤琴于7月1934日至3月1935日出席了幼儿教育国际会议,并前往
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丹麦、前苏联、波兰、奥地利、意大利、瑞士等1个国家做了一个教育调查,在19,35,10年8月提出:“愿全国都是又盲又哑等残疾儿童。这标志着中国教育研究者将研究对象从健康儿童转向特殊儿童,是教育民主化和人类进步的体现。现代意义上的特殊教育学校是在中国特定的矛盾的文化氛围、低下的经济水平和动荡的社会环境中艰难发展的。早期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特殊教育师资的任务,通过办学致力于构建特殊教育体系。刘于1916在湖南创办了盲人学校,是中国早期的特殊学校之一。1921中增加了师范系,培养特殊教育教师。实业家张骞也在1916创办了南通盲人学校。陈鹤琴(1892-1982)从致力于中国科学民主教育的角度出发,对特殊儿童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他是第一个把幼稚教育、国民教育、特殊教育列为中国儿童教育发展高度的人,充分认识到发展特殊教育对社会进步的价值,积极呼吁社会关注特殊儿童的教育和发展。他认为只有关注特殊儿童心理的教育才是科学的教育。他在上海国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专业课中讲授儿童学课程时,专门用一章论述了弱智儿童的问题:特殊教育不仅要关注他们的生理缺陷,而且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因为特殊儿童有很多不同于正常儿童的特殊心理,所以特殊教育要以科学为基础。他还研究了聋哑儿童、口吃儿童和弱智儿童的心理。
特殊教育的发展阶段:现代特殊教育体系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前,全国有盲聋哑学校42所,在校学生2380人。旧中国的特殊教育学校仅限于盲聋哑儿童的教育,且多为私立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周恩来于1951年签署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建立聋哑盲人特殊学校,标志着特殊教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特别是1988年,第一次全国特殊教育会议的召开,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中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1954到文革前,前苏联的学生在北京和上海进行智障教育实验。从65438到0979,北京市建立了弱智儿童特殊教育班,从65438到0983建立了第一批弱智儿童学校。
从65438到0985,为了节约经费,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很多地区采取了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殊教育班的形式;基于回归主流的教育理念,北京、上海等地开始试验以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的形式,后来成为“随班就读”。随着《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发展特殊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从1990开始,为了让农村的智障儿童接受教育,也出现了随班就读的分班形式,与国际上的融合教育或全纳教育相一致。之后,我国形成了以大量特殊教育班和普通班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多种办学形式。
启发
1.理性对待特殊教育
理性对待特殊教育理念的发展过程,形成科学的特殊儿童教育理念,保障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恢复和治疗其身心功能,使其尽可能接近正常人的生理或心理功能,这才是实现真正发展的途径。
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融合与合作,通过家校合作提高社会融合质量;让有特殊需求的孩子得到真正的帮助和教育。在通识教育班级中实施个性化教育,在通识教育课程中应用特殊教育技术,使通识教育课程最大限度地容纳儿童需求的多样性。
2.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出现虽然晚于欧洲,但对残疾人的认识带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色彩和人道主义倾向,其发展变化有自己独特的形式和特殊的文化内涵。特殊教育的实践与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密切相关。
公平、人道地对待残疾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和个性发展需求,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中国综合国力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是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水平的有力保障,因此完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颁布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特殊教育条例》、《特殊学校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促进了中国特殊教育的法制化。然而,现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其发展,表现为一些规定滞后于特殊教育实践,可操作性不强。
法律力度不够。因此,应在特殊教育法中引入现代特殊教育的理念,明确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质量的关键在教师,但我国受过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严重短缺。1989-2000年期间,全国特殊教育专项补助仅2亿人民币。因此,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增加对特殊教育的投入,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努力为残疾人和有天赋的人提供最适合的教育,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让他们拥有高质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