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末如何汇算清缴?

法律主观性:

企业所得税怎么结算?1.收入:检查企业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账款是否还存在,应确认为收入而未入账;2.成本:检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3.费用:检查企业的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预提费用和税前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4.税务:检查企业所有税款是否提取缴纳;5.弥补亏损:依法以企业当年(5年内)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6.调整:上述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增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此计算缴纳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定义: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税法的规定,我国采用按年计算、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法。所谓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纳税人在会计数据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财务会计处理,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用适用税率计算年度应纳税额,与当年预缴税额比较后确定差额, 并在税法规定的报告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要求。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和税收法规为依据。汇算清缴的对象: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和费用凭证齐全,会计核算规范,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均应在年度终了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其适用对象具体包括: (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内资企业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组织。(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包括依法登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和合伙私营企业、合伙律师事务所,以及依照法律法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个人独资和合伙的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或者组织。纳税人应根据相关税法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无论纳税年度内的利润、亏损或减免税期如何。最终结算的关键:1,确认收入。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引入了费用扣除的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3.税收调整。会计制度和税法是有区别的。会计报表中列示的利润总额是按照新会计制度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在计算收入时,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有十几项。在扣除项目的计算上,有20多个项目存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汇算清缴企业纳税年度:正常情况:公历6月65438+10月1至2月31。特殊情况: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其实际经营期视同一个纳税年度。最终汇算清缴时间: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65438+10月1至次年5月31)。比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12:2013 1 10月至31 5月。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的对象有两个: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二、实行核定企业应税所得率。企业不论盈亏,不论是否在减免期内,都应按规定进行结算。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得进行汇算清缴。结算结算工作:1,结算。在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5天内预缴的基础上,自行计算确定年度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2.宣言。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3.付钱。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预缴税款;需要结算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结算。代扣代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在按月扣缴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已扣缴的税款,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有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