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说说著作权法?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

从著作权的概念来说,它是通过“创作作品”而获得的权利,是作品产生的,而邻接权等权利是基于作品的传播,不能认为是“写作”。因此,著作权的内容中不考虑邻接权。

一.个人权利

1,概述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中的人身权。这项权利与作者的个人生活密不可分。从人身权的起源来看,18世纪末,在资产阶级自然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和人身权的延伸的观点。这一观点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纳,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纵观各国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一般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作品权。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采取了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比如德国版权法从一开始就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规定人身权不能转让。英美法系国家起初并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将这一内容纳入著作权法。

对于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自然承认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是,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中有很大的不同。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大多在著作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即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反映,承认法人有意志是最近的事情。上面说的人身权,来源于“天赋人权”理论。显然,这里指的是自然人的权利,而不是非法人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作家和作曲家联合会在《作者权利宪章》第六条中指出,只有自然人成为作者才能享有人身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广泛地规定法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谓是一种发展趋势。既然被认定为虚构的人,那么著作权法中法人享有自然人的人身权,也可以认定为虚构的人身权。虽然在这方面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解释,但法人享有著作权的现实是不可否认的,这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

(2)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说,人身权就是人格权。由此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人身权是不可剥夺的、非强制性的、不可转让的。然而,在理论和实践中,一些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有着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我们说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不可分割,但是人身权中的一些权利也是和财产权不可分割的,比如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想要获得报酬,就需要出版,而作品的出版通常是有报酬的。一般情况下,只有作者(著作权人)才有权行使发表权,且多为一次性使用。然而,有一个实际问题。有些作品在作者生前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出版。作者去世后,谁将享有发表权?根据财产权的继承原则,为了取得财产权,必须发表作品,因此应当推定继承人享有作品发表权。如果继承人决定不发表,那么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发表作品,不会导致作品与作者同葬的结果。这是与作品创作的社会意义和作者自己的创作目的相违背的。如果作者在有生之年已经对作品的发表做出了最终决定,那么作品的发表权就只能遵从作者的意愿。

看看我国著作权法对修改权的规定。所谓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里授权他人修改,是指修改权可以转让,与作者的人身权分离。

关于人身权的转让,法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可以在作者死亡后作为遗产转让给他的继承人,也可以根据遗嘱将人身权的行使转让给不是继承人的第三人。德国版权法也是如此。当然,无论人身权如何转让,签字权都不能转让。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上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和肖像权。可见,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类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以人的出生为基础的,人一旦出生就具有生命和人身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以作品的创作为基础,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也是造成以下差异的根本原因。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人生而有之的,著作权所指的人身权仅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享有。第三,民法中的人身权仅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中提到的人身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失(权利人死亡后,部分人身权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以单独存在,比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不能继承和转让的,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有些权利是可以转让和继承的。第六,民法上的人身权侵害多是对主体本身的直接侵害,而著作权上的人身权侵害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

2.出版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

发表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比如书的形式,连载的形式,广播的形式等。;在哪里出版?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发表的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展出,就不存在出版的问题。什么是公共?主要指在公共场合向不特定多数人说教或展示,为多数人所知。如果作品只在作者朋友间流传,则不发表。

大多数情况下,发表权和使用权是结合在一起的,作者发表作品也是使用作品。而且,作者转让未发表作品的财产权时,往往伴随着发表权的转让。

作品的发表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了作品发表的时间和地点,对适用著作权保护期的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发表权,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很多国家都不承认发表权,因为对于作者去世后未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权利继承人都有可能违背作者的意愿。《伯尔尼公约》中没有保护发表权的条款。

3.签名权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的身份可以通过签名来确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作者,除非有相反证明。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只有拥有署名权才能确认著作权的主体。

一般来说,作者的署名权不能转让。无论作品如何使用或作品的其他权利如何转让,署名权都不能改变。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如果委托作品著作权法中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方,那么作者作为受托方是否有署名权?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只能认为受托方没有签字权,是委托方签字。这里作品的署名人不是作者,也是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反证明”的情况。

署名权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签假名不签名字。笔名多为假名,在作品中常见。这给作者身份权的确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日本、德国等一些国家,已经实行作者身份登记制度。否则,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不利于法院取证。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签别人的名字。有些作者因为各种原因,用别人(通常是名人)的名字出版自己的作品。这不属于行使作者的署名权,属于使用或者侵犯他人姓名权。

4、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本质上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作者一方面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或歪曲作品。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修改、删节作品”。该条第二款还规定“报纸、期刊社可以用文字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里实际规定的是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由于书籍所体现的思想内容的复杂性,除了作者之外的其他人很难完全理解其意图,因此不能随意修改,以免歪曲作品。对报刊发表的文章进行文字修改不需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因为报刊受版面大小的限制,允许对部分作品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但不能涉及内容的变化。

修改权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是对已售出的艺术品的修改,如果作者要修改已售出的画作,必须征得画作所有人的同意。事实上,作者的修改权已经随着作品的转让而受到限制,因为购买者在购买作品时对原作感兴趣。

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权利。与上述权利不同的是,上述权利的作者可以直接行使,而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则依赖于司法机关,可以称之为间接行使权利。

第二,产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

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依赖于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不同于民法中的财产权,主要表现在:

(1)权利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民法上的物权直接表现为所有者对物的占有和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著作权的财产权基于作品的创作,作者可以通过使用作品获得经济利益,可以称之为一种期待权。当然,有时候也可以一次性卖出作品,获得经济利益。我们国家不提倡一次性出售作品。

(2)民法中的物权法应永久保护,即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代代相传。

版权中对财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在中国,作者是公民个人,其权利受保护的期限是死后50年。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对作品权利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上述保护期过后,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3)法律对财产权的行使没有过多的限制,而对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使限制较多,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拍摄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因此,作品的使用可以是自己使用,也可以是他人许可使用。版权所有者自己使用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得到报酬。这种使用是基于作者个人对作品的处分权。就上述使用方式而言,作者的使用权也会因实际条件的限制而受到限制,不允许著作权人以任何他想要的方式使用。就法律规定而言,对作者本人行使权利没有太多限制,只要不影响公众利益,都可以使用。这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的常见方式。由于经济条件和作者自身精力的限制,作者往往不能亲自行使这些财产权,而是依靠他人(包括法人)的有利条件,才能充分利用自己的作品。当然,这种使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比如向作者支付报酬。

1,版权所有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决定是否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最普遍的权利。

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复制的特点是被复制的作品与原作相比在内容和形式上没有变化。这里的形式没有改变,是指作品的表现形式没有改变,就像是一部小说或者一首诗,而不是说作品的载体形式没有改变。比如同样一部小说,印32开本就抄袭,印16开本也抄袭,在报刊连载也抄袭。复制的方式可以是手工的,也可以是机器的。

根据伯尔尼公约,复制包括从平面到三维的复制。而我国的著作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平面到立体或者立体到平面的复制。1991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建造、制作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复制。”但是2001的著作权法删除了这一条款。因此,这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2.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发行是传播作品、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才能被大众接受。复制和发行的结合就是出版。发表权由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发表,因此发表权自然成为著作权人的一项经济权利。

发行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但应体现发行的公共性,即不向一个或少数特定人提供作品,而是向不特定的大多数公众提供作品。

3.租赁权

出租权,是指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租赁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独列出的一项权利,最初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为分配方式之一。

出租权的客体仅限于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而且,当计算机软件与其他设备一起出租,且该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对象时,软件著作权人不能主张出租权。

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行使租赁权,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租赁权。但更多的时候,著作权人会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行使其租赁权。

4.展示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可以展出的作品一般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视觉作品,其作品的内容在其他传播方式下不容易被人们理解,展览是最好的渠道。

关于展览地点,可以在展厅,也可以在其他公共场所,比如街道、商店橱窗。展览应体现公共性的特点。展览可以是盈利的,也可以是非盈利的。

关于人像摄影的问题,摄影师(也就是作者)是否有权展出自己拍摄的人像?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法律精神,肖像权是民法规定的人身权,是人身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不允许以任何方式侵犯肖像权。所以应该遵循人身权的法律保护,所以展览权应该归被拍摄者所有。

美术原作转让后的展出权,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它随着原作品的转移而转移,不再由原著作权人享有,而是由原作品所有权人行使。

5、执行权

表演权是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表演的权利。

表演可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是指通过人体的体形和动作直接展示作品;后者是指借助机械设备对某些作品进行重复演奏,比如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播放视听作品。

表演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公开表演自己作品的权利,授权他人公开表演自己作品的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同意公开表演自己作品的权利,控制公开播放自己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对于表演权,由于表演次数的不确定性,如果每次都要征得作者同意,势必会造成麻烦。我国著作权法对其进行了限制,规定他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由著作权的发表权决定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允许使用的除外。而且在以上两种使用方式中,使用者必须善意使用作品,不能歪曲作品,不能用于某些不良目的,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展示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美术、摄影、电影和作品的权利。

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新权利。

但理论上与上述表演权中的机械表演权存在竞争关系。

7.广播权

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输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从技术上讲,播放权必须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播放行为由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因此,经常存在广播被授权的事实。

8.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是著作权法修改中为应对信息网络发展而增加的新权利。在此之前,法院往往通过将上传他人作品到网络的行为认定为非法复制(即扩大解释权和复制权)来保护著作权人。但是,复制很难恰当、全面地反映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动态特征,因此需要立法独立。

9、拍摄权

摄制权,是指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电影权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但也有很多情况是授权他人行使拍摄权。因为版权人要把自己的作品拍成电影或者类似的作品,往往要求助于制片方,因为电影或者类似的作品是典型的合成作品,无法单独完成。正因为如此,电影权也被称为“电影权”。

10,编辑权

改编权是指改变原作,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更容易理解作品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的转变。那些形式变化不大的就不好区分了,比如小说改编成短篇。改编必须包括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这种创造性劳动在于表现形式的创新或改变,而不是对原作内容的重复。改编后形成的作品构成“演绎作品”。

改编权可以由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编,是为了满足不同传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除了作者自己翻译的,其他人也可以翻译,但要征得原作者同意。关于翻译,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种不需要原作者同意的例外情况:一是政府对外国人作品发放强制许可时,不需要征得该外国作者的同意。第二,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中文书写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的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视为合理使用。这是为了向少数民族传播汉文化,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所以不需要征得原作者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

12,右装配

汇编权,是指通过选择或者整理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如果装配权的行使在材料的选择和排列上具有独创性,则形成装配作品。

除了以上列举的十二项权利,为避免立法滞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个总则,即“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这些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每一种作品都享有上述全部财产权。比如出租对象仅限于电影作品、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其他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行使出租权。

此外,国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其他权利。比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十几个国家都规定了继承权。一般来说,是指美术作品(包括艺术品)出售后,买受人转卖给他人,获得高于购买时支付的款项的,作品原作者有权主张该款项的一定比例。无论作品被转卖多少次,只要价格高于购买价格,原作者就有权分享一部分。再比如,德国版权法也规定了接触权。它是指作者在必要且不损害作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为复制或改编其作品,向作品所有人要求查阅作品的权利。例如,原作者有权查阅他人保存的手稿和艺术作品。我国著作权的内容不包括追求权和联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