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生如何写论文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表现在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理论,对现有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理解(法律意义),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的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的精神成果,包含了人类认识法律现象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概念模型、情感、思想和期望,包含了个人和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
2.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青少年是一个年龄上横跨青少年和成年人的群体。他们既有年轻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想逐渐成熟,另一方面又充满了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认识和了解这个丰富多彩却又纷繁复杂的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获得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充满好奇,有时会盲目跟随和移动。隐藏在美好表象下的外界诱惑,社会转型期的各种黑暗现象,往往让他们在迷茫和困惑中随波逐流,甚至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呢?如何帮助他们学习法律知识,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内心对法律规范的信仰和自觉遵守,遏制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职业法律人应该思考并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下面我想谈一点认识,并向方嘉请教。
第三,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1)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灌输基本的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初步形成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
“条例”是处理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的行政行为规范,“刑法”是惩罚构成犯罪的人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 * *相似性是追究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但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部门和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严重程度和处罚的严厉程度是不同的。通过对条例和刑法的学习,青少年可以初步了解和区分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法律法规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法规允许甚至鼓励的。既要灌输理论知识,又要根据青少年的年龄和特点,分析身边的人和事,从生动活泼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他们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其中有的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一般预防和预防。
(2)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
权利文化与人文文化、科技文化并称为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理论。权利本位思想有两层含义。第一,它是解决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主仆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个标准中,国家主导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而权利本位则颠倒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认为公民有权支配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次,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旨在为公民创造权利的实现条件。如果权力的行使偏离了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权力就会被转化。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边界。两者之间的界限是由法律明确界定的。权利本位思想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具体化和义务的相对性。在这种文化的影响下,人与国家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的服从、自由领域的排斥、权利领域的依赖和参与,社会和谐由此产生。
权利文化的形成依赖于公民权利意识的产生。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进行。青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建立在学习宪法的基础上,必须树立宪法至上、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的基本观念。既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又要在内容上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严格。我们应该让年轻人知道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众所周知,宪法是安邦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主要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因此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其实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就是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明确宣布,任何权利得不到保障、分权不成立的社会都没有宪法。列宁还指出,宪法是一张纸,上面写着人民的权利。因此,可以看出,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一点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基本内容中也可以得到证明。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所取得的权利,巩固胜利而制定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虽然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基本内容仍可分为两部分,即正确行使国家权力和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然而,这两个部分并不是平行的,就其关系而言,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是占主导地位的。因此,青少年可以理解,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
人人平等、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然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相当发达的古罗马社会。受人类历史演进的影响,民法逐渐成为各国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适应商品经济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民法本质上是将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法人之间以及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平等的主体必须付出相应的对价才能取得对方的财产,体现了等价有偿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应当受到以民法为基础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重要方式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即契约)。合同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是必须遵守的,合同是交易各方必须遵守的“法律”,也是公平、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建立平等和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合同必须遵守”的思想。
(4)消除“厌诉”旧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的诉讼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刑罚之治”,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观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诉讼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即使我还是人,也必使其不可讼”,大意是说他在接受了人们的诉讼后,并不立即审判,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们进行自我反省和自我教育,以达到不可讼的目的。所以,中国人长期以来认为,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违背。相反,一个没有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的和谐社会。这种观念在中国人当中根深蒂固,他们不愿意打官司,也尽量避免打官司。即使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尤其是当被告,视为一种耻辱。一般来说,如果亲戚朋友因为矛盾纠纷闹上法庭诉诸法律,无论在外人眼里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肯定会消失。
应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重点在受传统“厌诉”思想影响较小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只是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即使亲友“打官司”,也不是撕破脸皮,抛开理智,而是一种在公开公正的前提下,让纠纷由第三方独立公正解决的纠纷解决机制,比私下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文明进步。我们应该教育青少年把诉讼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看作是一种权利,是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在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中大胆使用法律武器,及时充分利用诉讼权利,未雨绸缪或亡羊补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