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分类

特殊法人企业由政府全额出资并界定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了强制性的社会目标,但没有经济目标,即其角色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国防设施、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为这类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公共财政的补贴来维持正常运营。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监管。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要目标,经济目标次之。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不是寻求从消费者手中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受《公司法》监管。这种企业既有社会目标,也有经济目标,用经济目标来支撑。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并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缴红利和奖金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这些企业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某些公共职能,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国家财政补偿。但赔偿后,股息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协议和核算,两者可以相互抵消。

严格来说,国有控股公司应称为“国有控股公司”或“政府控股公司”。不是国企,政府只是普通股东,受公司法监管。毫无疑问,这类企业和一般竞争性企业没有强制性的社会目标,经济目标占主导地位。如果他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就是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此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其他额外义务。

为保证各类国有企业尽可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应完善两种角色的评价指标体系,赋予不同的权重。公共职能采用公共绩效指标,经济职能采用财务绩效,辅以其他绩效指标。企业业绩的核心指标是社会贡献率,财务业绩的核心指标是国有资产增值率。其他绩效指标主要包括顾客满意度、企业运营效率和企业创新能力。

特性

具备一个企业的基本特征。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是由大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三)依法设立,其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法律确认。

国企是一个特殊的企业。定义中指出,其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为国家所有。这不同于其他完全或主要由民间团体(组织和个人)投资的企业。

我们说国企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除了上述定义明确揭示的以外,它们的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虽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也有盈利目的,或者说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应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承担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调节社会经济)。对于一些重要的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无法盈利,仍然需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当其经营能够盈利或者盈利能力较高时,公民社会才愿意投资。这时候国家往往可以减少投入,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企虽然是一个机构,但只是或者主要是国家的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企业、合作企业、一般公司,也不同于私有制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所有者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其依据和适用的法律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并适用国家制定的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虽然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规定。与一般企业法相比,国有企业法在企业的设立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国家与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比其他企业更严格、更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赋予的政策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的垄断、财政资助、信贷优惠、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推广、外汇和外贸、亏损补偿和破产中的特殊待遇等方面的优惠待遇。但同时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政策的限制,承担着许多特殊的义务,如执行国家计划的需要,价格权力的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微利或无利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遵纪守法,照章纳税。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对其进行管理。在很多方面,国家(其代表)应以自身为主体,直接与企业及企业中的相关方发生各种法律关系。这种情况在国有和国营企业中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有其特殊性。所有法人都应该有独立的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而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所有权。除了这种法人条件上的差异,国企法人在法人类型上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法人通常可以分为私人法人和公共法人、企业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一般企业法人属于私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性法人;国有企业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征。

具有私人的特征。

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由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管理。在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到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又不同于专门从事某种国家管理的国家机关,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政府有关部门严格管理,但毕竟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或其部门的管理;适用于其组织和活动的法律是公法,但有许多私法的规定,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它具有公司(财团)的特征。

是具有人民团体特征的组织,但不需要两个以上出资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以国家划拨(出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的财团法人性质;具有法人团体对人民团体赋权能力的特征,具有财团法人团体为某种目的(为生产经营)对特定财产赋权能力的性质;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但不是股东;它拥有最高权力,但不是成员(股东)大会。其权限有一定的决策权,但不是全权。许多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家主管部门决定。另外,社团法人成立需要两个以上的契约行为,这是国企没有的;财团法人仅限于公益法人,不盈利,但国企兼具这两种特征。

它兼具营利性法人和公益性法人的特征。

它一般有盈利的目的,但往往不是唯一的目的。有些国有企业的设立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对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的调整,为了国民经济的全局和长远发展或其他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性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还将利润分配给成员,而国有企业实行国营时,利润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企是企业,但又是特殊企业。是法人,但又是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关注国有企业盈利的一面,减轻其政策使命,扩大其生产经营自主权,放松和改善政府的干预和管理,国有企业就会更像企业(更接近一般企业的特征);作为法人,更接近于私人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性法人。相反,国企更像是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公共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法人。

出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全民所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是全民所有的。

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个合法公民都是国有资本的天然合伙人,平等占有全部国有资本。从市场经济的组织模式来看,国有企业的出路在于如何理顺资本所有者与资本经营者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框架下,资本所有者可以通过组建董事会来参与资本管理和企业运营。因此,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宪法承认每一个公民的资本所有者身份,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设立各级国有资本董事会,依法接管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从世界各大财团的运作经验来看,董事会的运作模式往往能极大地保证资本的高效运作和资产的盈利能力。因此,将国有资本交由各级董事会运营,必将大大提升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在逐步实现国有资本盈利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将国有资本盈利的一部分依法平均分配给所有资本持有人(即全体公民)。这种分配方式一方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原则,另一方面也将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和富裕的实现进程。

这样,国有资本实现董事会的管理模式和全民分红的方式后,国有企业就可以被认为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正常企业,在身份和运作方式上与民营企业完全不同。这种身份和运作的正常化,必将赋予国企真正的活力和竞争力,只有在与民企竞争的过程中,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力量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同时,国企特有的腐败和低效也将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