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金融政策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财政厅(局)、文化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我国文化产业金融服务,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发展繁荣,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金融发挥着引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的重要作用,对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政府实施重要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正在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支持,促进文化产业与金融产业的对接,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文化发展繁荣、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需要。各金融部门要把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作为拓展业务范围、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的重要方向,大力创新和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努力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增加有效信贷供给。
(二)推动多样化、多层次信贷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对处于成熟期、经营模式稳定、经济效益好的文化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开展上下游企业供应链融资,支持企业开展M&A融资,促进行业整合。对于物流、现金流稳定的企业,可以发放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的贷款。租赁演艺、展览、动漫、游戏、收藏、加工、制作、储存出版内容、出版物流、印刷复制、制作、传输、集成广播影视节目、电影放映等相关设备的企业,可发放融资租赁贷款。建立文化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为金融机构处置文化无形资产提供保障。对于拥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3)积极探索适合文化产业项目的各种贷款模式。对融资规模大、项目多的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以银团贷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完善银团贷款风险分担机制,加强金融机构间合作,有效降低单个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对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探索提供联保、贷款等金融支持方式。
三、改进信贷模式,加强和改善对文化产业的金融服务。
(4)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各金融机构应在风险控制和业务可持续的原则基础上,根据不同文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灵活差异化定价机制。根据部分文化产业项目的周期特征和风险特征,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项目周期的资金需求和现金流分布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对列入国家规划重点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或企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5)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和业务评价体系。金融机构在确定内部评级要素、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评级模型和评分标准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体系。要充分借鉴外部评级报告,建立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评级体系。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业务评价程序和方法,建立专门针对文化产业金融服务的评价体系,把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与积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在落实工作责任、考核综合素质和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对中小文化企业贷款项目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免除其相应责任,做到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组建专家团队和专门服务部门,积极为文化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对国家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在符合金融机构信贷客户准入标准的前提下,可对举办培训的企业和接受培训的人员给予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加强合作,综合运用多种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推出融合信贷、债券、信托、基金、保险等多种工具的一揽子金融服务,做好文化企业从初创期到成熟期融资方式的衔接。
(七)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培育文化产业消费信贷市场,通过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通过发展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演艺娱乐、会展旅游、工艺美术、动漫游戏、数码产品、创意设计、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数字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高清电视、付费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电影产品等出版产品和服务的综合消费信贷。加强网上银行业务推广,提高网上支付在软件、网络和计算机服务、设计服务和休闲娱乐行业的应用水平。进一步发挥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和征信系统的作用,加快完善银行卡刷卡环境,促进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八)继续完善文化企业外汇管理,提高文化产业贸易投资便利化。便利文化企业跨境投资,满足文化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的合理需求,提高外汇管理效率,简化和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促进文化企业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提高中国文化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文化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九)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经营成熟稳定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鼓励上市文化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等再融资方式进行并购重组。探索建立宣传文化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的项目信息合作机制,加强对适合创业板市场的中小文化企业的筛选和储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
(十)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发挥中债资信促进投资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作用,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等方式为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对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融资成本负担。对于运营成熟、未来现金流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可以探索基于优质文化资产未来现金流和收益权的文化产业项目资产证券化试点。
(十一)鼓励多元化资金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发挥保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和保险资金的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文化企业的债权和股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参与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风险导向型投资者积极进入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的新兴文化业态。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产业保险市场。
(十二)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服务。各保险机构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文化企业的特点,积极开发适合文化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按照收益覆盖风险的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对宣传文化部门支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要建立便捷的核保理赔渠道。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费率可以适当降低。加快培育和完善文化产业保险市场,提高保险在文化产业的覆盖面和渗透率,有效分散文化产业项目运营风险。
(十三)推动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各保险机构要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求的新型险种和各类保险业务,如知识产权侵权保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影视产品印刷、复制、发行和播出、损失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信用保险业务,弥补现行信用担保体系在支持服务业融资方面的不足。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出口企业的保险服务,保险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要求的文化出口企业和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重点文化出口企业目录》和《国家重点文化出口项目目录》的企业和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鼓励和促进文化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六、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机制。
(十四)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原则,推动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入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和现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审计流程,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提升财务管理能力,为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15)中央和地方政府可通过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支持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以财政资金注入为导向,鼓励金融资本依法参与。
(十六)建立多层次的贷款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文化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保保结合等方式多渠道分散风险。研究设立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营、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服务文化产业融资需求。探索建立文化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贷款银行的信贷风险。
(十七)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保护各方权益。抓紧制定完善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登记、托管、流转、变现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订相关质押登记规定。积极培育流通市场,充分发挥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平台的作用,为文化企业的版权交易、商标交易、专利技术交易等文化产权交易提供专业服务。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有效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各类无形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切实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消费者权益。
七、加强政策协调和实施效果监测评估。
(十八)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制定并定期完善《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布更新文化产业发展的项目信息。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纳入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的文化产业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的文化产业项目贷款要严格审批。
(十九)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机制,搭建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文化企业优质投融资项目数据库,通过举办论坛、研讨会、洽谈会等方式加强文化项目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推广,促进银行、政府、企业的合作。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纳入数据库、宣传文化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
(二十)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督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同级宣传、文化、财政、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文化产业贷款的统计和监测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金融管理部。
新闻出版总署、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