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管理办法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各类水利和供水工程。第三条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核定征收,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正常维护、人员工资福利、运行管理、动力燃料消耗、大修理费用、折旧费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供水成本的费用。第四条我省各类水利工程的水费和水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和调整。
工业水费按供水成本核定,实行全省统一征收标准。
农牧业水费,已建水利工程逐步到位,水费逐步按供水成本收取,工程折旧费不计入供水成本;新建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核定的供水成本收取水费。
农牧业水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批准的水费范围内,因地制宜确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水利工程管护责任制,监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收取水费。教育用水单位和个人爱护水利设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按时缴纳水费。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六条工业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实际供水量收取,按季征收:
(一)工业用水量,按每立方米0.10元;
(二)通水(返回原供水系统后,无污染,水质仍可用于农业灌溉),按每立方米0.06元;
(3)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按发电结合灌溉上网电价的15%收取,不灌溉发电上网电价的30%收取。第七条农林牧业水费标准:
(一)具备甲方收费条件的灌溉系统,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由甲方收取水费:
1,粮食作物,每百立方米小麦2-4公斤;
2、水利灌溉工程,按出水口计量,每100立方米小麦2公斤;灌溉所需电费由电力部门另行收取;
3、养鱼用水,根据水资源情况,按每100立方米小麦2-4公斤计。
(二)不具备按方收费条件的灌溉系统,按亩收取水费:
1、黄水、黄河流域万亩以上灌区和梯田农业灌区,年亩产小麦6-12斤;
2、高浅山区小农业区和其他农业灌溉区,每亩小麦每年5-8公斤;
3、柴达木农业灌区,年亩产小麦7-65438±05公斤;
4、蔬菜按同类地区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的2倍计收;果园按同类地区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的3倍计收;
5、林地灌溉,按同等面积每亩50%收取水费;
6、人工饲草、饲草料基地每亩灌溉0.5公斤羊毛,天然草场、草地每亩按0.25公斤羊毛灌溉;
7、复种粮食作物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复种部分,按本地区水费标准的25%计收。第八条属于水利工程有效灌溉面积和当年未灌溉的农田,每亩小麦1公斤的基本水费,用于年度大修理中的水利工程支出。第九条人畜饮水工程水费标准:
(一)城市供水工程、农村牧区供水工程到户,根据供水成本,按每立方米0.1.5元-0.5元计费,按月或按季计费;
(二)农村牧区饮水点供水工程,按每人每年4-8元;
(三)牲畜饮水,水费按每年每只羊2元、每头猪4元、大牲畜每头(马)8元计收。第十条我省新建各类水利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应将供水成本作为项目立项和财务分析的内容,核定工程供水成本价。水价成本未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供水成本计算;成本水价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标准可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另行核定。第十一条对受益范围明确的流域性蓄水水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受益的用水户应当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调水协议,实行有偿调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协议调水。第三章水费征收管理第十二条农牧业水费征收标准,按照水利工程管理隶属关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或者州(地、市)人民政府决定当地水费征收标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利工程受益范围跨县的,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执行相同的水费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