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指出人权理论的缺陷和不合理性?
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我们所处的时代特征,那无疑就是人权;如果选一个当今世界最能吸引眼球的议题,那无疑是人权;如果要找一个最能引起国际争议的话题,那无疑是人权。“今天,无论哪个国家都可以公然否定人权,人权已经成为一个神圣的概念,全世界都在倡导保护和尊重人权。”[1](P75)毫不夸张地说,我们处在人权时代,讨论人权问题,用人权话语表达各种诉求。美国宪法历史学家路易斯·亨金认为,人权是“无数国际条约的主题,是国际政治每天不可或缺的原材料,是超级大国持续争论的焦点”。[2](序言)季卫东教授在谈到国际上的各种争论时也有类似的观点:“最能集中反映双方根本分歧的是人权观念,人权问题可视为不同文明对话的出发点和焦点。”[3] (P233)可见,“人权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理想,已经成功地传播到全世界”。[4](p1)作为一个已经占据国际国内事务中心的问题,人权这个词已经成为考量未来社会秩序时不可回避的关键词。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权也是一个不断引发争议的焦点和敏感问题,甚至“人权的定义永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对人权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也远不一致”。[3](P234)现代人权观念是历时性和* *性相互作用的产物。探讨人权问题的来龙去脉,对于摆脱笼罩在人权问题上的干扰,看清人权本身的面貌,无疑是有益的。本文试图追溯人权的历史,从人权发展史上先后出现的几个基本概念来分析人权概念的演变。我相信这将为理解人权问题提供一个独特的微观视角。
一、人权的概念和实质上的有限人权
在研究人权问题时,有学者从人权概念本身内涵的独特性出发,总结了人权的概念史,认为人权概念从古至今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是简单的或直观的人权概念,如古希腊智者普罗塔哥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是物的存在的尺度,是物的不存在的尺度”大概反映了这种人权概念。其次,是片面的或不同的人权观。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等级正义观就是这种人权观的表达。第三,这是一种全面或平等的人权观。它强调人的尊严、人格和价值的神圣和平等。这一阶段的人权观念充分体现在西方基督教教义和基督徒的宗教情怀中,尤其体现在人类在上帝和“原罪”面前的平等意识中,也体现在人文主义者和古典自然思想家的理论中。最后,这是一种协调或全面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在坚持全面或平等的人权观理想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到现实中人、价值观和道德观念、政治意识形态的多样性,通过整合或协调寻求对人权的理解。[5]本文提到的“人权概念”中的人权概念,无论是从产生的时间还是具体的内容来看,显然都与我们现在所讲的人权概念不完全一致,尽管它们有着密切的联系。现代人权的概念,也就是本文要讨论的课题,基本上应该是从第三阶段的后期萌芽的,这个阶段之前的所谓人权观,应该命名为人权意识和人权思想。它们是现代人权概念的理论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古典人权概念,最早是文艺复兴时期但丁在其著作中提出的。他是“封建中世纪的结束和现代资本主义时代的开始”...中世纪的最后一个诗人,新时代的第一个诗人”[6](P249)。但丁和同时期的人文主义者热情地赞美人性,反对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肯定人的欲望,从而使古代关于平等、自由、独立的道德思想变得鲜明而通俗。[7](P127)薄伽丘说“我们人类生来平等”。[8](P357)古典自然法学家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继承并发扬了启蒙运动的成果,将人塑造成自然权利的主体。这种“天赋人权”的理论,在美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独立宣言》和《人权民权宣言》中都有体现。这套人权理论体系最大的缺陷是,表面上主张人人平等,人权的主体是所有人,没有区别,实际上并非如此。比如卢梭,这位以追求人类的平等和自由为毕生目标,以《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等著名著作在权力斗争史上大放异彩的思想家,在界定“人”的概念时,毫不掩饰地表现出自己阶级立场的巨大局限性。典型的例子就是他对女性的态度。他认为女人生来就是为了取悦男人,这也是她生存的大目标。可见他说的是有限的,他唱的平等也是有限的。被马克思热情地誉为世界上“第一部人权宣言”的《美国独立宣言》(1776),在人权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它宣称“人人生而平等”是不言而喻的真理,同时又默许和保留了歧视和隔离黑人的罪恶的奴隶制。此外,广大女性群体也被排除在人权主体之外,真正能享有人权的群体仅限于“白人男性纳税人、基督教徒,尤其是拥有动产和不动产的新教徒”。《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在人权问题上与《美国独立宣言》一脉相承。也仅限于“欧洲男性成年,必须有一定收入”,大量人群被排除在权利之外。一句话:“在18世纪,公开宣布人是不现实的”。[4](P176)瑞士学者盛雅禄将人权观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即有限人权观和普遍人权观,这不无道理。时间的划分以65438年至0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诞生为标志。因为在此之前,“人类‘人’的这个概念仅限于性别和种族,那么‘人’这个词——与这个词的现代意义相比——只有相当有限的意义。”[9](P278)与有限人权相对应的是普遍人权。显然,普遍人权概念的诞生是人权主体不断扩大的见证和结果。而且以前呼吁和要求保护人权主要是一个国家的内政。
二,普遍人权概念的产生及其背景
“人权在英语中指的是“(人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成为纯粹意义的“(人权)。”即使不能说二战前关于人权的文章和评论都局限于男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不自觉地将男性和人视为同一名词来表达人权主体的事实中,明显存在男性。[1] (P150)有限人权阶段步入普遍人权阶段,理论上将人权主体从少数群体扩大到所有人都应享有人权,肯定了人的尊严和价值。时间上,学术界有一个大致的认识,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同意下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就是15。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人类遭受的身心伤害最大,教训最深。二战法西斯杀戮和种族灭绝的罪行,就是把人当人看,全面践踏人的生命和尊严。人类在二战中的胜利被视为人道主义精神的结合。“至关重要的是在全世界捍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捍卫人权和正义...战争以尊重人权而告终。”[10](P308)可见,二战后普遍人权概念的兴起,是二战中普遍侵犯人权的必然结果,这也是二战胜利后人类所拥有的最大财富。正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序言所言,既然战争始于人心,那么对和平的保护就必须建立在人心。[11](p34)1948《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被赋予了理性和良知,应该以兄弟相待。此外,《宣言》第2条、第7条、第10条和第26条明确指出,所有权利和对这些权利的保护是突出的,主体是“每个人”、“任何人”和“每个人”。对人权主体不再有任何限制,享受这些权利不需要任何特殊资格。所有具有生物和社会意义的人都可以100%享有人权,满足这些条件的权利就可以被冠之以人权。因此,我们可以说,任何权利,无论其主体多么广泛,只要有一个人被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就不能称之为人权。“一旦允许人权主体普遍性的栅栏出现缺口,人权就不会立即成为人权,而是成为特权。”[12]据此,我们回想一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欧美国家所倡导的人权显然不是真正的人权,它将大量群体排除在权利主体之外,其本质是典型的特权。然而,更确切地说,从普遍人权理论的诞生到普遍人权思想的逐渐接受和实践,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人,人权享受的主体,只能等到1948的《世界人权宣言》,50年代以后美国的民权运动,60年代的非殖民化,70年代以后的妇女解放运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系列改革开始成为超越性别、财富、种族、肤色、宗教和文化的普世人。”【1】(p 151)普世人权的时代,在人类付出了无限的代价之后,终于到来了。
曾经有人问过这样一个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什么世界各国都聚在一起,通过联合国制定并发布全球人权宣言,而不是全球义务宣言?我们认为首先涉及到对权利语言价值的评价。美国哈佛大学的格伦顿教授在《权利的文化》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核心观点,可以解释这种现象,即现代文化是一种权利的文化,在这种文化中,权利的语言被用作表达实践理性要求的方便而精致的工具。权利话语过滤了其他语言,直接渗透到其他语言中。权利语言之所以成为强势语言,是由其优势决定的。【13】(P323)人类为自己最珍贵的品行诉诸人权是普遍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权利”话语所体现的普遍特征。在各种意义上,权利话语已经成为实现人权理想的有效工具和一般载体,权利概念使倡议者和回应者都处于平等地位。“人权”的口号最能唤起人们深刻的“同一”感,是弱者对抗强者的武器。人权中包含的善和正义使普遍人权自诞生以来的50多年里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文化现象。其次,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我们可以深刻揭示人权的内在属性:人权的人道性和人权的永久性。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在价值上体现了这样一种道德法则,“无论对自己还是对他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作为工具”(康德)。人权是“人们凭借其天生的能力而拥有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可以进入的任何特殊秩序或他们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制度。”[14]人权的永久性是指人权伴随着人从出生到生命的终结,没有任何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是一种主体权利,它“关系到人的自卫和自我保护。”[14]从有限人权到普遍人权,是人权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作为资产阶级为了动员一切社会力量,进行本质上的资产阶级革命,曾经以全人类的名义提出的一个具有号召力和凝聚力的口号,这个由资产阶级首创的概念在二战后传遍了全世界,成为全人类的精神财富和奋斗目标。
三。人权的普遍性、特殊性和相对性
人权“源于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人权”,但“成为人不是一种自然的或先验的天赋或本质,而是一种实践和使命”(巴利巴语)。理论的完备性很重要,实践比理论更重要。人权只有体现在现实的制度和各种保障中,才有真正的意义。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和自由的,所有的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善待和尊重。但问题是,人权在理论上抽象概括了“人”的特征,具体的人总是在某个国家、民族、地区。我们面临的现实是,世界政治经济发展处于严重的不平衡状态,人权的语境必然限制和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我个人认为,人权普遍性概念的使用,更多的是集中在人权进入实质性制度保护阶段,世界各国的保护方式、保护内容、保护途径是否有统一标准的问题。它的使用场景更多的是在西方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人权问题进行谈判、产生分歧的地方,相对更多的是与人权特殊性的概念一起使用。人权的特殊性是什么?也就是说,人权的具体方式、形式和内容可以不同,不可能在所有国家实现统一的模式。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成为“亚洲价值观”与西方人权观分歧的热点,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亚洲许多发展中国家反对西方国家强加给其他国家的人权模式,并指出人权在保护基本人权方面具有普遍性。比如,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声称自己喜欢酷刑和滥杀。然而,在每一个具体的国家和民族中,人权总是被整合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中,所有的国家和民族总是从自己的文化和历史中实践和诠释人权。并且认为“任何一种制度选择都没有固定的优越性,它只是环境的产物,每一种选择都有自己的道德原因。”检验制度的标准是人民的同意。“[15](P176)对人权的理解和具体制度保障可以有自己的独特性。这场看似激烈的争论,虽然双方围绕人权这一主题的争论确实在某些方面提出了一些需要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但如果不带情绪化的热情和冲动冷静思考,就会发现双方的落脚点不仅仅是人权理论和实践本身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还将人权问题注入了太多人权以外的东西。典型的表现是,一些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不是以真诚的态度去改善别国的人权状况,而是为了达到自己的政治利益或经济目的。这样的行为必然会引起被干涉国的反感。有学者对这一现象评论道:“90年代争议党的领导人包括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中国政府及领导人、东南亚国家外交官等。,他们关于人权的讨论仍然缺乏学术严谨性。另一方面,还有欧美政府高官、记者、人权组织等。他们对人权的看法很少基于对有关宪法、人权条约和宣言的人权条款的严格解释和分析,也很少基于迄今为止对人类历史、人权以及文化和宗教关系的研究成果。[1](P5)并进一步指出,“这些论点本身往往局限于‘普遍性对特殊性’和‘人权问题上的亚洲旧习’的框架内,很少谈及框架本身的缺陷”。[1](P5)因此,人权特殊性和普遍性概念的对应使用至少说明了以下两个问题。首先,人权已经进入实质性保护阶段,而不是抽象地停留在宣言、协议和各种文件中。毕竟人权实践和人权理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然而,将人权落实和体现在纸面上是各种制度背后的首要价值,这无疑是人权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中,会逐渐出现许多障碍、分歧和反对意见。这些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人权问题是似是而非和复杂的。其次,正确认识人权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概念之争。西方国家以人权的普遍性为由批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问题。一方面,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问题很多,侵犯人权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难道这种情况西方国家本身就不存在吗?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毕竟,从改善人权状况中受益的不是其他国家,而是他们自己的人民。另一方面,我们也不排除一些西方国家确实在一些人权问题上持真诚批判的态度,但在国际社会上,西方国家基于这样一个原则,“人权和军售一样,都是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贸易优惠和贸易制裁都是国家政治的手段。”[4](P136)美国里根政府代表曾将《世界人权宣言》戏称为“给圣诞老人的一封信”,甚至将人权视为象征性的资本。此外,许多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往往采取双重标准:严以待人,宽以律己;宽者严,近者宽。都说对朋友好,对敌人不好。当然,在这一点上我们应该坚决反击。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的争论直接导致这样一个问题:人权是国内事务还是国际事务?是人权高于主权还是主权高于人权?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已经很多了,大部分都是非此即彼的答案。笔者赞同不能笼统地认定人权和主权孰高孰低的观点,干预他国侵犯人权是现实需要,但必须谨慎对待这种行为。例如,倡导这种干预的决定必须具有全球代表性。投票时,只有充分考虑不同文明的正义观,才能获得不同文化、宗教、社会制度等的差异。,标准不可能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介入者也参与其中。努力实现人权与主权、自由与社会权利、政治与经济和文化权利之间的平衡。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国际法学者大沼康夫用“人权的相对性”取代了“人权的特殊性”这一概念,我们认为这对人权基本概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提到人权的特殊性似乎意味着这样一种承认:非欧美=特殊性,欧美=普遍性。从反面来说,支持人权欧洲中心主义。关于人权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争论也容易产生误传:普遍性似乎是西方文明普遍性的象征,特殊性似乎是东方文明沾沾自喜的障碍。人权的概念虽然起源于欧美,但在人类的交往中得到了发展和丰富。今天的人权理论是全人类智慧的多彩拼图。人权相对性概念的诞生,使得欧美与非欧美国家的人权讨论与交流在理论上是平等的,没有中心与边缘之分,也没有相互的中心与边缘之分。
四。结论:人权概念的相互关系。
以上,我们回顾了人权发展过程中纵向出现的几个基本概念,包括概念的时间存在性(例如,普遍人权和人权的普遍性在很多场合被不分青红皂白地混用,或者两者同时使用)。人权、普遍人权、人权普遍性、人权特殊性和人权相对性,这五个在人权话语和人权问题中经常使用的概念,分别有其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通过对这些概念的探索和追溯,我们可以这样表述人权的发展:人权、普遍人权和人权的普遍性在本质上应该是相同的、一致的,人权在本质上是普遍的,只有普遍的人权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只要人权主体具有普遍性,其享有的内容在逻辑上就会要求内容的平等。所有的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所有的人都应该被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普遍人权或人权普遍性的“普遍性”一词,是指人权概念在实践层面可能普及和被接受的程度。我们对人权的理解大致可以概括为:第一,人权主体的普遍性;第二,目前不同地区、不同文明类型、不同文化圈所能达到的人权意识程度,多元价值体系所支撑的文化模式,由于现代人权理念对人的尊严与美好生活的系统维护而达到了一定程度的自觉。换句话说,我们应该为历史纬度上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人权观保留一个相对宽松的解释空间。
为什么会有普遍人权、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人权的相对性这些基本概念?借用一位学者的话可以说明,历史的演进,大多是在过程中对各种违背起点的不合理进行长期的修正,所有的不确定性都得到表达和确认。这个过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完全是人的一切行为的结果。[16]可以说,人权的几个基本概念,从某个角度记录了人权事业的曲折发展历程和不断进步的足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