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的短文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如发明、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形象、设计等,均可视为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对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它是根据各国法律在一定时期内授予符合条件的作者、发明人或成果所有者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有两种:一种是版权,另一种是工业产权。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署名、发表、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工业产权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制造商名称、货物来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在内的专有权。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和财产权组成,也称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是指权利与取得智力成果的人密不可分,是人身关系的法律反映。比如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者发表、修改作品的权利,就是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这些智力成果经法律认可后,权利人可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获得报酬或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被称为经济权利。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智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一种是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未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不得行使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的成果,是智力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智力成果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思想的表达。但它不同于思想的载体。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的专有使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其归为物权。第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智力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一切智力活动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依法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但不同于属于实物产品的无形财产(如电)和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它是人类智力活动(大脑活动)的直接产物。第三,知识产权的好处既有经济的,也有非经济的。这两个方面是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割的。因此,知识产权不同于人格权中的相邻权和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第四,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效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但国际公约或双边、多边协议除外。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权利自动终止。
即排他性或垄断性;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以外,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这说明权利人独占或独占的专有权是受到严格保护的,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收”等法定程序,才能改变权利人的专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也不是人格,更不是外界有形或无形的东西,因此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能属于财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项完整的权利,但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和非经济性,因此不能说知识产权是两类权利的结合。比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人格权或精神权)和财产权的结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复杂(多种权能)、具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列,自成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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