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在哪些朝代减轻或免除了对老人的惩罚?
战国时期,许多国家进行政治改革,也在魏、的支持下进行政治改革,实行新政。其中之一是法律经典的形成。《法典》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成为后世法典的蓝本。
法典有六条,分别是盗、贼、网(或狱)、捕、杂、备。李悝认为盗贼和小偷是统治的最大威胁,所以他把他们放在最前线。贼就是伤人造反的意思。杂指除贼、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它类似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定罪量刑原则。第六部《聚法》起着“加减”的作用,相当于现代法典的总论部分。而法律经典现有的内容,只是对15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量刑时减轻处罚的规定。
汉朝建立后,在《法经》的六条之外增加了三条,制定了《九章法》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
儒家讲究“仁政”,早在西周就有“尊老爱幼”的原则。汉代统治者为了标榜“仁政”,强调推行这种儒家的恩刑思想。汉景帝第三年(公元前141),“下令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者,以及怀孕、未出生者、教师、侏儒等,都要附钹。”②所谓“镝制”即监禁;所谓“颂制”,就是宽大处理,不戴刑具。这一命令是为了优待老弱病残者,如老人、青年、孕妇、学者和侏儒,在监禁期间不戴刑具。汉高祖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写道:“从今以后,八十岁以上,除非诬告或杀人,否则不得坐下。”(3)汉高祖洪嘉元年(公元前20年)下令:“凡未满七岁者,贼打架杀人,犯有死罪者,请廷尉闻之,死罪减轻。”④东汉光武帝年间,又下了一道圣旨:“八十以上不满十岁的男子,女子不准坐下,圣旨不准逮捕。”(5)即坐成一排的老人、小孩、妇女,除了圣旨规定追究的罪行外,不准逮捕监禁。汉平帝元元年(公元1年)也规定:“天下女弟子已谈,已归故里,顾山、岳倩三百。”意思是妇女被定罪放回家后,每月可以交300块钱,让人代其服役。汉朝之所以优待老幼妇孺,是因为她们的犯罪行为不能构成对社会的严重危害,也能体现统治阶级的宽大思想。
《唐律》主张对弃病的老幼,分三种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一是70岁以上,或15岁以下,弃病犯流浪罪者,应予赎身。二是80岁以上,或者10岁以下,有病的,犯叛国罪、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盗窃和伤害,赎回;其余的罪行都被忽略了。第三,90岁以上或者7岁以下的人虽然犯了死罪,但是不加刑(不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唐朝的法律,犯人,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有病的人,都无权控告。享有讨论、请愿、减刑等法定特权的服刑人员,70周岁以上、15周岁以下的老年人、青年人,孕妇、残疾人不得讯问。对此,采用三人以上作为证据,实行多卡定罪。
在宋代,老年人和残疾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比如规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不得让出家属,责令由家属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