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太严了

打了很久的电话才出来

跌跌撞撞一年半的“醉驾入罪”终于有了结果。2011 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于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必须给予刑事处罚。“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事故后处罚”的方式。不管有没有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有利于打击酒驾

酒驾和市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杀手”。近年来,因酒驾、飙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不断冲击着公众的神经。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李井泉案、杭州“70码”事件,人们仍然记忆犹新。如何从立法层面惩治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成为司法机关和公众眼中的最佳方法。

其实“犯酒驾罪”一直压力很大。在审议阶段,不时听到“醉驾罪太重,对公务员不公平”的说法,理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醉驾,将面临开除公职的处罚。也有人因为我国现行刑法已经规定了交通肇事罪而再次质疑醉驾罪。对此,广州日报评论称,虽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给予刑事处罚。因此,在实践中惩治这种危险驾驶行为时,往往要“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指出,醉酒驾车致人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律很难对酒驾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只好停留在“一并处罚”的情况下。“危险驾驶”的定罪改变了“事故后处罚”的方式。不考虑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就会受到处罚,这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打击酒驾,减少酒驾。

纵观全球,针对酒驾、飙车等社会问题,通行的做法是通过立法来预防问题。比如在美国,一旦被认定为“酒驾”,就会被拘留监禁,重者可判1年有期徒刑;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的惯犯甚至可能面临高达10年的监禁...

多数车主支持“醉驾有罪”

据成都商报报道,在一项针对成都50位市民的调查中,* * * 41位市民明确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规定,希望用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酒驾;6名公民明确反对,认为使用刑事处罚过于严厉,对意外犯错的人不公平;另有三人表示可以理解,但并不乐观。至于实施效果,大部分人持保留意见。

朱先生是一名大学研究员。他有8年的驾驶经验,没有饮酒习惯。他认为,对酒驾的处罚必须拿出真正有威慑力的处罚办法,而且必须严厉打击。刘先生是公务员,有六年驾驶经验。他还认为,“酒驾不能不让司机和行人感到不安全。”也有一些市民对此表示反对。任先生是建筑设计师,有八年驾龄,无饮酒习惯。他认为只加一项罪名不会有效果。如果酒驾成为刑事处罚,将由法院判决,执法成本高。教师李小姐认为把酒后驾车者当作罪犯太过分了。如果没有后果,法院会判他死刑,对他以后的生活没有好处。

记者随机采访佛山部分车主发现,除个别受访公务员认为量刑过重,直接影响前途外,对“酒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90%。某大型门户网站调查也显示,“酒驾入刑”的支持率高达88.3%,反对的只有8.2%。

很多车主都承认体检报告不理想,不适合喝酒。“深信不疑”可以作为以后喝酒的一个很好的挡箭牌。“酒文化再流行,也不能强迫别人犯罪。”不少“不贪杯”的车主为此欢呼雀跃。

期待更详细的细则。

佛山资深律师徐玉发在解读新规时表示,与之前相比,醉驾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以扣留、暂扣驾驶证3~6个月的罚款500 ~ 2000元,刑法修正案明显提高了醉驾的违法成本。不过,徐玉发表示,刑法修正案对飙车的处罚还有很多争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追赛车”,什么样的情况属于“恶劣”等。,还期待更多的细节,比如量化对速度和私人空间的侵犯。否则将很难界定飙车的刑事拘留。

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魏东表示,酒驾一旦定罪,就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执行又涉及到判决的问题。如何界定判断的标准?这涉及到很多具体问题,在实践中不太实用,很多程序需要完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东飞也指出,实践中,酒驾者太多,证据不固定,没有办法处理。酒后驾车定罪可能会威慑司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这只是一厢情愿。另外,酒驾一旦产生危害结果,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酒驾罪?这会给司法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另外,长期醉酒驾驶的人是否构成累犯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酒驾、飙车、恶意欠费等行为越来越容易发生,其社会危害也在逐步扩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法律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

25日表决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入罪,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与此同时,人们呼吁已久的“恶意欠薪”也被定罪。

经过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稿争议较大。最后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废除了13经济非暴力犯罪,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酒驾、飙车等新罪名。一方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现代化特征。

毫无疑问,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过重、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所以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也符合逐步减少死刑的大趋势。但是,减少死刑并不意味着降低法律的尊严和门槛。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能够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当前,酒驾、飙车、恶意欠费等行为越来越容易发生,其社会危害也在逐步扩大。法律对此的漠视,其实是一种间接的纵容。在此背景下,将酒驾、飙车、拒不支付报酬、恶意拖欠工资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法律保障民生的应有之义。

酒驾和市区飙车早已成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酒驾飙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近年来屡有发生。2008年的孙伟铭案、2009年的李井泉案、杭州“70码”事件让人记忆犹新。如何处罚这些危险驾驶行为,司法界和公众一直呼吁从立法层面解决。纵观全球,也普遍存在酒驾、飙车等社会问题,通行的做法是通过立法来预防问题。比如在美国,一旦被认定为“酒驾”,就会被拘留监禁,重者可判1年有期徒刑;在新加坡,酒后驾驶的惯犯甚至可能面临高达10年的监禁...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有交通肇事罪,但只有在行为人造成严重过失的情况下才给予刑事处罚。所以在惩治这种危险驾驶行为时,往往要“借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比如最高法2009年底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指出,醉酒驾车致人重大伤亡的,应当依法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而立法的缺失,使得法律难以对酒驾起到更好的警示和预防犯罪作用,只好停留在“一并处罚”的情况下。这次的“危险驾驶”定罪,改变了“事故后处罚”的方式。不管有没有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就要受到处罚,这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更有利于打击酒驾,减少酒驾。

其实酒驾定罪也是在相当大的压力下通过的。在审议阶段,不时听到“醉驾罪太重,对公务员不公平”的说法,理由是公务员一旦被认定醉驾,将面临开除公职的处罚。且不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务员不享有法外仁慈的特权,以不正当开除公职为借口质疑醉驾罪,某种意义上就是阻挠法律与时俱进。这种法律逻辑是最可怕的。从这个角度来说,醉驾犯罪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律的进步。

任何时代的规律都不可能脱离实际。根据新的社会形势及时调整法律,是法制时代的文明体现。期待接下来的司法解释能为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和恶意欠薪罪提供更好的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