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刑法的历史发展

一个多世纪以来,许多哲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家为维护人类的和平、安全和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虽然这些努力远未达到人类期望的结果,但它们在维护和平的过程中取得了一些成就。如常设国际法院、联合国、国际法院等国际专门机构,以及一些区域性机构的建立,如欧洲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特别是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洗劫之后,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犯罪的意识更加强烈,国际刑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在国际法委员会起草和编纂国际刑法草案的同时,国际社会迅速组织和审判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各种反人类罪,形成了一些具有示范作用的国际刑法一般原则,如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国家间刑事司法合作与协助的条约和协定原则等。这些原则今天仍然有其实际作用。从这个角度看,国际刑法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国际刑事实体法和国际刑事诉讼法的进化史,或者说是国际刑法典编纂和国际刑事审判发展的进化史。这个历史过程一般沿着一条从高潮到低潮再到高潮的曲线发展。在总体发展趋势下,国际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发展并不同步。

(一)国际刑法发展的开端(1919之前)

从实质上看,国际社会对国际犯罪的认识始于17世纪习惯国际法对海盗的认识。“海盗一直被认为是被法律驱逐的人,是一种‘反人类罪’。根据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失去国家保护,从而失去国家属性;而且,他的船只或飞机虽然过去可能有权悬挂某国国旗,但也失去了这种权利。国际法上的海盗行为是国际犯罪;海盗被认为是所有国家的敌人,他们可以被‘任何属于他们管辖的国家’绳之以法。2从1841到1982,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海盗行为的国际法律文件。虽然当时很少发生海盗行为,但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安排认为“海盗”是一种“恐怖”。因此,今后国际犯罪的界定往往以海盗行为为标准,即考察犯罪行为是否严重,是否受到国际谴责。此后,应该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奴隶贸易4和战争5的特征逐渐显现,从而成为国际社会谴责的对象。这些罪行不仅危害国家利益,也威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然而,在此期间,国际社会尚未考虑编纂国际罪行法典。

从程序上看,国际社会对国际刑法的认识可以追溯到1474年,当时神圣罗马帝国的27位法官审判了彼得。冯。彼得·冯·哈根布什允许他的军队强奸、杀害和掠夺无辜平民的财产,并认定他有罪,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上帝和人类的法律。这一审判尝试被国际社会视为国际刑事审判的序幕。但由于当时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和其他国际审判或司法机构尚未诞生,这种审判属于“非正式”场所的审判活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卡内基基金会成立了一个独特的具有国际特色的非政府委员会,负责调查1912第一次巴尔干战争和1913第二次巴尔干战争中对平民和战犯犯下的那些应受谴责的暴行。第二次巴尔干战争开始时,为了向西方国家提供“受影响地区正在发生的事情的清晰可靠的画面”,该委员会调查了冲突的全过程和个人行为。巴尔干委员会组织了几次实况调查团,并根据他们事后发现的事实作出了实质性的报告,并于1914年7月提交了这些报告。同年8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这篇报道的作用成为历史的缩影。七

因此,从形式上看,国际社会对国际刑事诉讼法的认识似乎早于实体法。虽然实质意义上的国际刑法或程序意义上的国际刑法并没有进入规范化的进程,即既没有进行国际犯罪实体法的编纂,也没有进行正式的国际刑事审判,但这一时期国际刑法的雏形已经出现,特别是19年的六七十年代,国际刑法完全呈现出独立发展的趋势,并试图形成一种集中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模式。这一发展趋势显示了基于国家调查和执行的多边法律文件或机构的增长。与打击国际领域犯罪的政治必要性相比,这一领域法律的独立发展有力地说明了一般国际刑法的发展。多边公约的增多赋予了国际刑法广泛的内涵,使其摆脱了仅适用于危害人类罪典型案例的局限。一些新的国际公约处理了非普通国际犯罪、长期焦点问题、引渡制度等。,特别是那些具有高度国际政治含义的国际罪行。

(2)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个高峰(1919—1955)

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不仅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灾难,也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是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一次高潮。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国际刑法发展的直接诱发因素。此时,国际刑法的发展在实质和程序两方面齐头并进。从实质上看,人类社会认识到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严重危害后果,进一步明确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严重的国际罪行;从程序上讲,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法、英、美、意等战胜国经过各种妥协,最终达成《凡尔赛条约》,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战争发动者责任与惩罚委员会。该委员会提出了895名应被指控的战犯名单,并希望通过盟国的军事法庭进行更正式的国际刑事审判,即根据191907《海牙公约》序言中马托斯条款的规定,起诉1915年在土耳其大规模屠杀亚美尼亚人的土耳其官员和其他犯有“反人类罪”的个人。虽然由于当时的政治等因素,同盟国的审判活动并没有成为现实,尤其是在莱比锡的审判。10因此,有学者指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政治家的短视和对陌生事物的恐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刑法的发展。11然而,国际社会在这一时期所做的努力表明了国际社会惩罚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的罪行的强烈愿望,从而使国际刑法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将国际刑法的发展推向了第一个高峰,也为国际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石。在此期间,实体法不仅强调了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等严重国际罪行,还肯定了灭绝种族罪等其他国际罪行。从程序上来说,纽伦堡审判12和东京审判13不仅在社会意识上取得了成功,而且满足了人民对和平和惩治战犯的渴望。《纽伦堡法庭宪章》及其司法活动创造了以创新方式解决武装冲突的法律,创造了新的国际法原则——纽伦堡原则(包括著名的个人责任原则)。14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确立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虽然属于事后立法,但并不是基于当时国际社会广泛倡导的法无明文不为罪(nulla poena sine lege)原则。15但是纽伦堡审判的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在纽伦堡审判之前,国际社会已经在1928年缔结了旨在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总条约》,即《凯洛格-白里安条约》(或《巴黎条约》)。在签署该条约的63个国家中,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名列其中。作为缔约方,这些国家显然对条约的内容和宗旨有着清晰的认识。《凯洛格-白里安条约》虽然没有刑事处罚,但纽伦堡审判正好弥补了公约的这一缺陷,这也是纽伦堡审判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虽然东京审判略晚于纽伦堡审判,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上,对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的普通战争罪进行了审判,也树立了反和平罪和反人类罪的审判范例。但这些原则的确立是纽伦堡原则的延伸,尤其是“* * *阴谋”侵略的理论,东京审判比纽伦堡审判讨论得更深入。

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不仅将国际刑法的发展推向了高峰,还在另外两个方面显示了其深远的意义:一是促使联合国将注意力转向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1948年举行的联合国大会请国际法委员会研究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价值和可行性。在审查了委员会的报告后,联合国大会得出结论认为,设立这样一个法院是值得的,也是可行的。还决定由17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国际刑事司法协会,为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做准备。1951年,协会提交了章程草案,1953年经委员会第二次修改。1953规约草案规定设立一个常设法院,该法院将对任何“自然人”,包括国家元首和其他政府机构人员犯下的“国际法公认的”罪行拥有管辖权(这些罪行一般被视为《惩治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罪治罪法草案》(以下简称《治罪法草案》)规定的具体罪行)。17法院将根据犯罪发生地国和罪犯国籍国根据“公约、特别协定或单方面声明”授予法院的管辖权行使属人管辖权。二是推动相关国际刑法典的编纂。有学者指出,历史上编纂治罪法的想法总是与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想法齐头并进,但这两种想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国际刑事法院未能成立,那么不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法将无处实施。通过国家间的合作或依靠当地诉讼的“间接执行”很难解决公众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愤慨。18

我们认为,两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这一短暂时期被称为国际刑法发展的一个高峰,因为这一时期国际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发展相辅相成。国际社会从一战后对国际刑事审判的希望,步入二战后国际刑事审判的实际运作,进而转向呼吁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这种思维的转变显示了国际刑法在程序上的进步,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典的编纂也显示了国际刑事审判对实体刑法的迫切需要。从1924开始,国际刑法协会就一直致力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筹建和国际犯罪法典的编纂,直到纽伦堡审判才加速了实现这一愿望的进程。65438年至0946年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期间,“纽伦堡宪章和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中所承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得到了确认。191947联合国大会指示国际法编纂委员会(国际法委员会的前身)20制定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总则。第21号决议授权的任务包括:(1)制定《纽伦堡法庭宪章》和法庭判决书中所承认的一些国际法原则;(2)草拟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明确指出与(1)部分所述内容的一致性。两年后,根据决议精神,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制定“纽伦堡法庭宪章中的基本原则”,并起草了“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该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小组委员会,任命一名特别报告起草员,起草《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虽然24 1954年起草的《治罪法草案》只有五条,列举了13个独立的国际罪行,但《国际罪行治罪法草案》的积极编纂和国际刑事审判的成功进行,构筑了这一时期国际刑法的繁荣。

(3)国际刑法发展的低谷(1955—1992)

如果说国际历史事件推动了国际刑法的发展,那么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审判国际战犯开始,国际社会似乎经历了一段虚假的和平时期。但由于这一时期没有发生所谓的重大历史事件,国际刑法的发展也处于低迷状态。

在此期间,国际社会基本上没有进行任何国际刑事审判,国际法委员会继续致力于编纂一些国际罪行法典。正如国际法委员会在其报告1984中所说,“委员会在编纂国际刑法时试图遵循的程序是仔细审查违反国际制度(公约、宣言、决议等)的行为。)并选择一些最严重的行为,因为并非所有国际罪行都会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此外,国际法委员会将1988,26法典草案中的“官方”改为“犯罪”,以便加强对犯罪行为严重性的理解;由于侵略罪的定义长期没有定论,甚至影响了整个法典的编纂进程。

在这几十年里,尽管国际社会对编纂国际法和建立国际法院的兴趣不高,但国际罪行的定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社会的关注焦点逐渐从战争罪、反人类罪等极其严重的国际罪行转移到一些新的罪行,如侵略、种族灭绝、种族隔离、国际恐怖主义、非法贩毒等。从65438到0990,国际社会开始处理两种新型的国际犯罪,即环境犯罪和盗窃核武器及核材料犯罪。在此期间,联合国仍在认真努力编纂国际罪行法典,并积极规划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进程。虽然“冷战”阻碍了这一进程的实施,但自1990以来,国际刑法的发展逐渐走出低谷。

(4)国际刑法发展的第二次高峰(1992—1998)

从1991开始,前南斯拉夫发生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国际武装冲突,从1994开始,卢旺达的武装冲突中也发生了种族灭绝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这些事件再次将国际刑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发展的显著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建立一个国际刑事特设法庭。1992 10 10月6日,安理会正式通过第780号决议,成立调查前南斯拉夫战争罪行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前南斯拉夫冲突中“严重违反日内瓦四公约和其他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91993年2月22日,在专家委员会提交第一份临时报告之后,30安全理事会第808号决议明确规定,“应设立一个国际法庭,起诉应对191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的人。”1993年5月25日,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FY)在海牙正式成立。在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成立后,安全理事会于7月通过了第935号决议(1994),旨在调查卢旺达内战期间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设立了一个调查卢旺达境内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专家委员会,其中包括一个调查可能的灭绝种族行为的专家委员会。与此同时,安全理事会第995号决议批准了卢旺达法庭的规约和审判机制。

我们认为,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ICTR问题国际法庭的建立和运作是国际刑法在程序方面的一个重大发展。这两个法庭的设立基本上巩固和发展了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进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渊源的进步。两个法庭都是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的规定设立的国际特设法庭,因此两个法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为及时有效地解决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31二是拓展国际法原则。两个法庭在纽伦堡法庭和远东法庭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只有冲突一方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引申为不受限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无论是否冲突一方,都应负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融合国际法和刑法的基础理论。在诉讼活动中,两地法院使用的一些原则拓展了国际刑法一般原则的内涵,如行使并行管辖权、明确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强调司法独立原则、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国际司法协助等。

第二,编纂和通过刑法草案。在国际法委员会和国际刑法协会等国际组织的积极努力下,《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国际治罪法草案》的编纂和颁布工作顺利完成。准则草案文本于1991正式形成,草案由联合国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不断分析修改,于1996正式通过。《治罪法草案》是有史以来数量最多的国际罪行,* * *包含了26项国际罪行。该法典的制定摆脱了原有国际公约不包含刑罚特征的弊端,吸收了近代国际公约和国际刑法发展中逐渐形成的刑罚适用的规定和特征,如《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确立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应由国际审判的国际罪行等。同时,该法典也充分显示了国际犯罪的内在特征:(1)明确规定性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或者根据国际法构成国际犯罪;(2)通过确立禁止、预防、起诉和惩罚以及类似的义务,间接承认行为的惩罚性质;(3)禁止将性行为刑事化;(4)起诉的义务;(5)惩罚禁止性行为的义务;(6)引渡的义务;⑺在起诉和惩罚方面进行合作的义务(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8)确立刑事管辖权的依据(刑事管辖权理论或刑事管辖权优先);⑼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10)取消上级命令的辩护理由。法典草案的编纂和通过,不仅满足了法治下国际刑事审判活动的需要,也为建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选择空间。

第三,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诞生。1992 165438+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要求国际法委员会根据1992国际法委员会组成的工作组的建议,开始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1994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案出台,国际社会加快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进程。1995年,联合国成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1996年10月28日,筹备委员会向联合国51大会提交报告,要求扩大筹备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并决定在1举行会议。1998《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于15年6月至17年7月在意大利罗马举行的世界外交官大会上正式通过。《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诞生是国际刑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一方面是国际社会学术机构和国际法委员会积极努力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在世界各国都渴望和平、安全和发展的共同期待下,克服各种文化观念和价值观的差异,求同存异的结果。从规约的过程和内容来看,国际法委员会希望尽可能体现不同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作为国际刑事法院赖以成立的主要法律文件,《规约》建立了严格的诉讼机制和行政机制,其细微之处涵盖了国际刑事法院的所有方面。这不仅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有效运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是国际法在实体和程序上有效融合的典范。

《治罪法草案》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诞生,足以显示这一时期国际刑法发展的丰硕成果。那么,国际刑法未来如何发展,是稳步发展还是直线发展,还是振荡发展,取决于国际关系的格局和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