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方案

第一条为实施面向21世纪的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目的是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教育质量。

第三条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领导下,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部署选拔工作;

2.组织交流评审和专家审批;

3.接受并处理相关异议;

4、研究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评选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100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如下:

1.选题是本学科的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的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谨,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度最后一个学年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评选年度前两个学年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果确实优秀,也可以参加评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使用中文。

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复评产生。

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初步选定推荐论文。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筹集。

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新入选论文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沟通评审和专家评审会。

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抄袭、造假或主要研究结论不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将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保密。

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在异议期结束后60天内未得到处理的论文不包括在已批准的论文列表中。

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有抄袭、造假或论文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