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研究利润表变动的意义?
与原所得税准则相比,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的18号《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比较了新旧会计准则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损失处理和减值确认上的差异,并结合实例比较分析了所得税计算方法的差异。最后,指出了新会计准则的应用意义。
关键词会计准则
所得税
税收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范了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与旧准则相比,会计核算的重点从原来的利润表转变为资产负债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主要变化
在原准则中,所得税有两种核算方法:应纳税额法和税务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其中债务法为利润表债务法。在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会计与税法在收入、费用确认和计量时间上的差异被称为时间性差异,而采用应付税款法时时间性差异被视为永久性差异,采用利润表法时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的影响被确认为递延税款。递延税款为当期金额,不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处理非时序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新准则要求企业对暂时性差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先按照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依据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然后调整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纳所得税,计算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原损益表债务法和新标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税收的差异。
旧会计准则侧重于利润表,税收上的差异源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核算中心,纳税差异部分是因为会计准则和税法确认的资产负债金额不一致。新准则引入了资产计税基础和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引入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即资产负债表中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税法规定的资产或负债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
(二)不同待遇的损失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递延五年。在旧的所得税处理准则中,可结转至后期的可抵扣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予确认。
新准则要求企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可能获得未来应纳税利润来抵销后期可以结转的可抵扣亏损为限。一般称为当期确认法,未来为减少所得税而转移的利益,在亏损年度确认。运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判断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能否在以后经营期间全部转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没有,企业就不应该确认。
(三)减值确认的差异
旧准则中没有递延借记的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支付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本文来自:诺贝尔毕业于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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