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通知

(1989 65438+2月13发(分)发< 1989 > 38号)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全国基层单位

法院、海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予以公布

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现发给你们几个关于活案的意见,请遵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

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附件:

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离婚案件

对夫妻关系的一些具体意见确实已经破裂

(1989 165438+10月21)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判决夫妻关系是否破裂。

作为分界线。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实已经破裂,要从婚姻的基础,婚姻开始

感情后,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好的可能性。

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的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认为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一方坚持离婚,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判决。

千万不要同意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

不做爱的原因是无法治愈的。

2.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关系,很难* * *

住在一起。

3.婚前隐瞒心理疾病,婚后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有。

因患有精神病而结婚,或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病,经长期治疗不能治愈的。

是的。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取得结婚证。

是的。

5.结婚登记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同居。

很多年了,却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7 .因感情不和分居3年,没有和好的可能,或受人民法。

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后1年不得分居,未履行夫妻义务。

8.一方通奸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不存在过错。

一方起诉离婚,或者错误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

刑,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错误一方起诉离婚,没有和解。

有可能。

9.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

10.一方喜欢放松讨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变,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严重伤害的。

夫妻感情用事。

12.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公布之后发现什么都没有了。

我把它留下了。

13.被对方虐待或遗弃,或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

亲戚,经过教育,不改,对方不理解。

14.夫妻感情确实因为其他原因破裂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见

1989 165438+10月21。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时,首先要认真向双方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是,基于这种“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切实可行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1986 3月15《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起诉时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2、1986 3月15、《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一方面,他们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双方在同居时符合结婚的法律条件,则可被视为事实婚姻关系;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3.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未经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

4.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一般应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或者已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一方,或者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的,前一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被追究重婚罪的,应当解除后一婚姻关系,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原婚姻关系一方要求处理离婚的,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的离婚案件,应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解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调解不能和解的,经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对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的,经调查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裁定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案件,如非婚生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解决。财产的具体分割要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分割。

9.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所生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要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应由父母抚养。如果父母条件好,征得父母同意,也可以由父母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养的,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应当作为普通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可以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索取的财物,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84)关于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作为* * *的债权债务处理。

12.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在* * * *期间患严重疾病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3.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果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配偶身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根据互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审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案件,应当依据《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凡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和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和父母住在一起。在下列情况下,母亲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

(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且子女不宜与其同住的;

(2)有抚养子女的条件,但父母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父母同住的。

2.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随父母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没有不良影响,可以允许。

3.对于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绝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居住时间较长,改变居住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

(3)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其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长期不能治愈,或有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随子女生活的。

4.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一起。但如果子女已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考虑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对父母与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有争议,父母应考虑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