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一篇合格的留学英国论文
首先,我们来看写作技巧。
第一,实现语言规范化。
1,英语论文语言使用规范可用于检测各教育层次学生的英语学习情况。拼写错误是否明显,用词选择是否恰当,句式是否还有中式英语的痕迹,从整篇课文看是否有英式思维。
2.英语论文的语言使用规范可以用来测试学生写论文时的思维逻辑。语言使用规范不仅包括词语和句子的使用,还包括句子段落和逻辑,以及文体和风格。不同的论文可以看出不同的写作思路和论证方法。有的先提问,再下结论。有的在文章开头给出自己的论点,然后展开陈述和论据。
3.英语试卷的语言使用规范可以用来测试学生在课堂上是否具备听力指导老师的要求和标准。有些导师在课堂上给出了模板和相应的要求。如果使用不规范,导师们会生气的。
第二,语言规范写作技巧。
1,基础水平。如果把毕业论文比作一座宏伟的建筑,单词和短语就是基石和基础。因此,强烈建议同学们在日常的课堂和学习中,不断积累学习英语的方法,摆脱母语思维,在与人交流、思考问题、写论文时,不要再以说汉语作为过渡。平时多看英文文档,记得做笔记积累,多学习,多思考,多练习。
2.建立一个结构。在开题报告和提纲的帮助下,把要用到的资料,包括自己整理的文件和笔记,按照提纲上的顺序排好。在写作之前和写作过程中,要理清思路,思考论点的结构,明确中心,细节适当。
3.形成一种写作风格。根据课程性质和题目来体现自己的风格和文章的风格是相当困难的,也可以称为修改打磨阶段,力求专业。
那我们再来看看写作的误区。
切记不要说谎!
注意前后语境和逻辑的数量。招聘人员不是傻子。如果你的作文说你小时候家里很穷,但是简历上的高中是贵族学校,你怎么看招生老师?如果你的写作能力足够强,你可以把平凡的经历写得惟妙惟肖。所以,提高自己的写作能力才是王道!
不要太花。
作文写得漂亮无可厚非,但如果用的词生僻到招生老师要查字典才知道是什么意思就不好了。不常用的词不一定显得高级,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英国一位新闻学教授曾公开表示,他讨厌“利用”这个词。当“使用”可以清楚地表达时,为什么要使用“利用”呢?
写文章的时候一定要记住:“五分钱的词就行,不要用10分的词。”
不要官僚主义。
很多留学生朋友可能都有这种感觉。写作文的时候,他们似乎和平时的自己不一样,常常不自觉地发挥官方语言。比如一篇散文,你可能会写:“她革命策略的预示……”,但在现实生活中,你会直接说:“她坚持的风格……”哪个看起来更像一个20岁的年轻人会说的话?招生老师想听的是你的声音,你的表情,而不是别人。我不希望你官僚主义。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在自己的作文中随意使用网络语言。这个你也要注意。
不要用琐碎的例子来证明真理。
从小事做起,但不要写鸡毛蒜皮的事。
不要列举你的成就。
在一篇文章中列举你的成就是非常危险的。一篇作文的字数限制只有500+,不算多。如果用这些宝贵的文字来写枯燥的成绩,无疑会降低你被录取的几率。你的GPA成绩和课外活动都写在简历上了,不需要在Essay上重复。如果说简历是简笔画,那么杂文就是上色的过程。征文的目的是让招生老师更了解你,但不要没完没了的说,节约资源,完整。不要浪费机会。
最后,我们来看看参考模型。
在英国法律中,立法权属于议会。然而,法官也通过司法宣告来制定法律。根据英国的法律制度,人们认为高等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这一原则以“遵循先例”而闻名,意思是指袖手旁观以前决定的案例。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法院必须遵循先前裁决的案件,特别是如果裁决是由更高一级法院作出的。例如,上诉法院必须遵循英国最高法院(前上议院)的判决。
也可以说,现在的司法判例已经以这样一种方式确立,即法官将更容易解释法律,也更容易遵循判例的道路,判例现在足够灵活,使法官有空间根据时间的要求作出公平和公正的判决。
所有的判决至少创造了一个有说服力的先例,说服力的程度取决于法院在法律等级中的地位。例如,来自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先例不具有约束力,因为该委员会不是联合王国法院正常层级的一部分(因为该委员会由最多9名资深法官、普通上诉法院法官(或上议院高级法官)组成)。
附言在许多案件中形成了法律,例如在(伦敦中央财产信托有限公司诉High Trees House有限公司)和Pinnel案中。
有说服力的先例没有约束力有三个主要原因:
第一,类似案件中的先例原则应以同样的方式处理。这一限制不适用于有说服力的先例。
第二,有大量有说服力的先例,遵循它们是不切实际的。
第三,有说服力的先例通常不被法庭视为判决理由,即使被视为,也通常不被考虑。因此,有更大的风险,他们将被视为生病,因此可能是坏的法律。
只有法律条文才具有约束力。例如,在(Qualcast诉Haynes)一案中,裁定雇主未能就防护服的使用给出指示的“先例”是事实上的疏忽,是一个事实问题,因此不具有约束力。
先例主要有两种理论。第一个是宣示理论,该理论认为普通法不会改变——在每一个案例中,法律只是被重述,而不是被补充——法官是在过去判决的基础上宣布法律的。
现实的理论是它们确实如此——所有的原则必须最初来自某个地方,旧原则的抽象是新原则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