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科学制定企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向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缴费申报,并提交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对账单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缴费人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实际申报日期为邮寄地的邮戳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领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延期。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审核缴费单位交付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申报数量一致的《缴费单位申报表》已签字认可;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待支付退款单位修改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人申报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不超过2日内完成审核。
第八条缴费人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缴费人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纳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单位经营状况和职工人数,暂不确定应缴纳数额。缴费人完成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