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定要30岁才有收养孤儿的权利?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收养是指自然人将他人的子女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一种身份法律行为,产生一种虚构的血亲亲子关系。依据收养身份法律行为创设的收养关系是虚构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收养行为法律效力的身份法律关系。这种虚构血亲的亲子关系,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

1,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建立收养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实施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

2.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该原则的要点是收养关系确立后,要注意有效保护收养关系各方的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受到保护,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实现。

3.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的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规定,禁止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受法律保护,不能以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98条* * *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有抚养、教育、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