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与道德:分离还是结合】道德与法律论文2000字

富勒和哈特的目标是什么?法律与道德的分离与结合?展开一场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以分离的。分离理论?更详细地表达了“”的内涵。富勒则从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本身的道德性出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性。

关键词法律;道德;富勒;新自然法学院

美国法学家富勒(Lon L?富勒),二战后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在其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中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本书也是富勒和哈特学术争论的产物。富勒和哈特的目标是。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还是结合的?展开一场辩论。哈特为实证主义的分离进行辩护,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可以分离的。而富勒则强调法律和道德都离不开法律秩序的道德基础和法律本身的道德性。来反驳当时实证法学的学术观点?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富勒写了一本书。从书里?这本书的内容主要围绕着对现有文献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不满?可以看出作者写这本书的出发点。

富勒是通过证明吗?法律离不开制定法律的目的?来示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性?这个观点。富勒认为,如果我们只知道一个规则,而不知道制定这个规则的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知道这个规则意味着什么,进而根本不知道它是什么。只有清楚地了解被观察人的目的,才能理解他的行为的意义,进而理解行为人的行为本身。

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富勒对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割这一观点的证明是从法律的目的出发,进而到法律的道德性。他的证明思想概括为:立法者制定法律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因为我们可以从道德上评价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动机,为某种目的而创造的法律具有道德性。

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但他并不认为所有的道德都与法律相联系。比如,给穷人以帮助是道德的,但这种道德与法律有关吗?答案是没有。在《法律的道德》一书中,富勒详细阐述了与法律相联系的道德。从层次上讲,道德分为欲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对人必须做什么提出要求,是人类行为的最低标准;后者是在此基础上追求人所能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前者的表现是什么?你必须如何表现?还是?你应该如何表现?;后者的表现是什么?你最好的表现是什么?。前者会对不遵守者进行惩罚或负面评价;后者不会因为人们无法达到要求的水平而惩罚他们。

富勒对法律道德的另一种分类是将其分为法律的外在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前者侧重于法的实体目的,后者侧重于程序自然法;前者是传统自然法所信奉的一些价值观,而后者是位于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由一系列程序性法律原则组成。富勒认为,立法活动必须符合一定的原则。这些原则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被概括为:公开性、普遍性、清晰性和明确性、官方行为和法律规定之间的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溯及既往、没有相互矛盾的规定和不要求不可能的事情。富勒认为,违背法律固有道德即上述原则的法律,违背了法律的本质,并不认为这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内在道德论是对传统自然法界限的突破,是对自然法的超越性发展。

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以中立的态度对待它们。富勒认为它们不一定是好的或坏的。富勒和哈特关于法律道德性的思考和争论的背景是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二战中为* *工作的司法工作者在这次审判中为自己辩护,他们只是在适用* *制定的法律进行司法审判。二战中,* *以法律的形式公然践踏公民权利。由此可见,法律也会因追求与公平正义不符的目标而产生恶法。至于法律的目的,富勒只是表明它与整个法律不可分割。如果把法律的目的与法律的规则分开来看,我们将无法区分法律的规则是否构成,无论法律所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也就是说富勒承认了?恶法也是法?。

富勒的观点隐藏在沉思之中,是对传统自然法的突破和发展。他的学术观点对中国建设有什么影响?法治社会?也是意义重大。中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已经十五年了。在取得一些成绩的同时,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仍在前进。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也要注重我们实施的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富勒关于立法目的的道德性的论述和他对程序正义的强调能使?忠于法律?理想变得有意义,才能真正实现?忠于法律?理想。

参加考试,贡献力量

富勒,葛铮译。法律的道德性[M]。商务印书馆. 2005

[2]孙笑侠,马鸣。法律与道德:评哈特与富勒论战对分家后中国法治的启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1)

[3]刘维可。富勒思想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 2010

[4]李学磊。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及其价值初探:富勒法律道德观解读[D]。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 2010

[5]孙坚政治家哈特?自然法的最低内容是什么?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