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高分的论文大纲。题目:近年来,司法与网络舆论的紧张关系日益凸显,那么一个司法机关应该如何看待和应对网络?

网络舆情是指通过网络表达和传播的各种情绪、观点和态度。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广泛性和互动性,网络舆情容易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即网民自发地、无组织地利用网络,为了相同或相似的目的,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种信息,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或发表评论,以达到轰动效应或达到一定的号召力。

如何理性看待网络民意,尤其是如何合理定位网络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是当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应该说,网络事件是“协同”造成的。笔者认为,权力信任的缺失和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是网络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首先,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一般来说,人们对公共权力的信任源于他们长期的生活经验,是他们自身在过去历史中经历的结果。随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日益增多,权力机关或官员的不当行为现象不断暴露,很多人通过自己的感受或间接的方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网民为了质疑公权力,利用网络大规模发布和传播公权力在事件中的瑕疵(或者没有瑕疵,但制度本身不合理),以此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最终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其次,对公共权力监督的失败。权力导致腐败;为了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方式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党内监督。毫无疑问,这种监督制度在规范权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有些监督在防止权力越轨方面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权力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下,人们开始利用互联网来炒作已经发生的事情,扩大自己的影响,形成了巨大的网络舆论潮,试图以舆论监督公权力,最终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效果。实践证明,在“周正龙打虎案”、“徐婷盗窃ATM机案”、“邓玉娇案”等一些案件中,网络舆论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其初衷。

对权力的监督,除了来自权力系统内部的监督,也是不可或缺的。舆论监督,特别是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监督,应该是监督权力体系外公权力的主要力量。与互联网相比,传统媒体在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上有自己的弱点。比如报纸新闻报道要经过采访、写作、编辑、发布等程序,其有限的篇幅决定了其承载的信息量有限。电视广播也具有上述特征。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具有信息传递快、受众广、信息量大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网民自由公开发布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网民可以直接参与信息生产和传播的过程。

再次,集体无意识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社会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发现,“在集体心理学中,个体的智力被削弱,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异质性被同质性吞噬,无意识的品质盛行。”这种“无意识”往往表现为冲动、受暗示、轻信、缺乏理性思考。它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的心里,一旦有合适的土壤,就会出来影响他们的情绪和态度。依托网络,人们表达各种观点和看法。当一个有吸引力、有引导性的演讲出现在一个活动中,就会有人认同。随着关注人数的增加,群体间心理暗示不断加强,被感染者往往缺乏独立思考和冷静判断,而只有目标基本一致的舆论。

舆论与司法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司法的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体现。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舆论监督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我们的法律也非常重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宪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进一步规定,“中国人民和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就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司法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司法活动的运行有内在的规律,包括裁判要与当事人和证据直接接触,控辩双方有平等的举证和质证机会,判决结果只能来自于可采信的证据,这就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受到外界的干扰,否则判决过程和过程产生的结果就失去了合法性。我国宪法第12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说,在所有国家机关中,司法与民主的距离是最值得考虑的。

不可否认,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性质之间存在冲突。舆论监督诉诸于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此外,普通公众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某件事的判断往往是单方面的借助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有影响的案件或事件被曝光后,一些帖子(包括评论甚至攻击性语言)在论坛、社区、博客等网民活跃的公共空间被反复转载,或通过即时聊天、邮件等方式传播,迅速形成舆论。随着信息在网络上的大规模传播,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事件,如刘涌案、黄静、邱兴华、周正龙、徐婷、习水嫖娼案、邓玉娇案等。这些网上群体性事件都含有未经审判的倾向性引导和评论,容易造成法官屈服于舆论压力,甚至造成领导超越法律干预案件,从而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不相容,司法不受外界影响并不意味着司法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审判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和公众公开,其目的是接受公众的监督。舆论可以及时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尤其是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状况与其他领域一样不容忽视,这就决定了司法活动也需要接受舆论监督。此外,在某些情况下,舆论还可以使司法摆脱其他外部势力对司法活动的非法干涉,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加深了人们对权力的不信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权力的公信力;但是,另一方面,它又创造了公权力与民众对话、公权力自我反思的机会。不可否认,很多网络群体性事件都源于公权力的失范。对此,公权力应该更多地反思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比如,网络群体对邓玉娇案中民众的不信任,源于警方信息披露不及时。要解决这样的困惑,就要从制度上保证公共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此外,公权力要把网络民意作为民众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对待,及时回应,变被动为主动,进行公权力与民众的理性对话,加强公权力与民众的相互理解,在新的高度上重构公权力与民众的信任关系。

具体到司法活动,网络舆论形成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活动,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然而,从本质上来说,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都是社会舆论对某一社会问题的凝结和爆发。所以,除了对被认定为恶意造谣的当事人进行制裁外,对社会舆论和网络群体性事件也要持宽容态度。司法活动一方面要公开公正,另一方面要让公众监督,民意要疏导而不是封锁。单纯的避开他们,只会让小道消息和社会谣言占据信息传播的主渠道。我们应该对舆论和网络事件更加宽容,让民众以更加积极的方式参与司法监督,这有利于推动问题的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