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污染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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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食品安全是当今社会的热门话题。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下属卫生监督机构,应该是我国较早负责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的职能部门,负有不可处置的法定义务。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手段是卫生监督。食品在从农田到餐桌的一系列过程中会受到有害因素的污染,导致食品的危害性,从而构成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涉及许多部门、层次和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目前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概述;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报告和发布网络系统;对策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整体提升。

[关键词]食品安全概述;制度建设;管理

面包是生命的支柱。食物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经成为第一大产业。据相关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从3430亿元增长到6000亿元,年均增长12%。2003年,中国食品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654.38+0.2万亿元,远超9400亿元的汽车工业总产值。然而,世界和中国接连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极大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的高度,各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

2003年4月16日,中国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进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关于食品安全的负面新闻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度跟踪报道,我们了解到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肥杂”龙口粉丝等事件。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最近完成的一项关于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最近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一定会”引起自己对身边食品安全的担忧,13%表示“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起步较慢,存在诸多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缺乏完整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应该把建立中国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和战略目标。

一、食品安全概述

1,定义

(1)食品安全。根据国际食品卫生通则,其定义为:确保食品在按照其用途烹饪和/或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这里的食品安全强调的是后果。《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15091-95》的定义是:为防止食品在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和销售过程中受到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方面的有害物质污染,使食品有益于人体健康并具有良好的质构而采取的措施。并将它的同义词列为:食品卫生。可见,这里的食品安全包括了从食品生产到销售的整个食物链中要采取的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立法宗旨:保障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2)食品安全隐患。指可能损害或危及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因素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生物、化学和物理。它们可以以各种方式存在于食物中。一旦这些因素得不到控制或消除,食品就会变成威胁人类健康的有毒食品。

2.特征

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具有以下特征:

(1)可以存在于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过程中。随着食品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加剧,这一特点会更加突出。食品中存在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或因子的概率将进一步增加。

(2)不同食物链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同。比如农产品种植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农药、兽药、激素等化学物质的危害;食品生产和加工中的危害或因素可能主要是生物的和物理的。因此,在整个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各有侧重,其程度也各不相同。

(3)食品安全危害性的程度或后果受主观(人为)和客观(自然)因素的双重影响。尤其是主观方面,即食品安全危害的人为作用,这种作用所造成的程度和后果是可以减轻或加重的。

(4)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后果因其类型和毒性可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反应(中毒)。其慢性反应(中毒)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不易被发现,因此不被人们重视。

(5)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控制或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使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最小化,达到无毒无害的人类食品的基本要求。这些手段或措施具有法律性质,即依法对食品安全危害进行监督管理,如《食品卫生法》。还有技术性的,比如GMP,HACCP。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是确保食品安全和降低其危害性的有效措施。

3.分类

根据《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食品安全危害可分为三种: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存在于这三种类型中。它们可以侵入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的任何一个环节,造成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为有毒食品。

4、后果

食品安全危害性的后果是食源性疾病。这是由于各种致病因素摄入人体而引起的,通常是一种具有传染性或毒性的疾病。值得注意的是,食源性疾病既包括传统的食物中毒,也包括肠道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和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引起的中毒性疾病。可见,食源性疾病的范畴正在扩大。而且根据现代医学的概念,一些慢性退行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等。),食物中某些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过敏性疾病和慢性中毒性疾病也属于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食源性疾病可引起以下三种状态:急性反应(中毒)、亚急性反应(中毒)和慢性反应(中毒),具体取决于致病物种、毒力和人体免疫力。一般来说,食品中存在的生物危害因素往往会导致急性反应,表现为各种食物中毒。构成当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因素。化学危害因素种类繁多,与食品种类、剂量因素、环境条件、工艺流程和人为因素密切相关。无论是导致急性、亚急性还是慢性反应,都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如亚硝酸盐中毒剂量:0.3 ~ 0.5g,致死剂量:1.0 ~ 3.0g..三氧化二砷中毒剂量:5 ~ 50毫克,致死剂量:60 ~ 500毫克。剂量和反应是食品安全危害中化学危害因素的典型特征。已成为制定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源性疾病诊断、食品中化学污染物监测与评价、健康宣传教育的依据。

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有害影响之一是引起急性表现,具有群体性、突发性、广泛性和社会性。然而,由于食品安全危害因素毒性效应的剂量-反应关系和目前食品安全控制技术的局限性,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引起的人体健康亚急性和慢性反应与急性反应同等重要。如农药兽药残留,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物质,如氯丙醇、丙烯酰胺、多环芳烃等。证明这些有害物质对人体的慢性毒性作用是致畸、致癌和致突变。后果将不可逆转。成品,成品)有毒有害,成为有毒食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一部分。无论从法律的名称还是法律本身的内容来看,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该围绕“食品安全”这个核心来构建。有两点建议:一是将《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修改和补充;另一个是重新制定食品安全基本法,这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目的:全面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界定“食品”、“食品安全”等术语的法律含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4)监管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保障人民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与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其他社会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主要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食品相关行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7)紧急处理。(8)标准测试,包括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估。(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的推广。(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定严厉的处罚。

法律的尊严是强制执行的,而不是制定的。法律再严格再完善,也必须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正确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因各种原因误解和适用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即使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在如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从我们了解和研究的一些案例来看,很多食品安全事故都是因为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这并不奇怪。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顽疾。究其原因,无非是执法人员认识和运用能力薄弱,出于各方面感受和压力的“人情案”,以及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实现依法行政,必须重视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重大案件集体决策制度,不断加强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