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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条例方面,根据会计准则和准则,会计中职工人数的概念比较宽泛,从受益者来看:第一层次,所有签订合同的人员和职工,包括所有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第二层次,未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三个层次,虽然没有合同,但不是企业的员工。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类似服务,也纳入本规范员工范畴。
税法方面,仍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在本企业工作或与之有雇佣关系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店、幼儿园、托儿所的职工;(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三)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基金的出租房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税法上,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看其是否是企业的职工或雇员,是否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判断主要依据职工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合理匹配,符合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工资薪金,均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差异分析“职工薪酬”不规范现行应付福利费的处理。新标准改变了以往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了实际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根据税法规定,超过税法规定的允许支出的部分,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继续维持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应税工资已放开,实施条例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相应增加。2007年,部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或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企业所得税继续适用原税法,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时明确了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企业会计处理的差异及如何正确衔接,2007年企业职工福利费仍为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以前年度已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基金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保险费差异分析主要包括五项社会保险费,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向职工提供的各类保险福利,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关于相关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劳动者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税法强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
不及物动词住房公积金的差异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税[2006]10号文件是对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参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的差异分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开展工会活动、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职工文化生活、学习先进技术和职工文化水平及业务素质的相关支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0.5%计量支付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义务金额和应计入成本的工资金额;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算应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的标准计算确定职工薪酬义务后,按照受益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税法方面,《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也因为应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相应提高;同时也符合工会法规定的比例。
为鼓励企业加强对职工教育的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同时也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相衔接。
八。辞退福利差异分析新标准: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辞退福利,均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工作的权利,属于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2001]第918号),原则上企业向达到一定工龄、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企业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支出(含买断服务费支出),均可计入企业所得税。各种补偿性支出金额较大,且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第二,员工有选择继续工作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税法中的费用税前扣除,实际上是原则上扣除。因此,企业根据税法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费用。九。特殊人群工资差异分析(一)残疾职工工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下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超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部分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加计工资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差额分析:单位在支付残疾人工资时,可以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永久性差额,不亏损。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7]92号文件中提到的薪酬范围是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薪酬范围,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职工薪酬范围。(二)研发人员工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0的限制。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