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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法的区别XXX摘要: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系统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定义和内涵,其会计科目和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相应的变化。。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之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目的是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中缩小两者之间的差距。新会计准则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职工薪酬》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政策和实际情况,首次提出了“职工薪酬”条款,为系统规范我国企业职工各种形式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供了依据。本文讨论了员工薪酬标准与税法的差异。关键词:职工薪酬会计准则税法差异一、职工薪酬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的现金结算等。职工薪酬标准首次引入并明确规范了辞退福利的处理方式,明确了企业在职工正常退休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补偿建议的确认标准,以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员。这种福利的引入,使得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向前迈了一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就业或者受雇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职工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相似,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本质。然而,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导致企业税收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在收入确认、计量和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导致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存在很大差异。第二,职工薪酬标准与税法的差异分析。新准则的制定与国际惯例相似,进一步扩大了谨慎性原则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和业务处理程序更加符合业务的经济本质。然而,许多改革措施与税收的目标和原则不一致,导致企业税收遵循的原则与会计原则在收入确认、计量和费用扣除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导致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存在很大差异。具体分析如下:一、工资薪金支出对象的区别:税法中,工资薪金支出的对象是在本单位工作或受雇的职工,与独立的劳务不同。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征收营业税,应视同自制凭证。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个人提供的独立劳务,属于流转税征收范围,无论是否超过起征点,都要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入账。但职工薪酬标准中的“职工”一词相对宽泛,与税法中的“在职职工或受雇人员”一词相比,既有重叠,又有扩大。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从业人员、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聘任的董事会成员,不能作为税法中工资薪金的对象。建议企业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设置“职工”和“非职工”明细科目,以便在年终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正确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二是职工薪酬支出范围的差异:职工薪酬标准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或支付的所有成本(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也就是说,无论是货币薪酬还是非货币薪酬,无论是在职薪酬还是离职薪酬,无论是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薪酬还是基于权益工具的现代薪酬(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还是配偶、子女或其他职工。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在本企业就业或者受聘的职工的一切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3.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差异分析。指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劳动报酬、因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及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这一类和新个税法中的工资基本相同。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统一了内外资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所有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2007年,国务院第1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每个纳税年度企业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全部现金或者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与职工就业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对外资企业实行事实扣除制,这是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衡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该条款扩大了工资全额税前扣除的范围,主要是取消了内资企业按应税工资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进行同一收入性质的重复征税。

职工条例方面,根据会计准则和准则,会计中职工人数的概念比较宽泛,从受益者来看:第一层次,所有签订合同的人员和职工,包括所有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工;第二层次,未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第三个层次,虽然没有合同,但不是企业的员工。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无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类似服务,也纳入本规范员工范畴。

税法方面,仍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在本企业工作或与之有雇佣关系的职工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由职工福利费支付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店、幼儿园、托儿所的职工;(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和失业救济金的退休职工、下岗职工;(三)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基金的出租房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税法上,人员的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看其是否是企业的职工或雇员,是否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判断主要依据职工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合理匹配,符合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工资薪金,均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职工福利费差异分析“职工薪酬”不规范现行应付福利费的处理。新标准改变了以往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而是采用了实际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根据税法规定,超过税法规定的允许支出的部分,应当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继续维持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应税工资已放开,实施条例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相应增加。2007年,部分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或新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企业所得税继续适用原税法,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时明确了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时企业会计处理的差异及如何正确衔接,2007年企业职工福利费仍为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以前年度已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基金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保险费差异分析主要包括五项社会保险费,即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务院、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的形式向职工提供的各类保险福利,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关于相关保险的税前扣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劳动者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不得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税法强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税前扣除。

不及物动词住房公积金的差异分析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准和比例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财税[2006]10号文件是对个人所得税规定的参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管[2005]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的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会经费与职工教育经费的差异分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用于开展工会活动、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职工文化生活、学习先进技术和职工文化水平及业务素质的相关支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0.5%计量支付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义务金额和应计入成本的工资金额;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工工资总额的2.5%计算应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明确的标准计算确定职工薪酬义务后,按照受益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税法方面,《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实施条例继续维持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也因为应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应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相应提高;同时也符合工会法规定的比例。

为鼓励企业加强对职工教育的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同时也与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相衔接。

八。辞退福利差异分析新标准: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辞退福利,均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一、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工作的权利,属于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2001]第918号),原则上企业向达到一定工龄、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企业向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支出(含买断服务费支出),均可计入企业所得税。各种补偿性支出金额较大,且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平均摊销。第二,员工有选择继续工作的权利,属于或有事项,通过预计负债计入费用。税法中的费用税前扣除,实际上是原则上扣除。因此,企业根据税法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费用。九。特殊人群工资差异分析(一)残疾职工工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的工资(必须符合规定条件,下同)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超过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部分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加计工资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差额分析:单位在支付残疾人工资时,可以在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永久性差额,不亏损。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07]92号文件中提到的薪酬范围是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薪酬范围,而不是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职工薪酬范围。(二)研发人员工资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企业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大于0的限制。参考资料:企业会计准则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