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如何评价新闻传播中的媒体审判问题?要求结合近年来媒体审判的案例,说明媒体审判的原因和意义。

“媒体审判”的原法律含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体审判”是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非法道德审判,也称“报纸审判”。其历史演变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采用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媒体在开庭前对案件或当事人进行报道和夸大,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间接影响判决的公正性。一个典型的案例是上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泼德案。1954年6月4日,一名美国外科医生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了他的妻子。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案件无法进行。然而,公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决定了谢泼德医生是杀害他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不断制造新闻刺激观众情绪,导致法院最终判决谢泼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泼德医生十二年来每年都上诉,多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了谢泼德医生的请求,再次审理,被判无罪。中国学者魏永正认为,“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超越司法程序,做出定性、定罪、量刑、案件输赢等结论。“媒体审判”是对法院司法权和犯罪嫌疑人公民权的双重侵犯。

2009年5月7日,“杭州飙车案”成为网络热点。在舆论与正义在是非泥潭中的痛苦交锋中,许多记者和传播者再次将目光投向了“媒体审判”现象。近年来,在我国,无论是新闻传播领域还是法学领域的教授学者都在关注“媒体审判”现象。笔者在中国知网对“媒体审判”关键词进行了全年跨库检索。时间从1998到2008年,时间跨度2年。结果如图1-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对“媒体审判”现象的研究仍然是目前的热门话题,并且呈现上升趋势。由于“媒体审判”现象是一个新生事物,许多学者只是以个案为研究切入点,很少从宏观角度详细梳理近年来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演变。学者魏永正曾在《新闻传播法教程》中梳理过这方面的内容,但只是粗略略显粗糙。本文在充分考察文献的基础上,以“时间”为经度,以“媒介功能”为纬度,进行三维扫描,以期更深入地了解“媒介审判”现象在中国的变迁过程。

第一,传媒功能缺失时期的“传媒审判”现象

从新中国成立到中国改革开放,媒体主要作为党的宣传工具,其传播方式基本上是“说教”和“灌输”。过分强调媒体的宣传功能,就排除了媒体的标准功能,即媒体主要是传播信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把媒体当成自己的传声筒,纯粹当成自己的管理工具,往往对媒体下达行政指令,先由报纸定性、排练,然后司法介入审判就成了套路。在这样的长期思维范式下,媒体代替司法进行审判是必然的。这种现象在中国“反右膨胀”和“文化大革命”时期最为突出。当时的情况是,新闻媒体已经演变成阶级斗争和专政的工具,新闻媒体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直接公布别人的罪名,实行“专政”。《新闻审判》可谓登峰造极。媒体,尤其是中央级媒体,利用社论制造一种“不杀”或者“不判”都不足以让公众愤怒的局面。很多案件的最终结果取决于中央级媒体定下的基调,案件的走向和当事人的命运大多由媒体决定。

这期间“媒体审判”的典型案例是1955“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是一场从最初的文学思想批判到对敌斗争的政治运动。在这一事件中,媒体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出现了“审判至上”而非公正的现象。当时,该报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为题,刊登了胡风与友人的书信节选,认定胡风等有关人员是反革命分子,随后将其逮捕,正式判决是十年后。比如从5月1955到7月初,人民日报每天用半版或一版的篇幅刊登“揭发”和批判文章。报纸的专栏标题先是“警惕和揭发胡风”,后改为“揭发和谴责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再改为“坚决彻底粉碎胡风反革命集团”,最后改为“坚决肃清胡风集团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有些文章的标题带有很重的判断性,如:这是一场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不是作家,而是阴谋,胡风是最阴险的阶级敌人,胡风——反革命的灰蛇,人皮狼,胡风,你的主子是谁?胡风是蒋介石的忠臣,萧子、胡风是人民的死敌,我们绝不姑息,讨伐胡风,严惩胡风。

第二,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复兴过程中的“媒体审判”现象

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媒体的规范意识开始觉醒,及时报道信息成为媒体生存的法宝。与此同时,媒体融入市场的改革也逐渐走向正规。由于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大量存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凸显。4月1994,1,央视大型时事评论节目《焦点访谈》的亮相,标志着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焦点访谈》节目创办时,恰逢中国“十二五”普法工作的后半段。很自然,这个节目的主题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关。当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突出,是广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