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口贸易的通关问题?

转口贸易又称中间贸易或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这种贸易对过境国来说是转口贸易。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输到第三国,在那里不进行加工(换包装、分拣、分类等。不视为加工)然后出售给消费国;也可以不经过第三国,直接从生产国运输到消费国,但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没有交易关系,只是过境国分别与生产国和消费国进行贸易。

转口贸易有三种:转口贸易、纯转口贸易和加工转口贸易。

你的情况和第一种一样:

转口贸易方式:指出口商和进口商通过中间商的买卖关系。然后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输到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在第三国没有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中间商只参与交易单据的处理。这种处理单据的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

具体操作也是从其他帖子上看到的。根据付款的节奏,有两种情况:

1.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

1.合同注明了预付款条款。

2.进口核销单应注明预计到货日期(不得早于付款日期)。

3.上海企业按照上海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办法办理。甲类单位可办理各类外汇支付业务;b类和c类机组不能处理预计到货时间> 90天,或> 654.38亿美元+同时> 20%的合同预付款;D类单位不允许办理提前还款业务(判断你行的客户是哪个级别,如果是上海客户)。

4.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核销单交易代码为“0116其他”,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付汇性质标注为“转口贸易”。填写记录编号99999)

5.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6.详细的书面说明+公章(详细的书面说明至少包括“外汇收付、结算方式、装运港、到达港、货物转移确认等。).

7.采购合同和发票

8.销售合同和发票

9.货物权利转让的证明,如提单。

10,由买方出具的报关单/外汇水单/信用证(金额、日期和“转口贸易”标注在报关单等单据上)

11,涉外收入申报表(0202)(涉外收入申报表交易代码为0202第三国转口贸易,交易附言注明“转口贸易”)

12.外汇支付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被(或需要被)列入“外汇局核准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当地外汇局需在备案表上盖章)/凭备案表付汇。

二、转口贸易:

1.只有A类进口商可以办理转口贸易的售付汇(上海企业)。

2.营业执照/批准证书(转口贸易资格)

3.详细的书面说明+公章

4.采购合同和发票

5.销售合同和发票

6.进口付汇核销单

7.由买方出具的信用证或由外国银行出具并经该银行审核的付款保函。

8.外汇支付申报单

进口付汇备案表,被(或需要被)列入“外汇局核准进口单位名单”的企业(当地外汇局需在备案表上盖章)/凭备案表付汇。

首先,合同和形式发票。另外,咨询当地外汇局对转口贸易核销企业资料的要求,可作为付汇审核材料的参考。

过去,有一份关于转口贸易合同的文件。实际操作中,客户说没有这个合同。当我们做转口贸易的进口核销时,要求我们出示两份合同,一份是进口合同,另一份是出口合同。目的港和启运港相同。商品的名称和数量是一样的,出口的价格当然比进口的高。另外需要客户的配合,收汇时需要提前通知他们按转口贸易申报,避免遗留问题。

说实话,如果客户没有明确告诉银行是转口贸易,我们会按照一般贸易进口提前办理。表面上看,银行没有任何问题。关键是如果客户以后要核销转口贸易,银行要更改核销信息,很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