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难新闻评论

在现行国际法框架内,国家没有义务接受国际救灾队伍及其人员入境。灾害可能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内,也可能发生在一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公共领域。如公海、南极洲等。国际上发生的一些灾难也可能对一个国家产生影响。对于发生在一个国家或在一个国家造成后果的灾害,灾害救援队的进入取决于东道国政府。因为基于国家主权,一个国家对其领土拥有最高的属地管辖权。“一个国家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完全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简化国际救灾小组及其人员的入境程序和要求。1977“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加速国际救援措施》,其中要求,作为国际公认救援机构代表的援助人员过境履行职责时,所有国家都应免除签证要求。在许多双边救援条约中,“各国通常免除紧急救援人员的签证要求,甚至免除对方政府的护照管制。“例如,丹麦和德国关于在发生灾害或严重事故时相互援助的协定第4条(1985)。尽管一些国际文件没有明确提到免除签证要求,但它们呼吁各国为救援人员入境提供便利。例如,200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57/150号决议,其中"敦促所有国家"根据适用于其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措施,酌情简化或减少国际城市搜索救援队及其设备和物资入境、过境、停留和出境方面的海关和行政手续",并"考虑到国际搜索救援咨询小组的准则",特别是关于救援人员签证及其动物检疫、空域利用、搜索救援和技术交流的准则。类似的内容也出现在2005年《东盟关于灾害管理和应急反应的协定》、1991年通过的《美洲便利救灾公约》和1998年的《为减灾救灾行动提供电信资源的坦佩雷公约》中。如果隐瞒事实导致救援责任的问题,首先是外交责任,然后是民事赔偿,最后是刑事责任。一般刑事责任是违反战争法和危害人类罪。如果真要追究马来政府的责任,那么最多就是外交和民事赔偿。如果发生恐怖袭击,要看是恐怖组织还是政府行为。题外话,当米英和中国追究利比亚对洛克比空难的责任,并对其他国家实施多年的经济制裁时,这是一种高端局面。。。。。。参考文件《论国际救灾法》不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