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中日建交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任命黄华为外交部长,日本国任命田源为外交部长。双方全权代表审查了对方的全权证书并认为适当后,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缔约双方应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与和平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2.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缔约双方确认,在其相互关系中,应以和平手段解决所有争端,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第二条缔约双方明确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在亚太地区或任何其他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第三条缔约双方应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根据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努力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第四条本条约不影响缔约双方在与第三国关系中的地位。第五条1。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在东京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这个条约有效期为十年。十年后继续有效,直至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2.在第一个十年期满时或其后的任何时候,缔约任何一方可在一年前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双方授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资证明。本条约于1978年8月12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