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国际法学家会议”65438-0959中可以找到对法治的总结,我想引用一下。
法治含义的进一步发展是65438年至0959年在印度举行的国际法学家会议上通过的《德里宣言》。[2]人们确认,法治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不仅用于保护和促进公民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还用于创造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以便在这些条件下实现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德里宣言》所肯定的法治原则是:(1)根据法治精神,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使每个人都能保持个人尊严的各种条件。(2)法治原则不仅要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还需要一个有效的政府来维持法律秩序,从而保证人们有充分的条件进行社会和经济生活。(3)法治需要正当的刑事程序。(4)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这赋予了法治新的内容:维护人的尊严,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和律师自由。
《道德宣言》将法治理论发展为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创造和维持各种条件,使每个人都能保持“人的尊严”;
第二,法治原则既要为制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又要使政府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从而保证人民有充足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第三,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落实法治原则不可或缺的条件。近年来,法学家对“法治”的研究有了新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