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主客观方面?
对象元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主要是指受国家破产法保护的破产秩序;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指财产权。客观要素。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公司、企业以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的方式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他人利益。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需要隐匿财产、承担虚构债务或者其他转移财产、处分财产的行为。隐匿财产是指隐匿、转移或者隐匿公司、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设备、产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意味着编造和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私分财产的其他转移和处分,是指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非正常价格出售财产、为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债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在上述情形下实施任何一种转移或者处分财物的行为,都符合这一客观行为要求。第二,必须实施假破产。即债务人在没有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手段虚构、伪造破产原因,申请破产宣告,逃避债权人的追索,从而侵占他人财产。这里的虚假破产是指企业未达到破产界限,伪造破产原因而申请破产,而不是真正的破产。第三,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即必须是给债权人和他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本罪。这里的债权人是指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的债券持有人、经济合同中享有债权的人,其他是指公司企业的员工、国家税务机关等等。以上三个客观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两者缺一不可。主题元素。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由任何公司、企业组成。也就是说,根据《破产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都符合条件。主观因素。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但是,只有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主观上,本罪必须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必须有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节。过失不构成本罪。就本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而言,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但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隐匿财产,谎报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