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申请优秀人才移民必须是论文的“第一作者”吗?

德克萨斯服务中心基于以下两个理由拒绝了申请:

1.申请人未能充分证明在其专业领域内具有国家或者国际公认的突出成就,不符合“十取三”条件的;

2.申请人未能明确表明他在到达美国后愿意继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

移民上诉委员会AAO最终决定撤销德州服务中心的负面判决,批准优秀人才EB-1A申请。

1.申请人是否充分证明其在本专业领域有国家或国际公认的突出成就,符合“十分之三”的条件?

在上诉过程中,代表申请人的律师强调,申请人符合“十之三”的条件,愿意在赴美后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申请人不仅提交了一些专家的推荐信,以证明他在其专业领域取得了国家或国际公认的突出成就,还提交了其他文件作为专家推荐信的证明。这些文件显示,数百家独立的专业主流出版物或其他媒体引用了申请人发表的论文。

德州服务中心只考虑申请者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不考虑众多申请者参与的论文。

而AAO则认为,现代科研成果一般都是齐心协力完成的,移民局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或证据可以援引,所以不会像申请人一样考虑齐心协力的科研成果。德州服务中心希望有更有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科学研究中的重要性。但在上诉过程中,与申请人合著论文的第一作者的声明肯定了申请人对* * * *发表的研究成果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最初的申请和申诉过程中,申请人提交的论文的引用记录充分表明,其他研究者受到了申请人著作的影响,并在这些研究者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这份证据也充分肯定了申请人在专家推荐信中的贡献,不仅对其工作领域非常重要,对其他领域也有很大影响。因此,申请人符合“在其专业领域取得国家或国际公认的突出成就”的条件。

2.申请人赴美后是否愿意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

上诉期间,申请人提交了2007年的雇主就业意向书和2009年的雇主就业验证函,因此移民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赴美后愿意继续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

文章来自:何秀娟律师事务所